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13年11月8日,成了“命中注定”的好日子,这一天,我们等来了期盼已久的判决书,当我听到我们的委托人李某某被认定犯有虚报注册资本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时,我的内心激动万分,久久不能平静。要知道,这是一个给近百位人民群众造成三千多万元损失的刑事案件,这是一个有着重大社会影响且涉及维稳的刑事案件,这是一个被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报道的刑事案件,尤为关键的是,这是一个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刑事案件,而这一判决结果相当于向世人宣告了我们成功的辩护。我激动,是因为我们创造了一个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为数不多的经典案例,更是因为我们不仅因此挽救了一个家庭,还同时促成了一桩美好姻缘。
故事
要从2011年5月6日说起,当时我正出差江苏办理案件,一个从未谋面的远房亲戚从古城西安给我打来电话,一阵寒暄过后,他简单的给我说起了他所在公司老板李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逮捕的事情,因其仅了解事情的大概,故我当时就请他先将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发给我,再请他让了解具体情况的人联系我详述一下案情。当晚回京后,我就仔细研究了一下起诉意见书,并与我们所刑事辩护部门的主管杜连军律师研讨了一番,初步得出的结论是,公安机关指控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存在非罪的可能性。二天后,一位姓郑的女士在约好的时间给我打来了电话,电话中得知她是李某某的妻妹,任李某某公司的办公室主任,其将所知道的情况详细地给我述说了一番,我当时给她的答复是,李某某存在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可能性,但具体的结论需要在看到卷宗材料之后才能给出判断。也许真的是命运的安排,她竟然在绝望中听出了希望,并告知我她手中有一些书面材料,想带到北京来给我们看看并面谈。第二天上午,郑女士如约来到了我们的北京办公室,在仔细审阅了相关材料后,杜连军律师更加肯定的告诉她,从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看,认定李某某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确存在一些问题,但还是需要到检察院阅完全部卷宗以及会见完李某某后才能准确的给出结论,同时,我们还依据经验提到,由于该案已经被西安多家媒体进行了报道,产生了重大的社会影响,且造成了近百位群众三千多万元的损失,故即便案卷材料真的显示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最终被无罪释放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不可思议的是,郑女士在听到我们如此让人“心灰意冷”的答复后,还是听从了“上帝”的声音,当场表示要解除之前与西安律师签订的委托合同,聘请我们作为李某某的辩护人,大戏就这样开幕了。
“怎么就犯法了呢?”
看到这,大家也许很好奇,为啥我们对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作出可能非罪的判断呢?看看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吧。
西安市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显示,李某某作为第一犯罪嫌疑人,因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对外大肆虚假宣传、非法售房,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同时,杨某某作为第二犯罪嫌疑人,明知在涉案地块已被政府征用并立项,且其自身不具备对外招商开发资格的情况下,利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李某某信任,并私自与李某某签订合作开发协议,骗取李某某资金并据为己有,也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对该二人指控的具体理由是,2009年10月,李某某经他人介绍认识杨某某,杨某某向李某某介绍称涉案地块可以开发,并称该地块属于其所在村组所有,已经列入城中村改造项目,还向李某某出示相关政府批复文件以及规划许可证,声称这些文件都是合法手续。同时,还向李某某出示其为村组开发建设总负责人的委托书,并说其完全有能力全权处理该地块的所有开发建设事宜,在看到杨某某提供的资料后,李某某表示愿意开发该地块,此后不久,双方签署了城中村改造项目合作开发协议,只不过,让李某某无论如何也始料不及的是,该协议上杨某某的签字及村委员会的公章均是伪造的。事实上,李某某已经是第二个与杨某某签订合作开发协议的主体了,早在2008年12月,杨某某就已经与四川的一家公司签订过类似协议,只不过该公司觉得被骗,遂决定撤出项目,后在杨某某的牵线下,李某某向这家公司支付了600万元补偿费,才最终接手这个项目。
