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全国上下众志成城,同心同德,各行各业都在本职岗位上为打赢这场阻击战全力以赴。作为中国最早设立的国际仲裁机构,贸仲在积极应对防疫工作的同时,专门设立“共克时艰,玉汝于成---抗击疫情法律风险防范专栏”,欢迎和鼓励各行业仲裁员、专家发挥专业所长,积极研究,提前谋划,为各行各业抵御疫情法律风险、有序复工复产献计献策。我们希望将专栏办成一个重大疫情公共卫生事件下各方共享法律观点的公益性平台,共同为推动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贡献法治的力量。
【接上篇】
三、在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观察电子诉讼、网上仲裁的发展
随着互联网法院的建立和各仲裁机构颁布实施网上仲裁规则,电子诉讼和网上仲裁等线上争议解决方式近些年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发展。突如其来的疫情极度压缩了人员及物品的流动频次,并给必要的社会交往活动提出了减少直接接触、增加间接替代的要求。相比传统上的“两造对抗”的纠纷解决模式,电子诉讼、网上仲裁等利用互联网解决纠纷的模式以其所具备的在线互联、即时表达的特点,成为可满足上述要求的重要替代选项之一,疫情的发生也为公众观察网上争议解决方式的发展提供了一个特别的视角。
(一)立案与身份核验
无论对诉讼还是仲裁,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有效是开展立案工作、确认相关各方法律关系、组织诉讼活动的前提。为依法依规推动电子诉讼发展,在采用新技术带来效率红利同时兼顾程序正义,各地法院陆续建立起网络平台并有序运行。《互联网法院规定》规定,互联网法院应当建设互联网诉讼平台,作为法院办理案件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诉讼行为的专用平台,通过诉讼平台作出的诉讼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使用诉讼平台实施诉讼行为的,应当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或者国家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等在线方式完成身份认证,并取得登录诉讼平台的专用账号;使用专用账号登录诉讼平台所作出的行为,视为被认证人本人行为,但因诉讼平台技术原因导致系统错误,或者被认证人能够证明诉讼平台账号被盗用的除外。《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通过信息化诉讼平台在线开展诉讼活动,诉讼主体的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效力。根据目前的实践,全国各地法院均在开展网上立案活动,在当地法院官网及微信小程序上开设网上立案服务项目。以北京法院为例,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已开通“网上立案”服务界面,当事人或律师须通过实名注册、身份证件核验及手机验证的方式注册账号;使用北京移动微法院立案的,还须进行人脸识别。在进入立案界面后,用户根据提示上传提交相应文件,在立案法官经审核通过后,予以登记立案。立案后,注册用户可通过账号在网上查询案件进度、读取通知及收取材料。
在仲裁活动中,为保障网上争议解决是在适格且恰当的当事人之间开展,仲裁参与人进行身份识别也是极为重要的工作,就此各仲裁机构在网上仲裁活动中也开展了有益的探索。《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规则》规定,申请人应当通过网络仲裁平台向其提出仲裁申请,提交证据及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深圳国际仲裁院网络仲裁规则》第七条规定,当事人使用网络仲裁服务平台参加仲裁的,应当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或者国家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等在线方式完成身份认证,并取得登录网络仲裁服务平台的专用账号;使用专用账号登录网络仲裁服务平台所作出的行为,视为被认证人本人行为,但因网络仲裁服务平台技术原因导致系统错误,或者被认证人能够证明网络仲裁服务平台账号被盗用的除外。
从目前的实践看,建设起运行稳定、操作规范的纠纷解决网络平台,给纠纷解决机构及当事人提供核验身份、提交材料、传递消息等功能,已形成一定的共识。但从目前的情况看,各地法院、各家仲裁机构开发的系统平台均各具特色,一些操作方法、操作规程并不完全一致,纠纷解决机制的身份认证方式和强度也不同,各平台开发的技术标准也有待统一规范。疫情之下,网上纠纷解决机制在重压之下大有“火线上岗”、跃跃欲试的趋势,基于互联网法院的探索,在国家层面为网络平台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制定统一标准,将进一步提升此类纠纷解决机制的效用和可操作性,加快网上纠纷解决机制的落地生根。
(二)电子送达
