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有“视觉中国”水印的图片是否一定侵权?

来源:公司法探

文章摘要
2019年,一张“人类首张黑洞照片”把视觉中国这个“版权黑洞”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我们才注意到,印有“视觉中国”的图片几乎占据了各大公众号、网站的文章配图。

2019年,一张“人类首张黑洞照片”把视觉中国这个“版权黑洞”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我们才注意到,印有“视觉中国”的图片几乎占据了各大公众号、网站的文章配图。很多公众号都或多或少使用了有“视觉中国”水印的图片。视觉中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大量维权,在裁判文书上相关系列案早已超过千件。国内很多公司都曾被起诉,不过大部分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会与视觉中国达成和解并开展后续合作。这其实也是视觉中国的惯用手段---以打促和,在和解时促成业务合作。其中也有少部分公司选择了坚持到底。最高院(2021)最高法民再355号民事判决就是一起图片使用方在一审二审中都败诉,最后在再审中翻盘的经典案例。该案对于今后在全国范围内此类图片版权纠纷的审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案情简介
1、申请人河南草庐蜂业有限公司(“草庐公司”)在其官方公众号文章里使用了有“视觉中国”水印的四张图片。被申请人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汉华易美”)是Getty公司在国内的受托方,负责其在国内的维权等。汉华易美称其对有“视觉中国”水印图片持有著作权。因此,其将草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2、汉华易美所依据的权利凭证为Getty公司的《授权确认书》,在该确认书的附件A列明了包括涉案图片品牌在内的品牌清单;Getty公司在《授权确认书》中明确授权汉华易美对涉案图片在内的图像享有包括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等相关权利,即授权汉华易美享有涉案图片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相关著作权。
3、本案的一审法院认为,“视觉中国”网站上标注“视觉中国”是版权所有人,是基于“视觉中国”与汉华易美之间的关系而标注,不能以此否认汉华易美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本案中,涉案图片标有“gettyimages”“视觉中国”水印。汉华易美提交了涉案图片的属性信息。据此可以认定涉案图片水印和属性信息,共同构成证明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汉华易美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草庐公司赔偿汉华易美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000元。
4、二审期间,草庐公司提交了第三方网站亦登载涉案图片的证据。但法院认为,结合一审期间汉华易美已经为证明其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提供了一系列证据的情况下,草庐公司仅凭第三方网站上登载涉案图片,尚不足以推翻关于汉华易美享有涉案相关图片著作权的认定。因此,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需要指出的是,在二审期间,草庐公司强调了涉案图片同时标注有摄影师署名的问题。草庐公司主张,在有明确摄影师的情况下,汉华易美若不能提供该摄影师的授权证据,则无法认定汉华易美是著作权人。对此二审法院认为,该主张仅是针对授权链条提出的质疑,不等同于提供了相反证据。尽管Getty公司网站上有摄影师仍保留有版权的表述,但是该表述并不能证明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不享有著作权。
5、再审推翻了一、二审法院的相关认定,驳回了汉华易美的全部诉讼请求。
再审裁判要旨
在本案再审中,最高院认为:
1.不能仅以水印认定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属于汉华易美。
2.《授权确认书》只能证明Getty公司与汉华易美之间进行授权的事实,并非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的证据。
3.权利声明属于单方陈述,在缺乏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仅以权利声明确定著作权归属。
4.汉华易美与摄影师之间代理关系的性质,决定了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并不发生民事权利的移转。在图片摄影师仍然保留著作权的情况下,汉华易美拥有著作权的主张显然不能成立。
5.判定构成相反证据的,汉华易美应当进一步举证,未完成进一步的充分举证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认定
本案再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汉华易美是否拥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本案中,涉案图片除标注“gettyimages®”水印外,还分别标注有四名摄影师名字的水印,而且“gettyimages”之后紧接注册商标标志“®”,因此,不能仅以此水印认定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属于Getty公司。汉华易美在一审、二审诉讼中提交了Getty公司出具的《授权确认书》、网站权利声明等证据,但《授权确认书》只能证明Getty公司向汉华易美公司进行授权的事实,并非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的证据;权利声明属于单方陈述,在缺乏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仅以权利声明确定著作权归属;根据草庐公司在一审、二审期间提交的Getty公司回复邮件等反驳证据,Getty公司确认相关图片系由摄影师将自己的作品投稿给Getty公司销售,Getty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销售后支付给摄影师相应版税,而投稿的摄影师仍然保留图片的著作权。
虽然草庐公司提交的反驳证据,尚不足以完全否定汉华易美相关证据的真实性,但是,由于汉华易美与Getty公司之间存在业务上的联系,汉华易美也正是基于Getty公司的授权才提起本案诉讼,因此,汉华易美相较于草庐公司更有条件获取Getty公司取得涉案图片著作权的证据,如果草庐公司提交的反驳证据存在虚假内容,汉华易美也有条件加以举证反驳。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汉华易美不仅并未通过举证否定草庐公司反驳证据的证明力,而且还在答辩意见及本院询问过程中,明确认可涉案图片1和图片4系由摄影师与Getty公司签订供稿协议,由Getty公司作为代理人,以Getty公司的名义对外展示、销售、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图片2和图片3,系Getty公司收购另一家OJO公司后相应取得图片著作权。但是,即使汉华易美的上述陈述内容真实,代理关系的性质也决定了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并不发生民事权利的移转,在图片摄影师仍然保留著作权的情况下,汉华易美关于Getty公司拥有涉案图片1和图片4的著作权的主张显然不能成立;而汉华易美也未能提供OJO公司享有涉案图片2和图片3著作权的证据,在此基础上,其关于Getty公司基于收购OJO公司而取得相关图片著作权的主张也就缺乏事实依据。综上,在草庐公司提交了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汉华易美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Getty公司拥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综上,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在案证据,本案无法认定Getty公司取得了涉案图片的著作权,相应地,汉华易美关于其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的主张亦缺乏事实依据,其在本案中提出的相关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一审、二审法院在草庐公司已经提交反驳证据的情况下,未能全面、客观地审核全部在案证据,导致事实认定有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小编感言
汉华易美就图片版权漫天要价以及以打促和,曾引发了广大民众的质疑。透过维权的表象,背后的版权归属问题、获利问题,更应该是我们关注的焦点。如果汉华易美仅仅因水印就能轻易要求赔偿,借此谋求利益,那么所谓的维权已丧失其根本意义。然而,考虑到诉讼成本以及时间成本,诸多公司在多方权衡下大多选择了和解。对于草庐公司的坚持,笔者表示敬佩。在一审二审都败诉的情况下,草庐公司能坚持到最高院的再审,这是真的勇士。希望以后越来越多的公司不轻易对这种维权低头。
案件来源:
河南草庐蜂业有限公司与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再审|(2021)最高法民再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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