案例篇19:资管计划未清算前,能否认为投资者损失已经确定?

来源: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问题的提出 资管计划到期后投资者损失的确定一般需要以清算为前提,否则投资者是否存在损失,损失是否确定等问题将难以解决。

问题的提出
资管计划到期后投资者损失的确定一般需要以清算为前提,否则投资者是否存在损失,损失是否确定等问题将难以解决。但是,如果管理人长期不履行清算义务,是否就意味着投资者主张赔偿损失的诉请长期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在何种情况下,法院可以作出投资者损失已经产生的认定,并就此先行做出判赔?
简要回答
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第三批参考性案例第147号邓某诉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1]中,两审法院均认可了确定资管计划项下的损失可以不以清算为前提的观点,并据此判决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事实
该案中,原告邓某投资了由被告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某证券”)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该资管计划的投资标的是A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受托人设立的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以信托资金受让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东方金钰”)子公司100%股权的股权收益权,并约定由东方金钰逐步支付行权费,对前述股权收益权进行回购,确保资金回笼。后,东方金钰未能依约支付行权费,导致信托计划、资管计划提前终止。某证券对东方金钰提起诉讼,但胜诉后款项未能执行到位。
此后,邓某将某证券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称资管计划终止后某证券未予清算,未支付投资本金和收益已造成原告损失,某证券销售、管理资管计划中存在违背适当性义务、未尽信义义务的情况,应赔偿原告投资款与相应投资收益。至该案涉诉,资管计划仍未开始清算。
法律规则与适用
本案中,某证券认为资管计划的投资份额正在变现的过程中,即在资管计划未能完成清算的情况下,邓某的损失尚不能确定。对此,法院认为,若一概以未经清算为由认定损失无法确定,一方面会助长管理人怠于清算的不当行为,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因此,资管计划未经清算的,应当结合资管计划的具体情况、管理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认定投资者损失是否客观发生。
回到本案,虽然涉案资管计划未经清算,但邓某在资管计划提前终止后长时间未获清偿的事实客观存在。某证券对东方金钰提起诉讼后,相关执行款项并未到位,执行程序反映出资管计划可实际取得财产的分配时间及金额均不确定,且管理人无证据证明资管计划尚存在可清算资产,故本案中可合理认定邓某在资管计划项下的损失已客观产生。
思考
本案中,法院出于对个体投资人的保护,在资管计划尚未清算的情况下提前要求管理人对投资者进行赔偿。法院认为,如果一概以未经清算为由认定损失无法确定,会助长管理人怠于清算的不当行为。不过,存在底层资产流动性问题的资管计划,往往都需要管理人与投资者通过事先达成的决议机制,共同付出极大努力,不断相互妥协才能较为妥善地完成产品清算。本案判决无疑会敦促管理人更为积极地履行清算义务,但对于先行通过诉讼获赔的投资者,其是否还有动力积极参与到清算活动中去呢?若答案为否,此类判决是否会促使投资者更倾向于采用诉讼手段而不是通过事先达成的决议机制协商解决相关纠纷呢?
[1] 案号:(2021)沪74民终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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