李某某拿到了所谓的项目开发权后,经他人介绍,找到了项目的投资者,在该投资者的帮助下,李某某获得了1000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此外,在该投资者的担保下,还收取了一家建设公司缴纳的1000万元工程保证金。与此同时,李某某开始进行施工的各项准备工作,并以其设立的公司(注:该公司是李某某在没有任何经济实力的情况下,通过非法中介组织设立的)名义通过网络、报纸宣传所建设的房地产项目。从2010年10月开始,李某某所设立的公司以内部认购的名义公开销售了房屋,收取预付款、定金等费用共计1200余万元。
以给村里缴纳提留款、向相关领导支付好处费、办理土地手续为借口,杨某某前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共计收取李某某1015万元,但事实上,杨某某并未将该等款项用于项目的运作,而是全部用于个人投资、还款及日常挥霍。后经公安机关调查了解,杨某某声称的涉案地块并不在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范围内,该地块早于2002年10月即被西安市政府立项为果蔬保鲜冷库及生产基地,且于2008年被西安市政府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这一情况,杨某某作为村民代表参加过该地块征用的补偿商谈会,十分清楚该地块已经被政府立项。
从上述起诉意见书不难理出该案的基本脉络,即杨某某虚构土地的实际情况,签订虚假的合作协议,骗取了李某某的巨额资金,而李某某通过虚假宣传,非法售房,骗取了老百姓的购房款。当初,我们在看完该份起诉意见书后,提出的主要疑问是,如果杨某某诈骗李某某成立的话,李某某对土地的实际情况则并不了解,换言之,在李某某的主观上,他是认为自己已经取得地块的开发权的,在此种情形下,李某某仅仅是在没有相关审批手续的前提下,他的售房行为就构成合同诈骗吗?对此,我们认为,判定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的主要客观标准是行为人是否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就本案而言,如果李某某没有实施任何房地产的建设行为,则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倘若李某某积极履行购房合同,仅仅是因为其被骗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则不应构成合同诈骗罪。
我们带着这一疑问先到西安市人民检察院阅卷,随后,我们又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嫌疑人李某某,长达五个月的看守所生活,已经让这一身高1米92的原篮球运动员显得极度消弱,我们不停地给他打气,希望他能坚强,为了他的父母、老婆和孩子。近一个半小时的会见中,我们了解了很多所不知的案情,坚定了我们的判断和信心,特别是他身陷囹圄之中,还特别嘱咐我们无论如何也要尽力想办法请求司法机关,将追回的款项先归还给老百姓,哪怕他一辈子也走不出监狱的大门。而这更加让我们坚信他的善良,因为,这绝不是一个骗子所能拥有的心态。也正是这句触动我们内心的话语,让我们下定决心,尽其所能一定要帮助他。事实上,对于指控其涉嫌合同诈骗罪他本人也心有不甘,他多次提到“怎么就犯法了呢?原以为最多算是违规售房”。
“狸猫换太子”
回到北京,我们将带回的所有卷宗材料阅完并经内部研究讨论后给出了最终的判断,即就本案的卷宗材料而言,李某某应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所谓的售房行为纯属民事纠纷而已。然而,欣喜之余,我们又陷入了困境,因为,正如前文所述,根据我们的经验,在我国现阶段的司法国情下,一个有着如此重大社会影响、造成老百姓巨大损失且涉及维稳,特别是嫌疑人已经被羁押5个月的刑事案件,要想让嫌疑人最终无罪一身轻,可谓比登天还难。经过审慎研究,我们最终大胆的做出了一个极具风险的辩护策略——“狸猫换太子”,虽然我们认为李某某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但他并非一身清白,他的行为实际上构成了虚报注册资本罪,因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最高刑期为三年,而合同诈骗罪的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故我们决定以虚报注册资本罪“替换”合同诈骗罪,即采取大禹治水宜疏不宜堵的方略辩护此案。之所以说这个策略存在风险,是因为如果司法机关不接受我们的观点,李某某很有可能最终被判二个罪而面临数罪并罚。
