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和香港律政司在香港回归20周年之际,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婚姻家事安排》”)。这是近年来两地司法协助领域最聚焦民意、最贴近民生、最合乎民心的一项创举,在尊重两地实践发展的基础上,将两地婚姻家事案件最大程度地纳入司法协助范围。
此前两地的判决协助是怎样的情况?难道不互认、不执行吗?
此前20年,香港和内地司法冲破藩篱,在如下四个方面达成协作:①委托送达司法文书,②相互执行仲裁裁决,③认可和执行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④相互委托取证。但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法律制度存在差异,两地的司法问题仍不可避免地发生碰撞,存在送达不便、周期太长、效率偏低等问题。
随着两地居民在经济贸易、社会民生等方面的往来越来越紧密,跨境婚姻的数量也逐年上升。因缺乏具体的制度性安排,法院在两地互涉婚姻家庭案件中就夫妻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的判决无法相互获得认可,更不能得到执行,权利人往往需要重新起诉导致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
《婚姻家事安排》生效后,上述困境将会得到改善吗?接下来,笔者就为大家盘点两地家事判决的协助将有哪些变化和影响?
1一地判决后,另一地无需重复诉讼
离婚判决除了解除婚姻关系,还有至关重要的两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而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判决在之前的20年很少得到香港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婚姻家事安排》生效后,跨境离婚个案一经内地法院判决后,香港法院不但要承认婚姻解除的效力,也须予以承认和执行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判决结果,当事人不再因无法执行而要到香港重新起诉。例如,香港丈夫不依照内地法院生效判决给付妻子金钱或支付子女抚养费,妻子可依据内地判决向香港法院申请采取措施强制香港丈夫履行义务。
2如果两地都有管辖权,可选择法院
首先,两地的管辖要求不同,香港受案要求比内地更高,诉讼条件更多。如果两地均有管辖权,选择内地还是香港法院管辖将会影响诉讼的时间、操作程序和最终判决。例如:内地可以协议离婚,达成一致后可在一天内完成,而香港无论是否达成协商,都需要向法庭提出申请,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流程才可能拿到绝对离婚令,如果对财产和孩子抚养等有争议,诉讼时间可能长达几年。
从裁决的规则来看,两地的差别很大。香港没有夫妻共有财产制度,债务和赡养制度也各不相同。最典型的案例就是2007年上市公司润迅通信国际前副主席杨军与妻子马琳的离婚案,双方分别在深圳及香港两地提起离婚,深圳法院判决两人平分3200万元人民币;而香港家事法庭却判两人平分约8亿香港资产身家。虽然上诉结果未能使妻子马琳的经济利益最大化,但由此可见,一段婚姻在两地同案不同判导致的结果大相径庭。
《婚姻家事安排》生效后,两地的裁判都可以相互承认和执行,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特定情况,结合两地的诉讼特点选择最合适的管辖地和最优的诉讼策略。
3转移财产者不再有机可趁
《婚姻家事安排》生效之前,内地法院在涉及香港的财产分割问题上,通常不予处理,即便处理也很难查明和保全,故实践中因两地司法协助衔接性欠缺,主观上和客观上都存在财产无法分割,或分割成本、难度加大的情况。
根据《婚姻家事安排》的精神,内地法院今后在处理涉港的家事案件中,将会更多的涉及香港财产的处理。相比之前,利用司法管辖的不便从而达到财产无法处理的情况将会得到改善,利用管辖空白地带转移财产也将不再有机可趁。
4在香港买保险离婚不分的谣言被击破
最近几年,香港成为内地居民资产配置的首选,香港保险因保障性更高、投资回报更可观等优势,加之坊间流传的“买香港保险离婚不分、欠债不还”,吸引了趋之若鹜的大陆居民赴港购买。国内司法实践中,内地保单的现金价值通常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且保单对外归属于投保人的财产权益,如投保人有债务未偿还的,多数情况下,投保人应当以保单现金价值予以偿债。
《婚姻家事安排》生效后,如两地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将全部纳入法律处理的范畴,保险作为特定功能属性的财产,也将纳入两地法院的执行财产范围。
小结
内地与香港两地法院的婚姻家事判决互相认可和执行,大大方便了两地居民的婚姻家庭事务的处理,增强了内地与香港法院法律判决的威慑力。笔者也建议,选择法院地起诉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及时委托专业人士固定证据、制定诉讼策略,以便在法院判决时取得对自己最为有利的结果。
内地与香港互认和执行家事判决后带来的变化与影响
作者:葛蔓 顾凌瑜来源:星瀚微法苑

最高法和香港律政司在香港回归20周年之际,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婚姻家事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