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院发布安徽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

来源:安徽高院

文章摘要
2021年,全省法院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致世界环境司法大会贺信重要指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建设美丽安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

2021年,全省法院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致世界环境司法大会贺信重要指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建设美丽安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公正审理环境资源案件
全省法院坚持生态环境全方位司法保护,严格落实绿色原则,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2021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17976件,审结16358件。魏某某等3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入选2020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例。

重拳打击环境资源犯罪,构筑生态安全屏障。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犯罪行为。全年共受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的刑事案件1081件,审结1025件,判处罪犯1867人。其中,审结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案件446件,判处罪犯684人,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审结超标排放,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案件84件,判处罪犯163人,严守环境质量底线;审结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滥伐、盗伐林木等破坏自然资源案件495件,判处罪犯1020人,严守资源利用上限。马某剑等人将泗洪某皮革公司产生的含重金属铬的污泥交由无处置资质的刘某处置,刘某等人将5825余吨工业污泥从江苏跨省运输至固镇县倾倒,蚌埠中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马某剑等24人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判处被告单位罚金500万元,有力震慑了环境资源犯罪行为,并适用“从业禁止”规定,防止被告人在缓刑期内再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保障环境民事权益,促进环境修复资源利用。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追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全年共受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15145件,审结13890件,涉案金额52.36亿元。其中审结大气污染等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79件,涉案金额0.31亿元;审结矿业权、土地使用权、相邻关系等与资源相关的物权纠纷案件9982件,涉案金额20.16亿元;审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供用电水气热力、农村承包等与资源相关的合同纠纷案件3829件,涉案金额31.89亿元。徐某章私建绿化管道,将地下污水井中的污水抽出进行浇灌,因操作不当,导致污水倒灌入小区自来水管网,造成500余商户、千余名业主使用的自来水被污染,百余名居民出现腹泻、呕吐、皮肤过敏等症状,淮南中院判决徐某章等支付赔偿款148万余元,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公共饮水安全。

强化行政审判作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注重环境行政司法裁判的价值导向作用,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履行监管职责,依法纠正行政机关不作为和违法行为。全年共受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1750件,审结1443件。其中审结环境保护行政案件78件,土地、林业、地矿等资源类行政案件910件,其他行政案件455件。马鞍山某宝石公司越界开采国家矿产资源,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65万余元并处罚款589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马鞍山市雨山区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越界采矿行为施以行政处罚决定,对促进矿产资源的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具有积极作用。

加大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力度,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保障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权,支持检察公益诉讼,提升环境公益诉讼审判水平。全年共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257件,审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236件,其中审结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9件,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16件(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99件),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1件。杨某功等人私挖“甘塘湾”国家级重点防护公益林,导致原有林地生态服务功能丧失,景观连续性和整体性下降,生物多样性丧失,安庆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杨某功等7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评估费46万余元。

