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版《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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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导读 6月1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新修订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导读
6月1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新修订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概要
总结
新《规定》共计27条,分为总则、应用程序提供者、应用程序分发平台、监督管理、附则五章。
一、适用范围与主体
1、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用程序信息服务[注1],以及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等应用程序分发服务[注2]。
[注1] 应用程序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应用程序向用户提供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信息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等服务的活动,包括即时通讯、新闻资讯、知识问答、论坛社区、网络直播、电子商务、网络音视频、生活服务等类型。
[注2] 应用程序分发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应用程序发布、下载、动态加载等服务的活动,包括应用商店、快应用中心、互联网小程序平台、浏览器插件平台等类型。
2、适用主体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提供信息服务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所有者或者运营者。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提供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发布、下载、动态加载等分发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二、合规义务
1、对于应用程序提供者,新《规定》主要提出以下要求:
落实用户实名制,认证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新《规定》第六条)
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许可;(新《规定》第七条)
不得生产传播违法信息,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管理机制;(新《规定》第八条)
不得通过虚假宣传、捆绑下载,通过机器或者人工刷榜、刷量、控评等方式,或者利用违法和不良信息诱导用户下载;(新《规定》第九条)
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应用程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发现存在安全缺陷、漏洞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履行告知、报告义务;(新《规定》第十条)
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新《规定》第十一条)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新《规定》第十二条)
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新《规定》第十三条)
上线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新技术、新应用、新功能,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新《规定》第十四条)
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新《规定》第十六条)
对违法、违规、违约注册用户采取处置措施;(新《规定》第十六条)
设置醒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健全受理、处置、反馈等机制,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新《规定》第二十二条)
此外,新《规定》第十五条鼓励应用程序提供者积极采用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
2、对于应用程序分发平台,新《规定》主要提出以下要求:
应用程序分发平台上线运营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备案;(新《规定》第十七条)
对上架的应用程序实施分类管理,并按类别向省级网信部门备案;(新《规定》第十八条)
采取复合验证等措施对申请上架的应用程序提供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并进行相应的公示;(新《规定》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技术手段,建立完善上架审核、日常管理、应急处置等管理措施,对申请上架和更新的应用程序进行审核、核验,加强对在架应用程序的日常管理;(新《规定》第二十条)
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与应用程序提供者签订服务协议;(新《规定》第二十一条)
对违法、违规、违约应用程序采取处置措施;(新《规定》第二十一条)
设置醒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健全受理、处置、反馈等机制,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新《规定》第二十二条)
三、新旧对比
1、与2016年版《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相比,新《规定》主要做了如下调整:
(1)调整制定依据
自2016年版《规定》实施以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相继修订或出台,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提出了诸多新要求。据此,新《规定》调整了制定依据。
(2)扩大适用范围
与2016年版《规定》仅规制“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不同,新《规定》将监管范围扩大至“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并明确“应用程序分发平台”除应用商店外,也包括快应用中心、互联网小程序平台、浏览器插件平台等类型。
(3)细化与扩展应用程序提供者的合规义务
调整细化用户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义务(第六条)、信息内容管理义务(第八条)、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第十二条),如在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中增加“遵守必要个人信息范围的有关规定”要求。
新增要求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事先取得许可(第七条);禁止诱导用户下载(第九条);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第十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第十一条);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第十三条);依法对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新技术、新应用、新功能进行安全评估(第十四条);依法制定公开管理规则,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并依法依约处置违法违规违约注册用户(第十六条)。
删除“记录用户日志信息,并保存六十日”的规定,考虑目前《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对网络日志的保存期限已有明确要求,删除此项规定或是为其他法律文件进一步细化保存期限留下空间。
(4)细化与扩展应用程序分发平台的合规义务
调整细化备案要求(第十七条)及依法制定公开管理规则,与应用程序提供者签订服务协议,并依法依约处置违法违规违约应用程序提供者义务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新增要求建立应用程序分类管理制度,并按类别备案应用程序(第十八条);对应用程序提供者进行身份认证与公示(第十九条);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对应用程序的审核、核验与日常管理(第二十条)。
(5)明确监督管理规定
新《规定》通过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了监管机制、监管部门与违反新《规定》的法律责任。
2、同2022年1月5日发布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相比,新《规定》有如下调整值得关注:
第五条: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整体合规义务中新增“积极配合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进一步强调落实实名制的要求;
第八条:在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管理机制之外,新增“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对信息内容呈现结果负责,不得生产传播违法信息,自觉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强化应用程序提供者自身的内容管理义务;
第十二条:在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中,删去“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要求用户同意非必要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中“非必要的”限定,避免歧义,强调必要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如以同意为基础,亦不可强迫用户同意;
第十三条:增加“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呼应《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规定,强化未成年人保护义务;
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一条:就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制定管理规则均强调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避免滥用平台权力;
第十七条: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备案材料审核规定中取消网信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审核要求,进一步落实备案制,避免备案许可化,降低准入难度;
第二十条:明确将监测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情况和数据安全情况作为应用程序分发平台的日常管理义务,进一步强化平台责任。
四、立法趋势
整体上看,新《规定》的发布:
回应了现实需求:如第十条对虚假流量的管控,回应了实践中对于规制诱导用户下载及刷榜控评导致虚假流量现象的需求;
与新规相配套衔接:如第十一条规定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提出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及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要求保持一致,第十五条提出的安全评估要求与《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规定》等文件相衔接;
体现监管强化趋势:新《规定》扩大监管范围,并进一步强化应用程序提供者与应用程序分发平台的合规义务,体现了监管部门对应用程序监管的重视。此前,工信部亦表示在“十四五”期间针对App治理,将细化实化监管举措,建立全链条监管体系。我们预计未来对应用程序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的监管还将不断加强,相关责任义务主体范围也将不断扩展,《信息安全技术移动智能终端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亦彰显App监管或将延伸至移动智能终端的趋势。可见,凡涉及App、小程序等应用程序全流程、全链条的相关企业均应当提前做好合规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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