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我们来总结“程序法”的部分。
这部分内容主要包含刑诉、民诉和行政。
它们的主要特点是程序严谨,条分缕析。
知识点不难但多且散。
这样看来记忆当然很重要,但是尽量建立程序法的框架更有必要。
希望我的文章能够帮助大家建立程序法的框架。
本篇讲刑诉。
概述
刑事诉讼法
分成两部分来理解。
第一部分是刑诉概念的理解。
诉讼法作为程序法,是很多人都不了解的。
大家只知道刑法,却不知道刑法的每一步都要被刑事诉讼法所“伴随”。
刑诉法是干什么的?为什么要刑诉法这么重要?刑诉法有哪些要素?第一部分就理解这些。具体如下:
原则、参与机关和参与人、辩护与代理、刑事证据、强制措施、附带民诉
第二部分是刑诉程序的理解。
刑事诉讼完整的流程:
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再审)、执行。
以及特别程序:未成年人、当事人和解、缺席审判、被告逃匿死亡类案件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等。
第一部分:刑诉概念
刑诉法,明确公检法的职责,明确一起案件中各方参与人的权利义务,明确整个案件的流程,使得刑事诉讼有序进行。此为工具价值。
刑诉法,通过程序的规制,约束公权与私权,此为独立价值。
两大原则
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则,
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显时特告死)——显著轻微、已过时效、特赦、亲告不告、被告或嫌疑人死亡。
参与机关
1、公安机关负责绝大部分刑事案件的立案和侦查;
2、监察委员会负责公务员及履行公职的人员,
3、检察院负责:
司法人员(不包含监察官)利用职权的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此部分跟公安和监察有重叠,且需要省检察院同意立案);
要求市级检察院立案,市级立案之后可以给基层检察院拿去调查。
与监察机关竞合时,应以监察机关为主。
4、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亲告罪案件: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虐待、侵占;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的,且被害人自己有证据的轻微刑事案件;
公诉转自诉:被害人找公安或检察院,但对方不予追究的,且被害人自己有证据的(兜底)
自诉转公诉:对故意伤害、非法入侵住宅、侵犯通信、重婚、遗弃等,自诉人证据不足或被告人可能被判三年以上的。法院应告知自诉人去公安报案侦查,或者直接移送公安。
辩护与代理部分
值班律师制度:值班律师不是辩护人,只为被告提供最低限度的法律援助,例如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认罪认罚建议,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起诉阶段可以阅卷。
检察官法官离职2年内,不能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
检察官法官在职时应回避:其配偶父母子女是其辖区内律所合伙人或设立人,或以律师身份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证据划分
根据来源:原始证据、传来证据
根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直接证据、间接证据
根据表现形式:言辞证据、实物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是一大考点,也是非常能够体现刑诉法作用的地方
因为刑事案件中,公权力是强势一方,这些年冤假错案也不是没有,一旦成立就是毁掉一个人的一生。所以取证如果非法,那么该证据必须被排除。
一般来说,使用暴力刑讯逼供等方式。
有些不符合程序的证据,但经过解释还能用的,叫瑕疵证据。
那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这件事,应该什么时候做呢?
开庭前最好,一并提交申请理由,法院审查;
庭中提出排非申请,要说明理由,此时法院可以选择当庭处理,也可以选择庭后处理,这就稍显被动了。
二审中也可以申请之前没申请过的排非。若排非后因证据原因,导致影响审判结果的,可以发回重审;法律适用等问题可以直接改判。
是不是很乱?
我们理解其核心原则是:尽量不搞证据突袭,不许同一案由重提,不许反悔,但允许依据新线索新证据再次提排非,程序严谨,兼顾效率。
强制措施
拘留。公安,检察院有权决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的拘留期限不超过14天,只有针对流窜多次作案等嫌疑人,可以延长至30日以上;
检察院自侦案件不超过17日;监委会采取了留置措施的移送案件,不超过14日。
逮捕检察院、法院有权决定;检察院有权批准;公安执行。
检察院在批准逮捕之前,有以下7种情况的,应当询问犯罪嫌疑人,以决定是否逮捕:
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2、嫌疑人要求当面向监察人员陈述的
3、侦查活动可能重大违法的
4、嫌疑人认罪认罚的
5、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6、未成年人
7、盲聋哑精神病等
公安机关逮捕之后,要向检察院送达执行回执。
附带民诉
刑诉里的附带民诉,一般是因为该刑事案件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失,只能请求赔偿物质损失,which means 当你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时,法院会不予受理。
当你提起的诉讼请求,为应当依法追缴或退赔的财产时,法院会不予受理(因为已经说明白了,会追缴退赔的,就不要再提诉请了)
当你提起的诉请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对你造成的损失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应当告知你去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部分:刑诉程序
立案
正常立案。
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控告人(报案人或举报人不行)可以申请复议,之后向上一级公安申请复核;或者申请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或者向法院自诉。
如果是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不立案的,只能申请复议,而不能向上一级公安申请复核。
侦查
询问嫌疑人:
2名以上人员询问,同案犯分开询问。已送看守所的嫌犯,要在看守所询问。送看守所之前要进行体检并记录。检察院询问时,应全程录音录像。
询问证人或被害人:
不可拘传或传唤,个别进行。
勘验、检查、查封、扣押、查询、冻结、鉴定、技术侦察(应慎用)、通缉、辨认。
起诉
犯罪事实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上面少一条,都不会提起公诉。要么退回去让公安检查补充证据继续侦查(2次为限),要么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经过补充侦查)、附条件不起诉、特别不起诉等。
