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郑州特大暴雨造成地铁五号线人员伤亡事故的法律法规检索报告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郑州特大暴雨已渐渐远去,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痛定思痛,除了千年不遇的自然灾害实属难以预料的因素之外,是否应该有什么部门或人员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郑州特大暴雨已渐渐远去,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痛定思痛,除了千年不遇的自然灾害实属难以预料的因素之外,是否应该有什么部门或人员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笔者作为一名律师,搜集检索了如下法律法规供大家参考:
第一部分
涉及承运人与旅客民事责任承担的法律法规
1、《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2、《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二条: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发生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第八百二十二条、第八百二十三条等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的大小。
4、郑州地铁乘客守则(郑州市交通运输局发布郑交发 〔2020〕242号)
第十五条:地铁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时,乘客应当保持冷静,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或按广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二部分
关于自然灾难预报及应急防御的相关法律法规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修订)》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2、《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0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26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 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气象灾害预报、警报发布后,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并通过当地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等级和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停工、停业、停课、交通管制等必要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情况紧急时,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企业、学校等应当及时动员并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
3、《河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预警信号级别和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防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根据《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气象灾害预报、警报发布后,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并通过当地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等级和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停工、停业、停课、交通管制等必要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情况紧急时,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企业、学校等应当及时动员并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
4、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6 应急预案体系
全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国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国务院应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
(4)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具体包括:省级人民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3.1 预测与预警
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5、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地铁应急预案和安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城电〔2004〕7号)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和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质〔2003〕177号)的要求,现就制定地铁应急预案和落实地铁安全防范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立即制定地铁应急处置预案。各有关城市要尽快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及地铁营运企业,制定处置地铁各类突发事件,特别是各类恐怖破坏活动的应急预案,预案应包括预防、预备、响应、恢复等四个阶段的内容,特别要做好人员紧急疏散、现场应急处置和救助救援等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制定后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2004年5月30日之前分别报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要加快地铁应急处置能力建设。要以地铁沿线建设、公安、安全监管、卫生、环保等部门现有的城市抢险救援力量为依托,建立一支装备精良、训练有素的应急处置队伍。要安排专项资金投入,购置路轨两用地铁救援车以及大功率移动排烟、照明、通信和救援人员个人防护等专用装备和器材,并确保应急处置所需的装备和器材尽快到位和完好有效。各地地铁运营企业要抓紧建立地铁应急救援专职队伍。要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保证应急预案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一旦发生重大事故或突发事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做到统一指挥,快速到位、妥善处理、有效救援。
三、要加强地铁安全监管和保卫工作。各地地铁运营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业务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地铁公共服务和安全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做好紧急情况下乘客逃生自救常识宣传工作。各地建设、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地铁运营安全的监督检查,近期要对已投入营运的地铁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及时查找隐患,督促整改。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重点人员和危险物品的查控堵截,配置必要的排爆、侦毒器材设备,严防爆炸、投毒等恐怖破坏活动。
四、要落实地铁安全责任制。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地铁安全工作的责任保证体系,做到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落实地铁安全责任制不力,造成重大、特大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6、《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
