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新闻速递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下称“《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依法平等享受支持政策,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等。同时,《条例》对压减企业开办时间、保障平等市场准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规范涉企收费、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简化企业注销流程等作了规定。
两高发布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犯罪司解和典型案例
10月25日,两高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黄杰明、陶胜新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等4件典型案例。
《解释》明确,提供下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一)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
(二)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
(三)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解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知局规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
10月18日,国知局发布通知,公布了《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试行。
《办法》提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修复信用:
(一)失信主体在申请修复之日前1年内因严重失信行为再次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二)失信主体自上次被准予信用修复之日起1年内再次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三)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市场经营秩序、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多部门联合发文促进中关村知产质押融资发展
10月24日,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公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关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的若干措施》。
文件明确,支持知识产权专业机构为科创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证券化服务,将知识产权进行集中打包等方式在资本市场发行证券进行融资。中关村管委会按照机构年度发债规模的1%给予其机构风险补贴支持,单家机构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上海浦东法院自贸区法庭和自贸区知识产权法庭临港新片区审判站挂牌成立
10月1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庭和自贸区知识产权法庭临港新片区审判站正式挂牌成立。
据称,新设立的审判站遵循公正司法、司法便民、快捷高效的纠纷处理原则,将驻点办公与互联网调判机制相结合,强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审理和调解涉临港新片区的涉外商事、涉“三资企业”和知识产权纠纷。
今后,审判站将加强涉临港新片区矛盾的排查化解,积极与临港新片区相关职能机构沟通协调,注重发挥区域矛盾化解联动机制的作用,同时加强对涉临港新片区案件的分析和预测。据悉,上海浦东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临港新片区分中心也开始运行。
优腾爱联合正午华策柠萌等发布加强行业自律、反腐倡议书
10月21日,优酷、腾讯视频、爱奇艺三家视频网站,联合正午阳光、华策影视、柠萌影业、慈文传媒、耀客传媒、新丽传媒六家影视制作公司,共同发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影视行业健康发展》的联合倡议。倡议书共提出7项倡议,其中包括:加强演职人员在薪酬、排名、待遇等方面的管理,坚决抵制攀比之风。
在《倡议书》中提到,要提倡倡导价值引领,倡导守正创新,倡导勤俭节约,抵制“浪费”之风。倡导“德艺双馨”,反对虚荣攀比。倡导廉洁从业,纠治“贪腐”乱象。倡导诚实守信,规范经营行为。任何违反上述倡议内容的机构、个人,经核实确认后,九家倡议方将一致行动,视其影响采取包括一定期限内暂停合作等相关措施予以警示。
部门动态
知产团队朱玉子合伙人律师受邀参加中国文联权益保护部“推动文艺作品合法有序交易传播”专题座谈会
2019年10月17日,中国文联权益保护部在京组织召开了专题座谈会,特邀电影、文学、美术、摄影等领域的艺术家、法律专家以及美协、影协、书协、视协等中国文联系统权保干部共同交流文艺作品合法有序交易传播相关事项。
浩天信和知产团队朱玉子合伙人律师受邀参会,就文艺作品创作、传播以及文艺工作者维权中的法律要点、难点、注意事项等事宜进行了发言,并和与会者展开了积极的讨论。
业内案例简评
默邦诉莫特森、百度不正当竞争案二审改判
廊坊莫特森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下称“莫特森公司”)在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公司”)提供的百度商业推广中使用上海默邦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默邦公司”)企业全称及其字号作为关键词,并在搜索结果链接名称和描述中使用默邦公司企业名称进行宣传。同时,在百度搜索引擎中使用默邦公司全称进行搜索时,莫特森公司的关键词商业推广结果与默邦公司的百度加V信誉认证信息同时出现。对此,默邦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莫特森公司、百度公司诉至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莫特森公司上述行为引人误以为两公司存在特定联系,系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默邦公司系百度加V客户,百度公司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随后莫特森公司和百度公司均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北京知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莫特森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是百度公司在接到起诉书后采取了必要措施,故百度公司对莫特森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浩天点评】
点评人:王子璇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在于莫特森公司在百度网的推广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百度公司在提供关键词商业推广时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针对莫特森公司的行为,法院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莫特森是否实施了该被诉行为;
该被诉行为是否可能造成用户混淆的结果;
莫特森公司实施该项被诉行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莫特森公司将默邦公司全称设置为关键词,且在涉案链接标题名称和描述中使用“上海默邦实业有限公司”字样进行百度商业推广的行为,足以使大众产生混淆,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之规定。
针对百度公司责任问题,一审法院认为百度公司同时提供了关键词商业推广业务和百度信誉加V认证服务,理应预料到上述两种互联网产品同时出现在同一页面中可能引发用户混淆的不当结果,从而应提高注意义务。百度公司在提供关键词百度商业推广与百度加V信誉服务时收集到的相关数据未进行共享运用,应认定存在主观过错,故认定其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二审法院则认为百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推广服务时,对于推广者的关键词不负有主动审核的义务,同时莫特森公司还注册了“Mbang默邦”商标,网络服务商难以判断是否侵权。百度公司在接到起诉书后采取了必要措施,故百度公司对莫特森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犯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关键词商业推广的搜索引擎服务商所应承担的注意义务应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关键词内容、被诉行为的表现形式、当前的技术水平及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的客观能力进行综合判定。在该案中,虽然百度公司在其加V信誉服务中掌握默邦公司全称,但是结合该案中莫特森公司注册含有“默邦”字样相关商标等行为,其与默邦公司之间存在较为明显的权利冲突。对此,百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平台难以判断该关键词设定是否侵权。若判定百度公司对莫特森公司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则对该类平台审核义务要求过高,从而可能不合理地限制了该种商业服务模式的发展。
浩天信和·大知产(2019年第20期)
作者:浩天信和来源:浩天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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