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情简介
2018年1月4日至2018年1月5日,一审法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梁某、叶某所有的位于中山某村的房地产进行公开拍卖,陈某以5848346元的竞价拍卖成交。2018年1月16日,一审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裁定上述房地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陈某所有,上述房地产过户应缴税金及所需费用均由买受人陈某承担。随后,陈某向甲税务分局提交相关资料办理拍卖房产交易事项的纳税申报。
2018年3月,甲税务分局向梁某和叶某征收增值税292417.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620.86元、教育费附加8772.52、地方教育附加**8.34元、土地增值税2022079.26元、个人所得税581955.2元,向陈某征收契税175450.38元、印花税2924.2元。陈某不服,于2018年5月11日向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市税务局作出中山地税行复3号行政复议决定:1.维持甲税务分局征收梁某、叶某增值税及附征税费321659.02元、土地增值税2022079.26元、个人所得税581955.20元及征收陈某契税175450.38元的具体行政行为……。市税务局分别于2018年8月4日、6日向陈某、甲税务分局送达该复议决定书。陈某仍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1.撤销市税务局作出的中山地税行复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责令甲税务分局更正违法行为,退回多缴的税款229309.01元。一审作出判决后,陈某仍不服,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02、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税务征收行政行为及相关复议行为的合法性,在于审查甲税务分局计征涉案税费核定的计税基础(销售额)是否准确的问题。在事实认定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市税务局、甲税务分局认定梁某、叶某作为涉案房地产的出让人,应当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并无不当。
对于征收依据和计算方式。关于增值税,本案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根据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l《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根据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本案陈某的竞买行为是通过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土地进行的,陈某以5848346元的价格竞价拍卖成交涉案土地,其竞买行为及竞价成功后的竞买义务,应当遵循司法拍卖平台拍卖公告及法院拍卖成交确认裁定执行。根据裁定,涉案房地产的拍卖成交价为5848346元,房地产过户应缴税金及所需费用由陈某承担,意即拍卖成交价5848346元为法院执行本案第三人梁某、叶某涉案房地产财产的变现款,该款全额作为执行款由法院执行案件所得。因此,甲税务分局在核定陈某拍卖应纳税款时,根据上述司法拍卖的规定,认定该成交价为执行法院净收入的不含税销售额,也就是说,梁某、叶某应缴纳增值税的税额为292417.30元﹦5848346元(销售额)×5%(征收率)。
03、律师建议
什么是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修订)》的相关规定可知,小规模纳税人主要是与一般纳税人进行区分的,其划分标准主要为销售额大小和会计核算水平。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是没有关系的。
2018年4月30日之前,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或者前述规定之外,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5月1日之后,不再区分行业性质,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纳税人均为小规模纳税人。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在2018年5月1日之后发生了变化,那在2018年5月1日之前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2018年5月1日之后符合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条件的,能否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呢?根据2018年05月01日施行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要作转出处理。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的日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前,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单位或个人均可在此之前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04、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
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修订)》
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三十条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三十二条条例第十三条和本细则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 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三十三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5.《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第一辑)》
2.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适用对象如何界定?
答:此次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政策适用对象就是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并无其他标准,与四部委《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微企业没有对应关系。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是什么?
作者:徐敏慧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01、案情简介 2018年1月4日至2018年1月5日,一审法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梁某、叶某所有的位于中山某村的房地产进行公开拍卖,陈某以5848346元的竞价拍卖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