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第18期)

来源: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科学梳理、总结、提炼司法裁判规则,精准把握和理解法律、司法解释,方能为客户争议解决提供有效路径,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科学梳理、总结、提炼司法裁判规则,精准把握和理解法律、司法解释,方能为客户争议解决提供有效路径,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2022年度,德和衡建设工程业务团队持续分享了团队成员原创的《施工总承包模式下的裁判规则》,该裁判规则的发表,深受各界朋友欢迎,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和反响。
2023年度,德和衡建设工程业务团队在坚持持续分享建设工程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同时,将就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研究成果予以分享。基于工程总承包作为与施工总承包并行的两种基本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模式,为全面掌握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规范和裁判规则提供有益参考,敬请关注、指正。
本期,本团队分享的是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第18期)即工程总承包合同有效情形下与工程价款相关的裁判规则(十)。
问题39、工程总承包合同有效时,承包人主张设计深化和优化增加的费用为合同外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应否支持?
答:设计深化和优化为承包人履行的合同义务,承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主张该设计深化和优化增加的费用为合同内价款。承包人主张设计深化和优化增加的费用为合同外价款由发包人承担不予支持。可以参考(2019)豫民初27号案件确定的裁判规则加以理解。
裁判规则:工程总承包合同有效时,承包人主张设计深化和优化增加的费用为合同外价款由发包人承担不予支持。
案例: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9)豫民初27号
该案件中,2014年12月,新煤化工在中铝公司河南分公司招标的“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氧化铝节能减排升级改造项目自备煤气站工程”(以下简称自备煤气站)项目中中标。《中标通知书》载明的中标金额为34401.73万元。2015年3月18日新煤化工与中铝公司河南分公司签订EPC《商务合同》和《技术协议》,双方对合同价款约定为33500万元。
《商务合同》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第2.2.1条约定:该工程为交钥匙工程,承包人的工程内容详见招标文件技术部分及签订的技术协议。
合同签订后,新煤化工对案涉工程进行了设计、设备采购、安装和施工。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2017年7月11日,中铝公司河南分公司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建设项目名称为“空分装置(4000)-空分厂房、变配电楼(5100)”,建设规模“3015.86㎡”。新煤化工公司主张上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足以覆盖全部工程,但是案涉合同为EPC合同,新煤化工的工程范围不仅包括土建工程,还包括设计、设备购买、安装调试等,土建工程只是其中一部分。新煤化工也未提交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意见等证据证明除了已经取得的规划许可证,案涉工程还需要另行取得规划许可证。新煤化工主张上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失效,但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期之前,案涉工程已经竣工并投入使用。故新煤化工以此主张《商务合同》和《技术协议》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即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商务合同》和《技术协议》合法有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雨排水管线向南改为向西,《商务合同》和《技术协议》订立时有雨排水的施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改变走向,新煤化工主张增加的费用属于合同外工程价款。雨排水改向是总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针对雨水排放和工程特点,属于外网施工过程中涉及的深化和优化,该设计修改不属于合同外增加的工程。
问题40:工程总承包合同有效时,发包人负责地勘未将地勘报告送达给承包人,由此增加的工程量应否由发包人承担?
答:地勘为发包人履行的合同义务。发包人未将地勘报告告知承包人由此增加的工程量为承包人的合同外义务,因此该增加的工程量应由发包人承担。可以结合(2019)豫民初27号案件确定的裁判规则加以理解。
裁判规则:工程总承包合同有效时,发包人负责地勘未将地勘报告送达给承包人,由此增加的工程量由发包人承担。
案例: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9)豫民初27号
该案件中,2014年12月,新煤化工在中铝公司河南分公司招标的“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氧化铝节能减排升级改造项目自备煤气站工程”(以下简称自备煤气站)项目中中标。《中标通知书》载明的中标金额为34401.73万元。2015年3月18日新煤化工与中铝公司河南分公司签订EPC《商务合同》和《技术协议》,双方对合同价款约定为33500万元。双方约定中铝公司河南分公司工作范围有厂地拆迁、平整、地勘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三七灰土换填,《商务合同》和《技术协议》的价格构成中没有三七灰土回填的费用。新煤化工在报价时,中铝公司河南分公司未将地勘报告交给新煤化工,新煤化工对地质情况无法预估,而甲方工作范围有“厂地拆迁、平整、地勘等”,故双方对三七灰土回填增加的工程量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对该工程量增加按合同外计算较为合理,该项价款3895280.54元。
问题41:工程总承包合同有效时,未完工程价款可否按照未完工程量占比乘以合同总价确定?
答:工程总承包合同有效时,对于未完工程价款如何认定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规定,有观点认为可以按照未完工程量占比乘以合同总价确定未完工程价款。比如(2019)豫民初27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即持有该观点。
裁判规则:工程总承包合同有效时,未完工程价款可按照未完工程量占比乘以合同总价确定。
案例: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9)豫民初27号
该案件中,2014年12月,新煤化工在中铝公司河南分公司招标的“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氧化铝节能减排升级改造项目自备煤气站工程”(以下简称自备煤气站)项目中中标。《中标通知书》载明的中标金额为34401.73万元。2015年3月18日新煤化工与中铝公司河南分公司签订EPC《商务合同》和《技术协议》,双方对合同价款约定为33500万元。双方约定中铝公司河南分公司工作范围有厂地拆迁、平整、地勘等”。
新煤化工《第六次澄清说明》中对报价范围第二条澄清“厂外1500米道路包含在报价范围中”。《商务合同》附件1《中国铝业河南分公司氧化铝节能减排升级改造项目自备煤气站工程分项价格明细表》约定,厂外1500米道路包含在合同报价范围内,该道路报价为272.97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商务合同》附件1《中国铝业河南分公司氧化铝节能减排升级改造项目自备煤气站工程分项价格明细表》显示,厂外1500米道路包含在合同报价范围内,该道路报价为272.97万元。中铝矿业公司主张新煤化工对该1500米道路未修建完毕,应将未修建部分对应的造价扣除。新煤化工不同意扣除,但其作为承包方,应举证证明其实际施工量。在本案一、二审审理中,新煤化工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将1500米道路修建完毕或者双方对此另有协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中铝矿业公司认可新煤化工已修建600米道路,故对剩余900米道路对应的工程价款(272.97万元÷1500×900=163.782万元)应从案涉工程总价款中扣除。一审判决仅扣除507米对应的价款92.2639万元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笔者注:本案中,未完工程量占比为60%,即未完工程量900米/总工程量1500米。未完工程价款为163.782万元,即合同总价272.97万元乘以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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