对不起诉不服的:
公安向通缉检察院复议,向其上级复核;
监察委向上级检察院复议;
被害人想上级检察院申诉,或法院自诉。
被酌定不诉人不服的,向做出酌定不诉的检察院申诉。(因为酌定不诉的意思,一般为有罪但情节轻微不诉,那么被酌定不诉人有可能认为自己无罪,所以不服。)
审判(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再审)
一般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
顺序原则是先控后辩。
其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等阶段可以倒流,即辩论时如果发现调查不尽,可以返回进行法庭调查阶段等。
一审分为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
其中简易程序是常考点。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基层法院管辖
2、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被告人自认罪行,没有异议
4、被告人对简易程序的使用,没有异议
速裁程序是一种特殊简易的简易程序。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可能判三年以下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也认的,可以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
我们整理一下简易和速裁的异同点。
相同:
都是基层法院管辖,一审案件,被告认罪且同意适用该程序,可独任(简易可组合议庭,速裁只能独任),检察院公诉时可对法院提建议并派员出庭,被告人最后陈述不可忽略。
不同点:
速裁不适用未成年人,不适用三年以上,被告只认罪不认罚的不适用速裁,速裁不可组合议庭,速裁不进行法庭辩论和调查,速裁应当当庭宣判,速裁审限10-15日,while简易审限20日-一个半月,速裁不适用自诉案件。
此外,速裁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条件:只要被告人表示不情愿,就需要转普通程序。而简易程序,即使被告人表示不情愿,仍可以继续,因为它没有那么“速裁”。
二审:全面审查(认定事实,法律适用)
被告人上诉不加刑,若自诉人上诉或检察院抗诉的,不受此限制。
没有被抗诉的,二审不能“伤及无辜”。
死刑复核
1、直接核准
2、纠正核准:原判事实或法律存在瑕疵,但判死刑并无不当
3、事实问题发回
4、新证据发回
5、量刑过重发回
6、程序不当发回
7、数罪并罚中部分犯罪事实问题,全发回
8、共同犯罪部分被告事实问题,全发回
9、部分罪量刑过重,可对部分罪改判
10、部分人量刑过重,可对部分人改判
再审(审判监督程序)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受委托的律师可提起,可向法院或检察院。
生效法院同级的检察院受理,不同意的,由上一级检察院受理。
若同级检察院认为应当抗诉的,要报上一级检察院,由上一级检察院向其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向法院申诉的,由终审法院受理(但二审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由一审法院受理)
申诉期限,刑罚执行完毕2年内。
申诉之后,启动再审程序的情况为:
1、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2、最高法和上级人民法院
3、最高检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执行
执行财产的顺序:
1、人身损害的医疗费
2、退赔被害人损失(附带民诉中不受理的,有印象吗)
3、其他民事债务
4、罚金
5、没收财产
需要追缴的,如果被追缴的物品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恶意取得的要追缴。
特别程序: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主要是有些情况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观察一段时间,表现良好则不起诉。当然,如果未成年人犯罪所侵害的也是未成年人的话,那么该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应征询被害未成年人的意见
特别程序:当事人和解
1、公诉案件(民间纠纷导致的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或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且可能为3年以下刑期的,或除渎职外7年以下刑期的过失犯罪)
2、被告悔罪
3、被害人谅解
4、被害人自愿和解
后果:公安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建议,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从宽处理等。
特别程序:缺席审判
适用对象:国恐贪在境外的,病半年起不来的,死了但可能被判无罪的,死了但需要再审的。
缺席审判的被告,其辩护权可由近亲属代位委托。
特别程序:被告逃匿死亡类案件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重大犯罪通缉一年且应当追缴的;已经死亡且应当追缴的。
追缴违法所得,包含孳息。
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提出申请并举证,犯罪地或住所地的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受理15日内发公告,公告期6个月,之后开庭审理,被告近亲属及利害关系人可参加诉讼,审理之后五日内可上诉。
人不在而没收别人的财产,还是一件需要谨慎处理的事情的。
特别程序: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
适用条件:
1、实施暴力
2、危害公共安全
3、经鉴定为精神病
4、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基层检察院申请(法院审理中也可依职权启动)、基层法院合议庭决定(可以不开庭)、公安执行、检察院监督。
检察院申请的,法院应当会见被申请人。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不服决定的,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级人民法院1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检察院不服的,20日内提出书面纠正一件,法院应当另组合议庭,1个月内决定。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解除强制医疗,被驳回的,6个月后可再次申请。
“程序法”之刑事诉讼法
作者:邱裕峰来源:温度知产

接下来我们来总结“程序法”的部分。 这部分内容主要包含刑诉、民诉和行政。 它们的主要特点是程序严谨,条分缕析。 知识点不难但多且散。 这样看来记忆当然很重要,但是尽量建立程序法的框架更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