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瀛拾珠:日本新修仲裁法概览

来源: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3年4月21日,日本国会参议院表决全票通过《仲裁法修订案》(以下简称“仲裁新法”)。

2023年4月21日,日本国会参议院表决全票通过《仲裁法修订案》(以下简称“仲裁新法”)。
日本现行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旧法”)为2003年制定,主要参考了当时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贸法委、UNCITRAL)制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
2006年,贸法委对示范法进行了一次修订,新增了临时措施(interim measures)以及仲裁协议形式要件等内容,但日本却没有及时跟进修法,延宕至今。此次仲裁新法的成立,就是日本为了对应2006年示范法修订而做的立法努力。
主要修订内容
首先,仲裁旧法中虽然规定了仲裁庭有权作出保全决定(24条1项),但却没有赋予其通过法院可执行性的强制力,导致仲裁当事人需要另行向法院申请保全裁定。
新法参考2006版示范法,创设了临时措施(interim measures)制度,在符合一定的前提条件下,给予了仲裁庭相应的权力(24条),并认可了其通过法院可执行性的强制力(47条)。

其次,仲裁旧法规定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达成方才有效,但此次新法从善如流,顺应时代,例如引用含有仲裁条款的文件或电子文档亦被视为书面仲裁协议。
第三,仲裁新法对仲裁司法审查(仲裁裁决的撤销、承认与执行etc.)实施集中管辖,允许东京(Tokyo)地方法院和大阪(Osaka)地方法院择一管辖。
值得注意的是,东京地方法院商事法庭(Business Court)已于2022年10月成立,位于东京高级商业/住宅区的中目黑(Nakameguro),配有最先进的IT技术,可实现在线诉讼审判等功能,提交至东京地方法院管辖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将一律由该商事法庭统一管辖。
第四,仲裁新法规定,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即便该裁决原文为非日语,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申请人可不用提交该裁决的日文翻译件。
对此,我们在本月中旬有幸拜访了东京地方法院商事法庭,并与其负责人进行了深入交流。经过我们的当面确认,所谓“符合一定的条件”,主要是管辖法院的裁量权,如果恰好该法院内没有精通该裁决原文(外文)的法官,则最终可能还是需要申请人提交该裁决的日文翻译件。就目前来看,英文的仲裁裁决基本不用提供翻译件,其他语种则需要个案判断。
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仲裁新法出台前,中日之间的仲裁争端,无论约定的是日本国内的仲裁机构,例如日本商事仲裁协会(JCAA),抑或是日本国外的仲裁机构,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等,其仲裁庭作出的临时措施均无法在日本直接形成法院强制力。
当然,由于日本企业的守法意识较高,所以即便没有法院强制力,对于仲裁庭的临时措施,日本企业基本大概率均会主动遵守和执行。但即便如此,法院制度保障的缺失,日本企业道德风险(不主动遵守临时措施)依然存在,中国企业始终无法高枕无忧。
本次新法成立,依据日本法律规定,需要在法案公布后1年内确定实施日期。预料在不久的将来,越来越多出海日本的中国企业将拿起法律武器,在仲裁新法的制度保障下,勇敢果决地与日方博弈。
对中国仲裁法修订的启发
2021年3月,日本公布了本次修法草案的征求意见稿,仅过了4个月,我国也公布了仲裁法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稿。
对比内容,我们不难发现,较之日本的小修小补,我国的修订可称得上是大开大合。
仅看内容上的先进程度,我国甚至更甚一筹。
然而,时至今日,日本已经完成修法,而我国还停留在征求意见稿第一版原地踏步,在速度上,我们已落后邻邦一大节。与示范法格格不入的现行仲裁法,宛如一具时代的僵尸,浑身散发着与世隔绝般的腐臭,熏得内外皆不得近身。
这不仅导致我国仲裁环境常年遭到国际仲裁界的诟病,同时也妨碍了我国企业在走出国门时利用本国仲裁机构的积极性。惟愿邻居友邦的这次修法,能够加快我国的仲裁法修订,改头换面,一扫阴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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