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出台,退休老人身故后其遗属是否还能领取20个月的退休金?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1年2月2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2021年9月1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


2021年2月2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2021年9月1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至此,在我省内退休老人身故后其遗属可一刀切的领取20个月退休金作为抚恤金的规定,也将成为历史。
根据新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均可领取以下遗属待遇(后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全文):

※ 陕西省2020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7868元/年
举例一:
小张,男,出生于1989年10月,2010年10月,小张参加工作,并开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2021年10月,小张不幸患病死亡,至此,小张共缴纳养老保险11年。由此,按照上述规定,小张的遗属可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获得以下遗属待遇:
1.丧葬补助金:(37868元/年÷12个月)*2=6311元
2.抚恤金:(37868元/年÷12个月)*9=28401元
举例二:
老金,女,出生于1958年10月。至2008年10月老金领取退休金时,其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为24年(含视同缴费年限)。2021年10月,老金因病故去。至此,老金的遗属可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获得以下遗属待遇:
1.丧葬补助金:(37868元/年÷12个月)*2=6311元
2.抚恤金:(37868元/年÷12个月)*9=28401元
※老金的缴费年限为24年,由此计算其抚恤金发放月数为:24-15+9=18年,同时,因老金领取退休金已达13年,所以应减少13个发放月数,最终核定为9个月。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出台之前,关于“患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全国并无统一规定。我省一直参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65号)、《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82号)、《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4〕22号)、《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31号)等规定,向已参保的患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退休人员、在职人员的遗属,支付下列遗属待遇:

对比来看,新旧规定主要在以下方面产生变化:

鉴于此,原《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65号)、《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82号)中关于“丧葬费”及“抚恤金”的规定或将不再适用,遗属待遇的计发将按照新规的规定执行。
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及其遗属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
第三条 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第四条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第五条 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本条所述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
第六条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第七条 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并支付遗属待遇。退休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第八条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同时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的,由其遗属选择其中一种领取。已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其遗属不再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第九条 参保人员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日期作为其死亡时间,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待遇。被宣告死亡参保人员再次出现的,已领取的遗属待遇应予退还。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对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至本办法施行前死亡参保人员的遗属尚未享受遗属待遇的,由各省妥善予以处理。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