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当下,居家办公期间不慎滑倒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来源: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1年伊始,新冠肺炎病毒再度袭来,石家庄对全市所有社区、农村实行了闭环管控,形势异常险峻,这场“反扑”的疫情也使得很多企业又恢复了员工居家办公模式。

2021年伊始,新冠肺炎病毒再度袭来,石家庄对全市所有社区、农村实行了闭环管控,形势异常险峻,这场“反扑”的疫情也使得很多企业又恢复了员工居家办公模式。然而,当居家办公逐渐成为常态化,员工在家办公受伤的情况也时有发生,那么居家办公期间不慎滑倒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呢?
张某供职于一家新媒体公司,受疫情的影响,公司决定全员居家办公,通过钉钉打卡考勤,每天的工作时间从早八点至晚五点。工作性质原因,张某居家办公期间的工作并不轻松,随时都要处理客户问题、公司内部工作沟通等,经常一天要接十几个电话。这一天张某正在工作时,听见在卧室充电的手机铃声响起,张某就赶忙起身去接电话,但当时脚下一滑不慎摔倒,桌子上的玻璃杯被碰下来摔碎,碎片扎入了张某的小腿。
张某的家人见状赶紧拨打了120急救,将张某送至医院,并及时向公司人事部门进行了汇报,但人事部门也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一头雾水,向律师请教这到底算不算工伤呢?
律师解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实践中,工伤认定主要依据“三工”要素来分析,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因此,张某受伤需要结合“三工”要素具体分析。
01 住所是不是工作场所?
“住所”在通常情况下是难以被界定为工作场所,但因疫情防控需要,国家倡导在家办公,事实上,员工在家办公也是经过用人单位的安排或同意。因此,张某的住所应当视为工作场所。
02 居家办公期间,工作时间能否清晰认定?
在单位现场办公时,有明确的上下班时间,而在家办公期间,工作时间会变得碎片化和灵活化,也带来了工作时间和生活时间难以区分的客观问题。在此种情况下只要有合理理由和证据支持的,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本案中,张某正在工作的电脑文件、未接的客户来电、家人的证言等均可以证明张某受伤时正处于工作期间。
03 是否因从事工作而遭受的伤害?
工作原因应当是认定工伤中最为核心的要素,也是最容易引发分歧和争议的要素,员工遭受的伤害必须与履行工作职责存在必然联系与因果关系。本案中,张某受伤正是因接听工作电话而导致的,符合“工作原因”这一要素。另外,经检索法院的相关案例,除了这种直接因工作行为导致的伤害外,因从事工作而解决必要生理需要时所遭受的伤害,也可认定为工伤,如在家办公时为解渴而烧水导致的烫伤或因如厕需要而导致的摔伤等。因此,本案中张某居家办公时摔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律师提示
居家办公有别于在用人单位经营场所办公,对于员工的工作状态和行为,用人单位无法充分了解和掌握,且在家办公随机性很大,活动空间和时间远超工作范畴。因此,员工居家办公受伤,请保存好受到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明,并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用人单位应在员工发生事故伤害三十天内把有效材料报送到当地的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申报的,员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在工伤发生后一年之内直接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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