基于上述决策,我们在与检察院的沟通过程中,一方面提交了详细的李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法律分析意见书,另一方面,口头向主办检察官阐述了李某某应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意见。通常而言,律师不会采取这样的辩护策略,律师只需要作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而不会作出“指控”的辩护,因此,我们在与检察官沟通之前,郑重的征询了李某某的意见,难能可贵的是,李某某竟然同意了我们的辩护观点。然而,正如我们之前所分析的,风险还是来了,西安市检察院最终的起诉书指控李某某涉嫌犯有虚报注册资本罪和合同诈骗罪,建议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对此结果,我们虽然有点失落,但并没有打击我们的信心,因为,我们知道,风险往往与机遇并存,虽然检察院没有改变指控,但却给了人民法院一个明确的方向,即李某某是可能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如果最终判定李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则人民法院也可以虚报注册资本罪给李某某定罪量刑,换言之,我们与检察官的沟通结果实际上给了人民法院一个依法审理本案的最好出路。此处,需要述及的是,检察院虽然增加了一个指控李某某的罪名,但按照本案的事实情况,将李某某从第一被告人的位置调整到了第二被告人的位置,这不能不说是检察院依法指控的结果,对此,我们深感欣慰。
受害人的掌声
2012年6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期开庭审理本案,旁听席坐满了近百位购房群众,对于如此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以说,无论是我们辩护律师,还是检察院,抑或是人民法院,都做好了充分的准备。鉴于我们庭前对李某某做了很好的辅导工作,庭审中,李某某基本上按照我们的思路在进行自我辩护,我们也依据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在承认李某某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同时,提出了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具体辩护意见。正常情形下,庭审都会按照既定的程序进行,一般不会出现特殊的情况,然而本案的庭审却出现一个让我终生难忘的片段,我们除了向法庭提出李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外,还根据本案的客观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明确提出应将追回的九百余万元赃款首先返回给购房老百姓的建议,话音未落,雷鸣般的掌声响起,近百位的购房群众一起为我们的辩护喝彩,掌声久久不能停息,以至于法庭强制示意旁听人员注意法庭秩序,老百姓才逐一停止他们的掌声。掌声来之不易,要知道,这是受害人为被告人的律师鼓掌啊!庭审后,在与法官、检察官的简单寒暄中,他们——我们的法律共同体成员也对我们的辩护也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因为,在他们多年的执业生涯中,也是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形。事后,我们在总结回顾这一精彩段落时,我们的感受是,只要心中装着老百姓,只要心中装着公平正义,则终将踏上祥云大道。
焦点访谈后的担忧
由于案件影响太大,且追回的款项远远不够返还购房老百姓及投资者的,购房老百姓多次到法院和政府门前静坐,要求严惩被告人并要求尽快归还购房款,为此,西安市中级法院除了要求公安机关继续追缴赃款外,多次合议也没能及时下达判决,直到2013年10月19日情况发生了改变。这一天,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栏目报道了此案,我听说后第一时间回看了这一期节目,心里话,我和杜连军律师都觉得这不是一个好的消息,担忧之情油然而生。大家知道,在中国,焦点访谈报道的事件一般都会引起政府的高度关注,而这种关注往往会将事情本身行政化。本案也一样,节目过后没几天,就从新闻媒体上看到西安市市委以此案件作为典型,召开群众路线教育活动,相关部门向购房者表示道歉并承诺尽力归还购房款。事已至此,我们做好了最坏的打算。
美好的新生活
也许是真的是有神的指引,在经过焦点访谈最后的“洗礼”后,奇迹诞生了,2013年11月8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依法下达判决,第一被告杨某某被认定犯有合同诈骗罪并判处无期徒刑,第二被告李某某被认定犯有虚报注册资本罪并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下达判决后的第四天,我前往西安会见了李某某,李某某自收到判决书后已经连续几天失眠了,在见到我的那一刻,他仍然激动不已。他对我说,“本来以为最少要判十年,没想到再过二十几天就回家了,谢谢你们,我们全家的恩人!”我欣慰地回答,“这一切来得的确不容易,好好收拾心情,准备迎接美好的新生活吧!”
2013年12月4日,在被羁押满三年的日子,李某某第一次走出了看守所的大门,见到了三年未见的老婆、孩子和久违的阳光,他在电话中对我说,我会好好珍惜这来之不易的美好生活。对了,开篇提到的我那个远方亲戚和李某某的妻妹郑女士因此事结缘,在李某某出狱后的第八天喜结连理,也开始了他们美好的新生活。
这一切有点像在做梦,但的确真实发生了!
成功辩护背后的故事
作者:汪冬来源:天达共和法律观察

引言 2013年11月8日,成了“命中注定”的好日子,这一天,我们等来了期盼已久的判决书,当我听到我们的委托人李某某被认定犯有虚报注册资本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时,我的内心激动万分,久久不能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