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3月,张某向王某借款5万,约定2018年3月还款。双方签订书面借款凭证,但并未约定借期及逾期利息。2018年7月,王某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张某偿还本金及借期内利息共计57,000.00元,就其主张王某向仲裁庭举示了借款凭证及银行流水证明等证据。庭审中,张某对借款5万元一事并不否认,但是抗辩称其在2018年3月已经将欠款以现金方式偿还王某,因为与王某是朋友关系,在还款时未让王某出具收据也没有银行流水。双方就借款是否偿还一事争执不下。
争议焦点
张某应否偿还王某5万元借款及给付借期内利息?
仲裁结果
仲裁庭裁决张某于裁决作出之日起10日内偿还王某本金5万元,但驳回王某要求张某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仲裁请求。
仲裁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是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张某对其主张的已经偿还借款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但在庭审中其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加以佐证。因此,张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张某应当偿还王某借款5万元。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王某向张某借款时,并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因此,就王某主张张某支付借期内利息7,000.00元的仲裁请求,仲裁庭未予支持。
哈仲提示
哈仲在此温馨提醒广大市民:诉讼之道,证据为王。大家在从事民事行为时,切忌宥于关系亲近,而疏于索要及保留相关凭据,以免发生纠纷时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间借贷需谨慎 留好证据是关键
作者:王雨婷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张某向王某借款5万,约定2018年3月还款。双方签订书面借款凭证,但并未约定借期及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