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准确把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性质,发挥诉前磋商、司法确认等制度优势,依法追究赔偿义务人承担环境修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全年共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8件,审结4件,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5件,审结5件。周某纲等人在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从苏州某再生资源利用公司等处收集废线路板及边框共计167余吨,运至定远县非法加工,导致生态环境严重受损,定远县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定远县法院一审判决各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等232万余元,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创新生态修复方式,确保修复责任落实到位。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立足不同环境要素的修复需求,探索适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修复方式,确保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切实有效修复。全年判赔生态环境修复费用7773.61万元,同比增长182.32%。东至县法院在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时,主动与水利部门沟通,了解渔业资源受损情况,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判决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联合检察院、农业农村局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在黄湓河投放1367斤鱼苗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推动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
二、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准确把握职能定位,积极融入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用优质环境资源司法举措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服务保障长江大保护。认真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依法严惩污染环境、非法采砂、非法捕捞等破坏长江资源犯罪,促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改善和资源有效利用。全年共受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332件,审结322件,判处罪犯499人。省高院认真履行我省长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参加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四清六无”回头看专项行动,严厉惩治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及电鱼、毒鱼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长江水生生物及其栖息繁衍场所保护力度,有效督导第一批挂牌督办案件;与赣鄂湘高院联合签署《长江江豚司法保护协作框架协议》,设立司法保护实践基地,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跨区域司法协作;就长江流域非法采砂、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开展调研,向省委政法委报送专题调研报告。安庆中院积极探索审判规范,统一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裁判尺度,体现了对在重点水域、使用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方法或工具、非法捕捞刀鱼等珍稀水产品等犯罪行为从重惩处的量刑导向。马鞍山中院在已建立增殖放流基地的基础上,推动建立林地资源增植补绿修复基地,让环境资源损害修复落于实处。
服务保障污染防治攻坚战。妥善审理涉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案件,坚持源头预防、系统保护,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责任方式,提高环境违法成本,助力碳达峰、碳中和。针对我省涉固体废物污染案件多发态势,省高院开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调研,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专题调研报告,并就《安徽省实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提出修订意见建议。淮北法院在办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件时,发挥能动司法作用,及时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向环保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并编制《倾倒危废物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取证指引》,有效防范和堵塞生态治理漏洞。
服务保障生物多样性保护。依法惩治危害生物多样性犯罪行为,全年共受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9件,审结9件,判处罪犯13人;受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件19件,审结19件,判处罪犯22人;受理非法狩猎案件97件,审结96件,判处罪犯150人;受理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2件,审结2件,判处罪犯2人;受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167件,审结161件,判处罪犯254人;受理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6件,审结6件,判处罪犯9人。红豆杉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具有重要的科学、经济和观赏价值,郑某金等人非法采伐、出售树龄100年以上的野生红豆杉4株,对珍贵林木资源造成严重损失。祁门县法院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郑某金等人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追缴违法所得,判令赔偿林木生态经济损失13万余元,有效保护了生物物种多样性。
服务保障淮河生态经济带。开展专项调研,严厉打击涉淮河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强化对涉及淮河污染治理、生态保护、文化遗产等各类生态环境资源案件指导。省高院组织沿淮8市法院针对淮河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开展专项调研,起草《淮河流域(安徽段)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调研报告;阜阳、六安等中院分别从加强淮河生态经济带司法协作、淮河生态保护的实践路径等方面开展调研,对如何为淮河生态经济带提供更优质司法服务保障提出意见建议。蚌埠中院联合蚌埠禹会区法院共同成立全省首家水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筑牢淮河生态安全屏障。
三、坚持机制创新,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专业化水平
坚持以专业化建设为抓手,扎实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制创新,推动全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向纵深发展。
大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全省共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125个,包括环境资源审判庭54个,合议庭59个,人民法庭、巡回法庭12个,基本形成专门化的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芜湖中院抽调民事、行政法官组成环境资源审判团队,实行环境资源案件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模式。潜山、望江、太湖法院分别在水吼、高士、寺前法庭加挂环境资源审判庭牌子,积极打造“江山湖市、宜城五环”环境司法品牌。
深化环境治理协调联动。强化与环境资源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之间的工作联动,实现环境司法与环境执法的有效衔接。省高院全面实施《安徽省林长制条例》,认真履行省级林长会议成员单位职责,总结林长制改革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安排和建议,向林长制办公室报送贯彻落实林长制情况报告;与省生态环境厅就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进一步规范我省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工作;与省自然资源厅就建立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达成初步共识。铜陵中院与市河长办建立“河长制+法官”工作机制,联合出台实施意见,强化在打击违法犯罪、整治突出问题、回应群众关切等方面的协调联动,扎实推进河湖长制工作有效开展。合肥铁路运输法院与肥东县林长办建立协同推进绿色生态工作机制,设立驻林长办法官工作室,在推进生态修复、开展普法宣传等方面深化合作,共同营造生态环境保护良好氛围。
加强环境资源审判调研指导。参加最高法院组织的环境资源审判集中调研,总结我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特点、亮点,研析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及下一步举措并作交流发言;开展环境民事、行政诉讼证据问题摸底调研,就证据收集、保全、质证、审查认定等向最高法院提出多条合理化意见建议;开展涉林刑事、行政案件专项调研,梳理案件审理难点,为最高法院修订相关司法解释提供决策参考;开展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调研,分析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并从四个方面向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开展盗采矿产资源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调研,从明确定罪标准、细化刑罚制度、认定共同犯罪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加强环境司法理论研究,积极组织参加最高法院、中国法学会等联合举办的“贯彻民法典绿色条款”征文活动。在全国环境资源审判优秀业务成果评比中,1篇调研报告荣获三等奖。
四、回应群众司法需求,确保环境资源司法公开透明
不断加大环境资源审判司法公开、公众参与和司法宣传力度,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服务保障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新期待。
推进司法公开。依托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和智慧法院建设,畅通诉讼渠道;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通过庭审公开网、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多种宣传媒介同步直播案件庭审,对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公众代表等到庭旁听,进一步提升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和专业化水平。
积极开展环境日宣传。围绕“6.5世界环境日”,组织全省法院集中开展“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宣传周”活动,以“每日一主题”形式进行系列环境司法宣传,扩大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影响力。省高院发布《安徽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及典型案例》,全面展示全省法院在护航绿水青山和保障高质量发展方面取得的成效。马鞍山、池州中院开展增殖放流活动,促进长江生态环境修复;安庆中院与新闻传媒中心联合摄制《法官大讲堂》栏目,讲述安庆法院在保护长江生态环境方面的具体做法,增强法治宣传教育效果;淮南、六安等地法院深入社区、农村、学校,宣传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投身环保实践;亳州、宿州等地法院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现场法律咨询等方式,增强群众环保法治意识;合肥、宣城等地法院开展巡回审判,邀请群众代表旁听庭审,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生态治理,道阻且长,行则将至。2022年,是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的重要一年,全省法院将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践行“两山”理念,以深化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推进审判专业化建设为抓手,以提升智慧司法水平为支撑,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为建设现代化美好安徽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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