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3月15日,大学生小王在某电脑公司购买组装电脑一台,价格4200元。经过1个月的使用后,小王发现电脑经常蓝屏重启,多次重装多个版本的操作系统也未能解决该问题。小王找到电脑公司,要求电脑公司检查电脑并更换故障硬件,但电脑公司认为该问题系小王使用不当导致,小王亦不能证明该硬件在交付时存在质量问题,因此电脑公司拒绝更换。小王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要求电脑公司检查电脑并更换故障硬件。
仲裁结果
经调解,电脑公司同意于调解协议签订后的三日内为小王检测电脑,并更换故障硬件。
仲裁评析
调解员认为,该案中双方交易的标的物系计算机硬件,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3款中所规定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故本案争议商品的瑕疵举证责任应由电脑公司负担,电脑公司要求小王证明电脑硬件在交付时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不符合法律规定。
哈仲提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此条规定的举证责任由经营者承担,系因涉及专业技术问题,一般消费者多不具有相应技术,故举证责任采取倒置方式,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十大消费案例(三)
作者: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15日,大学生小王在某电脑公司购买组装电脑一台,价格4200元。经过1个月的使用后,小王发现电脑经常蓝屏重启,多次重装多个版本的操作系统也未能解决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