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笔者亲办案件
阅读提示:医患双方签订医疗纠纷协议,是对该纠纷自愿协商处理的结果,也是契约自治的体现,不但双方应自行履行协议,更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无法定事由不得反悔不能撤销,即使有法定事由可以撤销,但耗时过长,不利于权利救济。
基本案情
2010年3月8日,张某因右手麻木2月,从老家自己开车到西安某三甲医院骨二科就诊,刚开始医生怀疑原告可能是手指腱鞘炎,经检查后排除腱鞘炎,后经磁共振检查为颈髓压迫症,并决定于2010年3月16日在全麻下行颈椎后纵韧带骨化并脊髓压迫症后路单开门减压内固定术,术前医生口头告知患者及家属其做这类手术没有一例失败,成功率百分之百,术后三天即可下床活动,与正常人无异,基于对医生的信任,患者及家属一致同意手术。遗憾的是术后患者不但右手麻木无丝毫减轻,还陆续出现四肢麻木无力、活动不便、双手不能握筷、胸及腰以下完全失去知觉、双上肢、双下肢均不能于床面平行运动、大小便失禁、不能感知温度等症状,经对症治疗后于5月7日出院。出院后患者一直未间断治疗及锻炼,后四肢肌力有改善,但双上肢仍不能抬举过肩,双手不能紧握,双下肢不能自行站立行走,感觉障碍,生活不能自理。
2011年7月11日,患者再次以四肢麻木无力1年余到该院脑病科进行康复治疗,入院查体双上肢不能抬举过肩,双肘关节屈曲仅达约70度,双手指关节屈曲畸形,双上肢近端肌力Ⅲ级,双上肢远端肌力Ⅱ级,双下肢肌力Ⅲ级,四肢肌张力升高,共济运动不能合作,T4平面以下泌汗减少,双下肢膝腱反射亢进,双侧踝阵挛(+),双侧Babinski's征、Gordon's征、Chaddock's征(+)。经康复训练后可搀扶下地行走,但仍感四肢麻木,双上肢不能抬举过肩,四肢肌张力升高,T4平面以下感觉障碍,双侧病理征(+)。于7月28日出院。
2011年8月4日,医生告知患者家属,患者目前的损害情况他自己也很少遇见到,并愿意每年给付不超过5万元用于康复治疗,后经协商当年给付4.8万元,双方并签署协议书一份,协议书同时约定: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此后医院不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患者及其家属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再与医院发生任何纠纷。家属在未仔细阅读协议内容后签字。
2012年患者虽经积极康复治疗,但症状无明显改善。2012年9月10日家属再次到医院要求支付来年康复治疗费,经协商医院同意给付4.7万元,双方签订第二份协议书,内容同第一份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医院要求必须通过法院签订调解书然后才能支付相应款项,后医院以患方的名义并自行缴纳诉讼费将医院诉诸法院,法院审理阶段,患方才清楚如在法院签订调解书,将来不能再主张任何权利,后患方申请撤诉。
经再次协商无果,患方将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医疗损害赔偿。庭审中,院方出示两份协议书,申辩双方已经协议终结此案,应当驳回患方的诉讼请求。无奈患方当庭要求撤销两份协议书。
在撤销案件中,患方申请医疗过错及伤残等级司法鉴定,后经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院方承担20—40%责任,患者属一级伤残。一审法院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两份协议书。院方不服提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撤销案历经两年之久。
目前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正在审理当中。
法律链接:《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律师简要分析
1、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往往因高额的医疗费用无奈或被迫签订协议,但事后又因为赔偿额过少而反悔另行要求增加赔偿,在实践中屡见不鲜。医患双方签订医疗纠纷协议,是对该纠纷自愿协商处理的结果,也是契约自治的体现,不但双方应自行履行协议,更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无法定事由不得反悔不能撤销。对患方而方,签订协议前一定要针对自身损害并结合医院的过错大小,分析最终的赔偿额度,如双方约定的赔偿数额在该赔偿额度内,则可签订协议,否则应当考虑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最大限度争取自身合法权益,不可贪图一时之利。
2、本案与一般案件不同之处在于医患双方前后共签订了两份协议,这也为患方主张的“协议”仅为领取款项的凭证提供了依据,因为一般情况下如果医患双方是一次性终结纠纷,只会签订一份协议,不会连续两年签订两份协议,这也是法院最终认定确应撤销的一个主观理由。
3、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医患双方签订协议后,如果认为协议存在欺诈、肋迫、显失公平的,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三种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之内提起撤销之诉,存在重大误解的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重大误解事由之日起三个月之内提起撤销之诉。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权完全消灭。
4、对比《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和《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后者不再将乘人之危单独确定为撤销事由,而是将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相结合来认定是否成立显失公平,即如果合同签订之时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单从赔偿数额来看显失公平的,亦不足以确定为显失公平。故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实施后以显失公平为由提起撤销之诉较之前就增加了很大难度,而以往的撤销之诉以欺诈、肋迫、重大误解为由均较难提供证据支持,法院能支持的大多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因此之后医患双方签订协议就应更加审慎,因为很大可能所签协议真是一次性终结协议。
医疗纠纷协议之漫漫撤销路
作者:成花丽 李晓龙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案例来源:笔者亲办案件 阅读提示:医患双方签订医疗纠纷协议,是对该纠纷自愿协商处理的结果,也是契约自治的体现,不但双方应自行履行协议,更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无法定事由不得反悔不能撤销,即使有法定事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