“送达难”是法院工作一直要面对的问题,也是相当一部分仲裁案件在审理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全国各级法院在电子送达领域均进行了有益探索,法律规范亦对此持乐观其成的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此前,在以纸质文书传送为送达主导方式的诉讼模式下,电子送达属于当事人依处分原则可选择的例外变通方式,没有统一的具体操作规程,且不能用于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的送达,发展受到制约。而《互联网法院规定》先行试验打破这一壁垒,以全部法律文书的电子送达为原则,辅以根据当时需要提供纸质版裁判文书。《试点实施办法》继续肯定了这一做法,并依法调整使适用了民诉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试点法院经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电子方式送达各类诉讼文书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就电子送达的具体操作方式,《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地址进行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送达;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但未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电子地址,人民法院向能够获取的受送达人电子地址进行送达的,根据下列情形确定是否完成送达:(一)受送达人回复已收到送达材料,或者根据送达内容作出相应诉讼行为的,视为完成有效送达;(二)受送达人的电子地址所在系统反馈受送达人已阅知,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受送达人已经收悉的,推定完成有效送达,但受送达人能够证明存在系统错误、送达地址非本人使用或者非本人阅知等未收悉送达内容的情形除外。
在仲裁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未对裁决书或其他法律文书的送达方法作出强制性规定。基于仲裁活动的相对灵活性,各仲裁机构制定的仲裁规则在纳入符合一般社会交往惯例送达方式前提下,也将包括电子送达方式在内的技术性送达方式囊括其中,特别是明确了仲裁中送达地址的选择办法及相应送达情形下的法律后果,具备了较好的实务操作性。以贸仲为例,《网上仲裁规则》规定仲裁院“可以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从下述方式中确定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一)通过能获得传送记录的网络电子方式发送;(二)通过带有传输确认的传真方式发送……”,以及“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仲裁庭另有决定,本规则规定的所有文件于下列情况下应当视为已经为收件人所收到:(一)通过网络以电子方式发送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准;未指定特定系统的,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准;……”上述规则将电子方式作为最优先发送方式,同时不仅仅视当事人确认的特定系统为唯一有效送达地址,减少了送达成功、文书生效的障碍。
(三)在线庭审和证据交换
相比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的先行先试,囿于正当程序原则和直接言词主义的传统模式、思维定式,在线庭审的发展相对缓慢。庭审是传统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是公众对司法工作最直观的认识。根据前述《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目前,互联网法院原则上采取在诉讼平台上在线视频方式开庭,在确需当庭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等特殊情形下决定线下开庭。根据《试点实施办法》,试点法院根据当事人意愿及具体案情、技术条件等因素,可以决定线上开庭。在当前的疫情下,为解决相当一部分案件延期存在障碍、庭审改期可能引发新矛盾的问题,许多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开展了在线庭审活动,引起了媒体的关注,这也是电子诉讼模式进入公众视线的最主要方面。在此过程中,主要出现了以下几类方式:(1)通过诉讼平台视频开庭。如北京各中院和基层法院、内蒙古兴安盟中院等,采用互联网庭审APP,通过远程视频传输的方式开庭审理;(2)通过微信等即时通讯软件视频开庭,如河南郑州二七区法院、河北张家口桥东区法院、山东日照东港区法院等,法官在法庭中与各当事人建立微信群聊,以视频会议方式推进庭审程序;(3)通过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以在线文字、图片传输方式庭审,如河南获嘉县法院等,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带有书面审理的特征。
