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017年,江苏某建设公司承建常州某焊材公司厂房土建、水电安装工程,案涉厂房2018年7月竣工验收合格,焊材公司一直未投入使用,也未领取不动产权证。案涉厂房完工后,建设公司向焊材公司提交了决算报告,要求对案涉厂房进行审价,焊材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支付工程款,一直拖延审计,后双方在2018年11月签订了结算协议,对案涉厂房的总造价、分期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达成了书面协议,协议签订后,焊材公司仍未按结算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剩余工程款,建设公司无奈于2019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焊材公司支付工程款并要求法院确认对其施工完成的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应得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020年6月,焊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焊材公司辩称
1.公司处于停工停产状态,且有大量诉讼案件,无力偿付工程款;
2.对结欠建设公司工程款本金数额没有异议,对违约金、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依法由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观点
1.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适格,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2.焊材公司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支付进度款,双方又通过签订《协议书》对工程款的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予以补充、变更,协议书也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第三人利益,依法认定其效力,对建设公司主张的工程款本金、利息、律师代理费等予以支持;
3.根据法律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案中,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款的最后清偿期是2019年12月30日,建设公司主张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
1.焊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建设公司工程价款545万元及利息(以545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2.焊材公司支付建设公司律师费18万元;
3.建设公司对其施工完成的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545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先受偿权。
实务经验
本案系笔者代理施工单位通过取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从而在发包人破产时能毫无损失获得全部工程款本金的成功案例之一。
2021年下半年开始,房地产市场极不景气,包括恒大在内的多家曾位列500强的房企面临破产重整、破产清算,施工企业在这一波市场行情冲击下,也很难独善其身,如不能很好利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一法律保护利器,施工企业工程款将无法收回,面临重大损失。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务中要注意下列内容:
1.民法典颁布以前(即2021年1月1日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六个月;民法典颁布之后(即2021年1月1日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如合同有约定付款时间的,自约定的最后一期付款时间届满之日起算;如承包人和发包人另行又签订结算协议并就付款时间另有约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自结算协议中约定的最后的应付之日届满之日起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不存在中断、中止的情形,因此,一旦发包人违约或失去清偿能力或破产的,承包人万不能怠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旦超过法定的期限,也就无法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旦失去,在发包人破产情况下,工程款就是普通债权,或无法清偿,或清偿比例很低,投入的巨大的人材机成本就无法收回。
2.施工合同中途解除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自解除之日起算,如果合同约定了中途解除合同时发包人的付款时间或在解除协议中约定了付款时间的,应从约定的付款时间届满之日起算。未竣工的工程,承包人也可以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前提条件是工程质量必需合格。
3.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也可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4.关于实际施工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理解和适用第16条,赋予实际施工人在总承包人或者转包人不主张或怠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笔者去年代理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某个案件,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笔者的委托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明确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目前学界、律界很多人倾向认为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故在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承接工程时,建议最好以被借资质单位名义起诉发包人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不应以实际施工人名义起诉和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5.承包人承建的如果是违章建筑、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的,一般不能成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对象。实务中,违章建筑才是最大的风险,一般政府机关为发包人的项目不可能出现不付或破产等情况。
6.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保护范围为工程款本金,工程价款一般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规费等构成,工程款利息、违约金、损失、维权费用等不享有优先权。索赔、签证费用是构成工程价款之一,笔者认为索赔、签证费用应是属于工程价款本金范畴。
7.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张方式一般是诉讼或仲裁。是否能以发函方式确认优先受偿权,各地裁判规则不一,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理解和适用第18条明确规定“承包人通过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才是属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效方式”,故在江苏,承包人通过发函方式主张的,无效。
作为施工单位,在面临发包人违约、经营恶化、清偿能力不足、即将破产重整或清算的情况下,应要及时寻求专业建工律师的帮助,以便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益,避免自身遭受重大损失。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务处理
作者:范彧来源:博爱星律师事务所

案件简介 2017年,江苏某建设公司承建常州某焊材公司厂房土建、水电安装工程,案涉厂房2018年7月竣工验收合格,焊材公司一直未投入使用,也未领取不动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