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员仲裁的可行性探讨(上)

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在商事仲裁中,仲裁庭有独任庭和合议庭两种组成形式。

在商事仲裁中,仲裁庭有独任庭和合议庭两种组成形式。而实践中有一种情况偶有发生,那就是原本选定参加仲裁程序的一名仲裁员因故不能继续参加案件的审理,在未更换仲裁员也未重新组庭的前提下由剩余仲裁员作出裁决,这种情况被称为缺员仲裁,国外也形象地称其为跛足仲裁。
这种现象最早可以追溯至1894年《苏格兰仲裁规则》,尽管缺员仲裁并不罕见,但实践中并未形成一致的做法,其合法性也未得到主要国家商事立法的一致认可。学界主要形成了缺员仲裁合法性说和缺员仲裁不合法性说。
1、缺员仲裁合法性说
该观点认为缺员仲裁维护了仲裁的效率性,当仲裁程序已经基本完成,如果在合议阶段某位仲裁员拒绝继续参与仲裁或在裁决书发出前退出仲裁庭,此时案件需要迅速结束仲裁,那么唯一合理的行动就是由剩余两名仲裁员继续程序并作出裁决。且缺员仲裁未与仲裁的基本原则相悖,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应有条件地支持缺员仲裁的合法性。
2、缺员仲裁不合法性说
该观点认为仲裁庭组成必须完整,若仅有两名仲裁员的意见可能会影响裁决的公正性。因为奇数仲裁庭的组成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均衡,基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在选择仲裁时抱有由三名仲裁员来解决争议的希望,这种信心应该贯彻仲裁程序的始终,若在未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就决定由剩下两名仲裁员作出裁决违反了当事人的原始意图,也是重大的程序瑕疵。
两种观点存在一部分共识,即最理想的状态是当事人在选择仲裁时就事先对缺员仲裁的情况有所约定,此时缺员仲裁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并不违反仲裁庭的独立原则。但事实上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具有局限性,也很难预见到此种特殊情况的发生,更有甚者会在仲裁程序的晚期为了拖延仲裁程序而恶意退出,此时为了确保仲裁的高效性,允许缺员仲裁似乎并无不妥。因此为了预防此类情况的发生,目前国内外有不少仲裁机构都对缺员仲裁作出了相关规定:

严格适用缺员仲裁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ICC)第15条第5款

程序终结后,仲裁院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形下可以决定对死亡的仲裁员或者根据第12条第1款、第2款免职的仲裁员不再进行替换,而由余下的仲裁员继续仲裁。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版)第34条

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后,如果三人仲裁庭中的一名仲裁员因死亡或被除名等情形而不能参加合议及/或作出裁决,另外两名仲裁员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主任按照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更换该仲裁员;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并经仲裁委员会主任同意后,该两名仲裁员也可以继续进行仲裁程序,作出决定或裁决。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应将上述情况通知双方当事人。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9版)第46条

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后,如果三人仲裁庭中的一名仲裁员因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合议并作出裁决,主任可以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更换该仲裁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及主任同意后, 其他两名仲裁员也可以继续进行仲裁程序,作出决定或裁决。

宽松适用缺员仲裁

《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2020版)第12条

在特殊情况下,一名仲裁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一直不参加仲裁庭的审议,首先应将仲裁员拒绝或不参加的情况书面通知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机构、各方当事人和缺席的仲裁员,告知程序完成后,剩余的仲裁员可共同决定在另一名仲裁员缺席下继续仲裁,需经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机构书面批准。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2017版)第17条

仲裁员根据第16条被撤销委托或者死亡的,应当委托新的仲裁员。由三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理事会可以决定剩下阶段的仲裁程序包括裁决的作出由余下的仲裁员完成。在作出缺员仲裁的决定时,理事会应考虑仲裁的阶段和其他情况,在作出缺员仲裁的决定之前,各当事人和仲裁员应当有机会提交意见。

《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第20条第2款

庭审开始后仲裁庭出现仲裁员空缺,剩下的仲裁员可以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决,除非双方当事人不同意。


从上述列举的一些仲裁规则来看,各仲裁机构对于缺员仲裁适用的仲裁阶段存在分歧。主张严格适用缺员仲裁的仲裁机构例如ICC规定,缺员仲裁仅在仲裁程序终结后方可考虑适用,在终结前仅能进行仲裁员的替换。小编认为,这样的限制是合理的,理由在于:首先,这样的规定更具有操作性,即明确了缺员仲裁适用的节点,可以合理地判断仲裁程序的进度;其次,程序终结后或最后一次开庭后,案件的主要事实基本查清,仲裁员已经形成了自己的评判,此时适用缺员仲裁更能保证公正性;最后,严格限制缺员仲裁的适用符合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保障当事人利益的原则,否则可能因为程序问题导致重大瑕疵。下篇小编将从国内外案例出发,探讨缺员仲裁在实践中的应用及相关司法审查的态度。
参考文献
[1] 王斌:《论缺员仲裁制度》;
[2] 马占军:《缺员仲裁法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3] 戚咪娜:《论当事人同意对缺员仲裁程序瑕疵的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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