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来源:
人民司法·案例2016.8
案例要旨:
好意搭乘是指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行为。好意搭乘导致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有利于好意人和搭乘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同时也是我国相关立法精神的体现。
案号:
(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1137号
案情简述:
2014年4月28日3时15分,被告禤某某驾驶号牌为粤A32S71的小型轿车,搭载黄炳某、黄惠某、巢某某、朱某某沿G105线南往北方向行驶。途经G105线2476KM+670M良口镇米埔路段时,与路边护栏碰撞,车辆侧翻,致使禤某某、黄炳某、黄惠某、巢某某、朱某某受伤,路面设施及车辆损坏。粤A32S71的小型轿车车主系黄惠某。从化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禤某某在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经检验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过错是导致事故的全部原因,被告禤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
原告认为交通事故致其人身损害是由于被告的过错造成的,应由被告对其全部损失承担赔付责任。被告认为其是无偿搭乘原告,且原告乘车时已知道被告属于酒后驾驶,但仍愿搭乘被告车辆,愿自担风险,故原告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适当折抵被告的赔付责任。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认定被告禤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但导致事故的原因是被告禤某某在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经检验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原告黄炳某作为成年人,完全能够识别醉酒之人与无饮酒之人的区别。原告乘坐没有驾驶证且醉酒的人驾驶的车辆,其本人安全防患意识不够,该乘坐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对其损失应承担20%的责任。因此,对原告的损失255654.54元应由原告自行承担51130.91元,由侵权人赔偿204523.63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被告榻某某无证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是造成原告受伤害的直接侵权人,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黄惠某作为车主,将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交由无驾驶证且醉酒的人驾驶,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因此对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审判决:一、被告禤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204523.63元;二、被告黄惠某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黄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因好意搭乘发生交通事故而进行责任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如仍然按照无过错责任认定,显然对好意人有失公平,不利于助人为乐的社会主义道德观、价值观的培育。但对于好意搭乘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我国的民事法律又没有具体规定,法官适用法律裁量尺度不一,同案不同判现象时有发生,而司法判决对于社会风向的引导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因此非常有必要对好意搭乘行为作法律分析,统一裁判尺度。
一、何为好意搭乘
好意搭乘,是指经非经营性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的车辆的行为。好意搭乘行为的特征,首先是无偿性。好意人不向搭乘人收取报酬,有偿和无偿的区分标准应以该机动车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对于出于朋友关系而为的请客吃饭,或者自愿承担部分路费油费等,虽然搭乘人也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仍应认为属于好意搭乘的范畴。其次是非专程运行性。搭乘他人的机动车并非为搭乘人的目的而专程运送,仅仅是顺路而已,当然为了搭乘人的目的而略作其他行驶,也视为好意搭乘。最后是合意性。搭乘人须经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同意,未经同意,则车辆的所有人或驾驶人与搭乘人因不具备一致意思表示,不构成好意搭乘。
二、好意搭乘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在对好意搭乘行为定性时,首先要严格区分好意搭乘行为本身和好意搭乘行为带来的后果,对该行为的定性不能受行为后果的影响,行为后果需要法律调整和制约,但并不意味着该行为也属于法律行为,两者是相对独立的不同性质关系。好意搭乘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仅是一种普通社会关系,是一种事实行为。首先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件,表意人将自己的意思表示于外部而为他人所知,所以判定一个行为究竟是不是法律行为,要看其是否具备意思表示;是否意在追求一定民事法律效果,具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而好意搭乘虽有意思表示从事这一行为,但其行为的目的并非追求法律后果。当事人之间没有成立法律关系的目的,没有让自己的行为获得法律上约束的意思,不能从法律行为的角度来评价此类行为。在好意搭乘中,驾驶员没有义务将搭车人运送至目的地,甚至有可能遇到急事时掉头回转,把搭车人又拋至路边。此时,搭车人不能要求其继续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二者之间不存在合同基础法律关系。综上,好意搭乘是一种事实行为,是一种情谊行为,而非法律行为,双方并无法律拘束力,搭乘人对好意人无履行请求权。
三、在好意搭乘中发生交通事故需承担过错责任
对于侵权案件,民法规定了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三种归责原则。其中,过错责任是处理侵权案件的一般性原则,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是特殊原则,有严格的适用范围,只有在法律做出特别规定时才可适用。我国民事法律及道路交通安全等相关法律,并没有对好意搭乘时驾驶人与搭乘人的归责原则有特殊规定,可知其责任承担方式应属于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状态作为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的标准依据,包括了行为人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在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减轻行为人的责任。好意搭乘侵权案件中,当事人双方不存在约定的义务,好意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只能是基于他自身的过错,应当严格执行过错责任原则,按照当事人双方的过错分担责任。当事故中只有好意人一方有过错时,应当由其承担好意搭乘人全部的损失。如果好意人与好意搭乘人均存在过错,则应该由双方按照过错程度的轻重分担责任。
四、好意搭乘侵权案件中过错责任的具体归责类型
(一)仅有好意人一方有过错时,应当由其承担搭乘人的损失,但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过错责任就是指将过错作为衡量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因素,行为人对侵害后果有过错则承担责任。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二)好意人与好意搭乘人均存在过错,则应该按照过错相抵原则分担责任。行为人对自己的有过错的行为承担责任,被侵权人也对自己的过错导致 的损害或者损害扩大承担相应的后果。在好意搭乘中,如果损害后果是搭乘人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则好意人不承担或应过错程度适当折抵承担责任。本案中,搭乘人明知驾驶人为酒后驾车仍坚持乘坐,自身存在重大过失,故应自行承担20%的责任。
(三)好意人没有过错的,对损害后果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自然原因紧急避险和意外事件发生交通事故的,好意人可以免责。好意人主观上不愿意事故的发生并积极地避免事故的发生,最终事故的发生也是好意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其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也采取了积极的预防或补救措施,故在此情形下,好意人不应当承担责任。另外,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好意人无过错的,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和司法判决对民众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在法律尚处于空白时,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根据现有立法精神以及各方利益平衡的角度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使民众据此更好地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安排,才能进一步减少纠纷的产生,构建更加和谐的人际关系、社会关系。
好意搭乘交通事故的赔偿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作者:牛铭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典型案例 来源: 人民司法·案例2016.8 案例要旨: 好意搭乘是指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