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5日,蚂蚁会员(北京)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蚂蚁网服”)与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联合推出“相互保”大病互助计划,在一个多月时间内便吸引超过2000万人加入。11月27日,信美人寿称接到保险监管部门约谈并指出其涉嫌违规,不能以“相互保大病互助计划”的名义继续销售“信美人寿相互保团体重症疾病保险”。同日,“相互保”升级为“相互宝”网络互助计划。本文就其背后的有关保险监管问题作简要解读。
相互保与相互保险
相互保之所以被监管部门约谈,系因涉嫌违规。根据有关报道,信美人寿被指涉嫌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性宣传、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问题。相互保是蚂蚁网服和信美人寿联合推出的、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的一款团体重症保险产品,名为“信美人寿相互保团体重症疾病保险”,但实际以“相互保大病互助计划”的名义进行销售。从保险监管的角度而言,这里的主要问题是,抛开形式上的相似性,相互保是否构成合规的相互保险或普通的保险。
相互保险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保险,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根据2015年1月23日原保监会发布的《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相互保险办法”),相互保险是指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由该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相互保的运营机制为芝麻分650分及以上的蚂蚁会员(60岁以下)无需交费就能加入相互保,获得包括恶性肿瘤在内的100种大病保障,在他人患病产生赔付后,参与成员分摊赔付的费用,在自身患病时则可一次性领取保障金。加入相互保后,参与成员会收到上述团体重疾保险合同,投保人为蚂蚁网服,信美人寿为保险人,参与成员则是被保险人。一个看似相互保险的产品,到底与相互保险有无区别呢?
首先从参与成员的权利来看。相互保险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相互保险组织应当设立会员(代表)大会,决定该组织重大事项。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是相互保险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原则上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相互保由蚂蚁网服作为投保人发起,信美人寿作为保险人,共同运营和管理。在相互保的运营机制下,参与成员只是作为被保险人和费用分摊人,不具有法律赋予相互保险组织会员的权利。
其次从责任准备金及给付主体、偿付能力主体来看。相互保险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相互保险组织应根据保障会员利益原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保险监管规定评估保险责任准备金。《保险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或相互保险组织自身作为独立主体,对于承保的风险具有刚性给付的义务,是给付主体及偿付能力主体。保险产品通过精算进行风险定价和费率厘定,通常事先收取保费,建立资金池,进而提取充足的准备金,保证刚性给付。相互保采用事后分摊制,在个别参与成员出现特定患病情形时,由全体参与成员分摊有关保障金额及管理费用。其给付主体及偿付能力主体是参与成员,而非通过建立资金池、提取准备金的方式为刚性给付提供保障。
尽管相互保是作为正式备案的一款团体重疾险产品推出的,又以互助计划的名义进行销售,但在现行保险监管规则下,可以认为相互保尚不具备相互保险乃至普通保险产品的核心特征。由此,不难理解相互保被监管部门进行约谈,被指涉嫌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性宣传、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问题。
相互宝与网络互助计划
相互保被指涉嫌违规后并没有彻底退出,而是经过若干调整,变身为“相互宝”,作为一款网络互助计划继续存在。其中最主要的调整为信美人寿退出,产品从团体重疾险变成纯粹的网络互助计划。相互宝由蚂蚁网服独立运营,而就用户获得的保障而言,并没有明显变化。
市场上的网络互助计划一般是由互联网公司或科技公司推出的相互帮助计划,以较低的费用吸引消费者加入,使其成为互助计划的会员。如果会员发生互助计划列明的情况时,其他会员均摊费用,会员数量越多,分摊金额就越低。针对网络互助计划,原保监会在2015年发布过一份《关于“互助计划”等类保险活动的风险提示》,2016年又发布了《关于开展以网络互助性是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根据该风险提示及通知,保险监管部门主要关心的风险是部分互助计划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极易造成消费者将其与保险产品混淆。
上述通知为网络互助计划的运营列明了一些红线,在不触犯红线的前提下,网络互助计划及其运营者并没有被纳入保险监管框架。根据该通知,网络互助计划不得违规进行宣传和经营,不得变相或实际经营保险业务,更具体而言,网络互助计划:
不得宣称互助计划及资金管理受到政府监管;应向公众声明“互助计划不是保险”、“加入互助计划是单向的捐赠或捐助行为,不能预期获得确定的风险保障”;
不得以互助计划的名义收取保险费或非法建立资金池;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众承诺风险保障、赔偿给付责任,或诱导社会公众产生保障赔付、获取高额保障的刚性赔付预期,不得公开宣称足额赔付和提取准备金,不得使用过往互助案例进行宣传,不得使用“保障”“保证”等字眼;
不得违约使用保险用语,将互助计划与保险产品进行对比和挂钩,混淆保险产品和互助计划的区别;应与保险产品划清界限;
不得打着“保险创新”、“互联网+”等名义进行虚假、误导宣传。
如今,相互保变身为相互宝,成为网络互助计划,其相关运营规则也体现了上述通知的要求。在符合该等要求的前提下,现行保险监管规则并没有将相互宝或类似的网络互助计划直接纳入保险监管框架,施加任何批准、备案或其他要求。换言之,一家互联网或其他公司推出任何新的网络互助计划,在遵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无需向保险监管部门申请批准或备案,实际处于保险监管框架之外。
但是,这种将网络互助计划基本置于保险监管框架之外的做法,从长远来说,是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保险行业的发展,尚有待观察。相互宝等互助计划广受市场欢迎,甚至有意见认为,类似的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的自组织保险代表着保险业发展的一个方向。需要思考的是,现行的保险监管框架是否应该针对技术、商业模式以及行业发展的变化,调整和拓宽其监管范围,在鼓励创新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目标之间取得良好的平衡。
尽管上述风险提示及通知意在将网络互助计划与普通保险业务加以区分,恐怕从消费者预期的角度而言,很难真正将网络互助计划与保险产品严格划清界线,也很难将自己为他人分摊的费用完全视作具有公益性质的单向捐赠行为,而不期待获得相应的风险保障。可以考虑在现行监管框架基础上,建立“监管沙盒”等机制,针对技术创新背景下的新生事物探索适当的监管路径。毕竟,没有适当的监管介入,消费者参与网络互助计划时的合理预期就难以获得充分的监管保障,而将严重依赖于运营者出于信誉风险的考量而提供的必要保障。
从“相互保”变身“相互宝”:解读保险监管
作者:余华良 毛莹梓来源:金诚同达

2018年10月15日,蚂蚁会员(北京)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蚂蚁网服”)与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联合推出“相互保”大病互助计划,在一个多月时间内便吸引超过2000万人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