与法院依法应当开庭审理案件的基本制度设计不同,仲裁法赋予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对仲裁规则的选择等情形来决定是否开庭的权利,在法无明文禁止的前提下,审理方式相对灵活多样。以贸仲、广州仲裁委、深圳国际仲裁院的网上仲裁规则为例,其中均明确规定网上仲裁以书面审理为原则,以开庭审理为例外,且开庭审理亦不局限于网络视频会议,还能以网络交流、电话会议等其他电子或者计算机通讯形式进行。当然,仲裁有其自身特点,根据仲裁法有关规定,原则上仲裁不公开进行,仲裁案件的网上开庭不仅要考虑效率的问题,更要考虑的是仲裁过程的保密性,而除一般因网络技术原因的泄密问题(可通过加密技术解决)外,“摄像头背后的旁观者”“亲友团”均是庭审过程中要着力避免的。实践中,贸仲也充分利用其拥有多个分会/中心的优势,将“互联网+”应用到仲裁案件的开庭中,在设于当地的“开庭室”中对质辩论,既保障了庭审过程的稳定流畅,也在疫情之下的远程庭审中兼顾了保密性,相当程度上排除了外界对庭审干扰[1]。这种经验值得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参考,各地纠纷解决机构可通力配合,互相委托协助,共同推动社会共治、资源共享体系的构建。
案件事实是由证据构建的,举证质证是庭审或案件审理的关键步骤,特别是一些案件争议的关键点便聚焦于证据的真假。而电子诉讼要求全部证据电子化,故核对原件、原物及防篡改等问题是在线审理案件在证据认定中的难点。目前对电子数据证据比较行之有效的方式,是各互联网法院采用的区块链技术,其要求当事人在诉讼前即将相关证据向第三方存证平台上传,第三方存证平台通过跨链操作将其存证摘要在法院采用的区块链上存证,诉讼中法院诉讼平台调取区块链信息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自动验证,根据验证结果判断证据有无篡改情况。但对于其他证据,仍以上传电子文档、电子图片为主要方式,在当事人对证据争议较大,或电子证据不足以排除虚假诉讼嫌疑的情况下,仍需线下核对原件、原物。接下来,随着网上纠纷解决机制应用的扩散,各种固定证据的方式将在实践中接受检验,技术手段的改进、效率与公正的价值权衡将决定着公众对各种电子证据形式的接受程度及证明力认定标准的容忍程度。
四、调解及调解协议的在线确认
调解被誉为纠纷解决的“东方经验”,是争议双方自行或者在其他中立第三方主持下通过协商化解矛盾、解决争议的方式。相较于“硬核”的司法裁判、仲裁裁决等,调解更具柔性,更有利于争议双方妥善化解纠纷,通盘考虑利害得失,更具建设性地面向未来的交易与合作。根据法律规定,调解也是诉讼和仲裁的必要补充,调解过程可以贯穿于诉讼和仲裁的始终,也是在案件审理中最便于灵活处理的内容,电话、邮件、视频、即时通讯等多种方式均可采取,只要留存证据表明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签收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纸质或电子的调解书,调解即可达成。
在当前疫情下,对调解领域当予特别关注的是对民事调解协议的在线司法确认程序。《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调解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目前,北京海淀法院已经有通过电子诉讼平台办理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案例[2]。这种方式将主要矛盾的化解下沉至调解组织,使纠纷免于在冗长的程序中沉淀,同时使调解内容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疫情之下,在线完成司法确认更犹如整个流程的点睛之笔。
网上争议解决机制方兴未艾,此次疫情放大了此类机制的优点,而其也将在与日俱增的应用过程中暴露出漏洞与不足。但不可否认,从发展的趋势来看,基于现代社会在效率、安全、技术应用等方面的综合性需求,网上争议解决机制将日渐成熟,成为未来纠纷解决制度体系中不可剥离的一部分。
注释:
1.“互联网+仲裁”服务当事人 贸仲湖北分会利用同步远程视频开庭审理仲裁案件,载《法制日报》,https://mp.weixin.qq.com/s/Znztsz1PLCRjr7FaFFqztw。
2.《在线审查+电子送达:海淀法院首次实现司法确认全流程“网上办”》,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58403977752473465&wfr=spider&for=pc
新冠肺炎疫情对网上争议解决等新型争议解决方式和审判模式的影响(下)
作者:解学锋 张立来源:中国贸仲委山东分会

前言: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全国上下众志成城,同心同德,各行各业都在本职岗位上为打赢这场阻击战全力以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