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七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八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八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7、《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十四条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四十五条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第三部分
涉及地铁防淹门施工要求的相关标准
1、CJ/T453-2014地铁隧道防淹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90号)
现批准《地铁隧道防淹门》为城镇建设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CJ/T453-2014,自2014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4年4月22日
3.1防淹门 flood gate
防止水流涌入车站或隧道的密封门,一般由门体、启闭装置、机械锁定装置和就地控制系统组成,在进出水域两端适当位置设置。
2、地铁国家建筑标准设计体系(土建工程)
地铁出入口建筑做法及防淹没设施、排水组织及土建起坡做法《地铁设计规范》 GB 50157-2013
1.0.19 地铁工程设计应采取防火灾、水淹、地震、风暴、冰雪、雷击等灾害的措施。
9.5 车站出入口
9.5.4 地下车站出入口、消防专用出入口和无障碍电梯的地面标高,应高出室外地面300mm~450mm,并应满足当地防淹要求,当无法满足时,应设防淹闸槽,槽高可根据当地最高积水位确定。
第四部分
西安市地铁运营应急预案
(市政办发〔2018〕68号)
(未检索到郑州市应急预案)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
地铁运营单位要运用现有的地铁运营监测体系,加大对线路、轨道、结构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消防、特种设备、应急照明等设施设备和环境状态以及客流情况的监测力度,密切监测风险动态变化情况,定期排查安全隐患,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并对监测信息和地铁运营状况信息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当地铁正常运营可能受到影响时,要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健全地铁运营突发事件信息共享机制与会商研判机制。市地铁运营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将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监测或掌握的可能影响地铁正常运营的信息,及时通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地铁运营单位。市指挥部办公室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会商,对地铁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和风险隐患进行分析研判,并将结果按要求向市地铁运营应急指挥部进行报告。
3.2 预警方式
结合日常监测、常规巡查、隐患排查手段及上级要求,将地铁运营突发事件预警分为监测预警、巡视预警和综合预警。
3.2.1 监测预警
(1)根据地铁OCC控制中心实时监测到的相关风险信息,发布预警信息。
(2)根据地铁运营单位各站点监控室实时监测到的相关风险信息,发布预警信息。
(3)根据市公安地铁分局指挥中心综合研判平台相关数据分析结果发布预警信息。
(4)根据气象预警信息,对有可能导致大客流或其他地铁运营突发事件的天气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2.2 巡视预警
(1)根据安监、质监、市政、公安、消防等部门隐患排查工作中所发现的隐患数量和种类,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地铁运营单位将各站点及线路巡查的日常隐患排查结果汇总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隐患的具体情况,发布预警信息。
3.2.3 综合预警
(1)根据省、市政府或相关上级单位下发的文件要求及通知信息,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结合重要时间节点或时段,如重大会议、重大节假日等,及时发布相应通知或预警信息。
(3)密切关注国内外地铁运营突发事件信息,结合西安市实际情况,根据需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3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预警建议,经市地铁运营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并报市应急办备案。需要面向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由市委宣传部组织、指导相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渠道等。
3.4 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市地铁运营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3.4.1 公布信息接送和咨询电话,及时收集和上报有关信息。
3.4.2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级别,根据需要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3.4.3 组织巡查人员对隐患部位及相关区域进行排查。
3.4.4 相关成员单位进入戒备状态,专业救援队伍随时待命。
3.4.5 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和工具,确保其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4.6 针对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4.7 根据需要调整线路运行方式,必要时可停运,同时增加地面公交运力。
3.4.8 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3.4.9 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3.4.10 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第五部分
郑州市政府网站发布的相关信息
1、大到暴雨继续 提请注意防范
发布时间:2021-07-20 09:17 来源:郑州日报
这个夏季老天欠郑州的雨,仿佛要集中在这几天还完!7月19日,我市出现大到暴雨,局地大暴雨。根据市气象部门的预报信息,7月20日~21日,大到暴雨天气还将继续,大家要注意做好防范。
7月19日8时至23时,我市出现大到暴雨,局部大暴雨。最大降水量出现在新密市的白寨240.6毫米。降水量在100~249.9毫米的站点有92个,50~99.9毫米的站点有44个,25~49.9毫米的站点有28个,10~24.9毫米的站点有7个。
20日到21日,我市继续大到暴雨天气。今后三天我市的具体天气预报情况为:20日,阴天有大到暴雨,局部大暴雨,降水量40~60毫米,局部90~110毫米,23℃~25℃;21日,阴天有中到大雨,局部暴雨,降水量20~40毫米,局部50~60毫米,23℃~25℃;22日,阵雨转多云,23℃~27℃。
气象部门提醒:需关注由持续降水引发的山洪及地质灾害、城市内涝、水库河道汛情,加强旅游景区、矿区以及施工工地和重要路段的管理,同时防范雷电及雷暴大风带来的危害。
2、今天8时至17时 郑州这个地方降水量最大
发布时间:2021-07-20 17:47 来源:郑州日报客户端
来自郑州市气象部门的信息,7月20日08时至17时,我市出现大暴雨,局部特大暴雨。最大降水量出现在二七区的尖岗水库,为438.0毫米。
3、郑州遭遇有记录以来史上最强降雨
发布时间:2021-07-21 08:40 来源:郑州发布
7月18日18时至21日0时,郑州出现罕见持续强降水天气过程,全市普降大暴雨、特大暴雨,累积平均降水量449毫米。73站(占比约38%)累积降水量超过500毫米,最大新密白寨875毫米,郑州市的郑州、登封、新密、荥阳、巩义五站日降水量超过有气象记录以来极值,20日16-17时郑州本站降雨量达201.9毫米,超过我国陆地小时降雨量极值。
由于遭遇罕见持续强降雨,郑州市常庄水库、郭家咀水库及贾鲁河等多处工程出现险情,郑州市区出现严重内涝,造成郑州市铁路、公路及民航交通受到严重影响。目前,已转移避险约10万人,洪灾已造成郑州市区12人死亡。
汛情发生后,河南省委省政府、郑州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一线调度,指导全力抢险救援。经请示中部战区批准,已调派解放军指战员730人。武警官兵 1159人、车辆60余辆,消防救援队伍指战员6760人次、1383车次,民兵690人,冲锋舟35艘,其它各类抢险装备25784套参与抢险救援。目前,救援工作仍在进行当中。
以上为本律师就郑州地铁事故涉及的法律问题所作的法律检索。在此,向遇难者致以沉痛的哀悼!也希望相关部门深入调查,让应该承担责任的部门或人员受到应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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