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协议在财富管理与传承中的应用

来源:稼轩律师

文章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可见我国民法典对夫妻双方签订财产协议效力的认可,夫妻可以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婚前或婚后的存款、现金、股票、基金、不动产、动产等各项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以及债务的清偿进行约定。
一、夫妻财产协议在财富管理与传承中的作用
在婚姻关系当中,拟定夫妻财产协议是进行财富传承安排的重要工具之一。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士,尤其是各自家庭关系略为复杂的夫妻双方,为了将个人账户与婚后账户隔离开来以保障婚姻财富,往往会选择签订夫妻财产协议来防范风险。
第一,更好地传承经营性的财产。比如对于需要继承上一代股权的子女来说,在没有进行任何婚后股权利益分配的情况下,婚后的股权收益为夫妻共同共有,这对于已传承家族大量股权的一方来说是极具风险的。婚前的夫妻财产协议可以从源头上避免风险的产生。
第二,更好地规避债务风险。婚姻中一方的事业如果面临较大风险,容易卷入与家庭生活无关的个人债务的旋涡之中,那更应当与另一方签订夫妻财产协议来保护未负债一方的利益。
二、夫妻财产协议的效力
案例
卞某与张某均系离异再婚,案涉房屋系张某婚前购置,卞某与张某婚前签订的《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案涉房屋婚后归卞某个人所有,该协议已公证。双方结婚后,张某欲将案涉房屋产权登记于其与前妻所生女儿名下,卞某与张某因此发生矛盾。卞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张某协助将案涉房屋产权登记到卞某名下。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案涉房屋系张某婚前购买。张某与卞某签署的《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涉案房屋在双方结婚以后归卞某所有,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署,且已经在公证机关公证,合法有效。因此,卞某要求张某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案例来源: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发布的典型家事审判案例之一)
可见一份有效的夫妻财产协议书可以解决婚姻中夫妻双方对于金钱等财产的纠纷,从而更有效地保护一方财产利益。夫妻财产协议书的效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
(一)是否有书面的协议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没有书面协议,就不符合法律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要求,也就等于没有约定,一方要求确认财产归其一人所有的主张就不会得到支持。
(二)是否明确财产范围
夫妻双方可以对夫妻的全部财产或债务进行约定,也可以对部分财产或债务进行约定。但如果仅仅约定现有财产或债务的归属,则有可能导致后续取得的财产或者造成的债务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双方自愿只对现有财产或债务进行约定的除外。
(三)是否有导致协议无效的情形
在签订夫妻财产协议时如果不注意规避导致协议无效的情形,那么双方即使签订财产协议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比如擅自处分不属于夫妻一方或双方财产的,有胁迫、欺诈情形的,借财产协议逃避债务的等等。夫妻财产协议要建立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之上,应当确保双方是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
(四)是否需要公证
大部分的夫妻财产协议只要双方签字捺印即可,但一部分则需要进行公证。比如上述案例中财产协议约定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归另一方所有,此种行为视为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在赠与没有转移权利或公证之前,赠与方都是可以撤销赠与的。所以如果夫妻在协议中约定赠与财产,在过户或者公证前,赠与方都有权反悔,会不利于另一方的利益。因此如果协议中约定了财产赠与事项,建议动产进行及时交付、不动产进行及时过户,或者及时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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