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巢之下焉有完卵?——浅析“儿慈会”的几宗罪

来源:中银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如笔者在《“儿慈会”情况说明之我见》一文中所述,女大学生吴花燕在如花的年纪离开了这个喧嚣的时代。舆论不出所料再次将矛头指向以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为代表的慈善组织。

如笔者在《“儿慈会”情况说明之我见》一文中所述,女大学生吴花燕在如花的年纪离开了这个喧嚣的时代。舆论不出所料再次将矛头指向以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为代表的慈善组织。手机屏幕充斥着类似“打着慈善的幌子吸人血”这样耸人听闻的爆料,公众的情绪再次被激怒。
女大学生吴花燕的离开让人痛惜,但痛惜之余媒体和大咖切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地挥舞道德大捧。慈善组织不能辜负民众的信任,媒体和大咖也不能透支民众的信任。公众没有足够的信息和法律知识,但本能对媒体或者大咖有高度的信赖。覆巢之下,焉有完卵?这个喧嚣的时代似乎缺乏理性。公众似乎没有太多的耐心和时间去寻求真相,但喧嚣之后,慈善组织早已体无完肤。但公众或许又切换到另一个舆情。之前的事实是什么似乎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公众已丧失对慈善组织的信任。但这个社会并没有因此更美好,喧嚣之后只不过一地鸡毛。
有鉴于此,作为律师,笔者将在本文为媒体指控的“儿慈会”数宗“罪”作些分析。
1、《封面报道》指责9958众筹超100万,只转给吴花燕万元用于治疗。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其募捐的资金仍是慈善组织的财产,并不是吴花燕的个人财产。根据《慈善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财产。因此,不能仅以筹款过百万、拨付2万的对比指责慈善组织。客观地说,如果不对资金使用进行审核控制,那么将百万元拨付给个人或者医院同样是对公众的不负责。需要指出的是,作为专业救助的基金会,如何拨付更应当考虑捐赠人的意愿和有利用治疗的角度而不能完全听从受助人的意见。这一点,在前文中亦有提到,在此不再重复。
2、众筹还要收取6%的手续费。
根据《中国基金报》报道文章显示,此次筹款有募捐备案编号。因此,这个并不是公众所认为的众筹,是慈善组织依法公开募捐。根据《慈善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因此,收取募捐成本具有法律依据,客观上也能推动机构与项目顺利运作。
3、某短视频账号打着吴花燕的名义筹集了45万元,在她并未收到这笔钱的情况下,宣称“已将爱心亲自交至吴花燕手上”。《侠客岛》发文称:把“43斤女大学生”的悲情当生意,可耻!
囿于资料所限,笔者并没有查清是哪个短视频账号。根据《慈善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如果不是慈善组织依法公开募捐,短视频账号是无权发起募捐更无资格接收善款。该法第三十三条还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因此,如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公众可以向公安机关请求依法查处。因此,如果不分青红皂白将板子打在慈善组织身上,可能又是一个冤案。
4、捐款收入超5亿,短期投资达4.09亿元。
捐款收入是慈善组织财产,慈善组织应当确保慈善财产保值增值。根据《慈善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因此,慈善组织参与保值增值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当然,慈善组织保值增值仍然应当在保障慈善活动支出的前提下进行。根据《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慈善组织应当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投资活动慈善组织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慈善组织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5、秘书长助理在办公室养狗派专人给狗做营养餐的事。
作家陈岚要求解释秘书长助理在办公室养狗派专人给狗做营养餐的事对慈善组织的影响也很大。一方面是人没有营养,另一方面是狗有营养餐,这个对比非常有冲击力。笔者目前没有查到准确信息,但慈善组织的员工也是平常人,有自己的喜怒哀乐。如果从中没有利用工作时间或者使用慈善财产,大可不必上纲上线。而且,质疑慈善组织可以也有必要,但将员工个人信息扒上网似乎并不合适。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