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在当前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框架下,刑事诉讼程序呈现多元化特点,刑事裁判文书亦应当反映相应诉讼程序的特点,需要进一步出台与之相配套的刑事裁判文书改革方案,实现裁判文书繁简分流,缓解法院案多人少困局,不断提高刑事裁判文书质量。本文拟通过分析“繁简分流”的价值导向、推进“繁简分流”面临的现实问题及“繁简分流”机制构建的路径建议等问题,以期为人民法院进一步推进刑事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机制建设献一份绵薄之力。
一、刑事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改革的价值导向
(一)契合诉讼程序多元化趋势
我国当前各级人民法院使用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最早发布于1999年,而《刑事诉讼法》在经历2012年的重大修改后,增加了简易程序、未成年人审判等诉讼程序,推行了非法证据排除、量刑规范化、刑事速裁、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制度等改革,刑事裁判文书样式结构必须相应调整。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为例,2017年度全年审结刑事案件2346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案件1509件,占案件总数64.32%,其中,适用速裁程序案件205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817件,占案件总数34.83%。诉讼程序多元化是大势所趋,不同的刑事审判程序根据不同的刑事案件而设立,应带有各自的鲜明特点,本着科学规范、结构合理的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审判模式的要求,对裁判文书制作进行繁简分流,丰富裁判文书种类,完善裁判文书结构。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一审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以及速裁程序的案件,应简化内容要素,以腾出更多的精力来打磨那些需要说理的裁判文书。对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在现有结构模式下,合理安排事实认定和证据分析认证的内容与逻辑结构,加大需要说理部分的比重,使裁判文书结构更加合理,层次更加清楚,论证更加充分,打造更多的精品裁判文书。
(二)缓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困局
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社会公众利益诉求和价值观念呈现多元化趋势,社会矛盾多发易发。与此相对应的即是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的刑事案件数量激增。在案件快速增长的同时,由于编制不足、人员老化等因素,法院审判人员却相对减少,使得“案多人少”矛盾愈加显现。除此之外,员额制改革后,受比例限制,办案法官人数进一步减少,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案多人少”矛盾加剧。推进刑事裁判文书的“繁简分流”改革,既是提高司法审判效率的重要途径,又符合当今世界司法审判发展的普遍规律。疑难复杂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有针对性地说理,适用简易程序、刑事速裁程序、认罪认罚程序的案件可以简化裁判文书,充分提高司法资源配置效率,可有效缓解当前形势下,基层人民法院普遍面临的“案多人少”困局。
(三)提升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
公正和效率是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共同追求的目标,也是进行刑事诉讼改革的两条主线。简单案件快速处理,复杂案件精细审理,这即符合客观审理规律,又符合司法资源配置要求。随着刑事案件数量的高速增长,司法对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法治的作用得到前所未有的凸显,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能力不足之间的矛盾也随之愈发突出。案件快速增长与司法资源有限性的矛盾是世界性的难题。这就需要人民法院大力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改革,根据案件繁简建立差异化的审判运行机制,配套构建相对应的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大幅提高审判资源生产效率。在追求司法效率的同时,保障司法裁判文书的“质量”,裁判文书繁者愈繁、简者愈简是对公正与效率的最好体现。
(四)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方向
改革刑事裁判文书,应当顺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运用查明的合法、有效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裁判,提升裁判文书的社会大众公信力,最终实现建立法治国家的目标。实现上述目标的最佳途径是让社会大众充分认识和了解司法公正,而裁判文书无疑是最为直接和有效的认知方式。实现刑事裁判文书的繁简分流,在简易程序裁判书中简化证据审查、事实认定、判决理由阐释等内容,让审判案件的法官将主要时间和精力投入到被告人不认罪、控辩双方争议较大案件裁判文书的制作上,在裁判文书中体现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人权保障、证据裁判等法律原则和制度,以及裁判中立、控辩平等、庭审实质化等要求,突出庭审地位和功能的描述,展示以审判为中心、以控辩为两翼的庭审格局,把控辩双方的证据、争议、控辩意见以及法院的采信情况等,客观完整展现出来。然而,囿于刑事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改革的滞后,当前大部分裁判文书对这些环节的论述缺失,或者论述不成体系,削弱了裁判文书的说服力。所以,系统、科学、有逻辑地将上述环节在疑难复杂、被告人不认罪等案件的裁判文书中载明,是向公众展示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成果的必要手段。
二、推进刑事裁判文书繁简分流面临的现实问题
任何改革都有问题倒逼而来,经过多年的司法改革进程,我国刑事裁判文书日趋规范,基本符合现有诉讼制度、满足司法审判需要,但是目前我国的刑事裁判文书同质化的现象比较严重,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多元化审判程序不匹配,案件繁简分流未得到充分落实,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刑事裁判文书同质化现象严重,不能反映不同刑事审判程序的特点
刑事审判程序是多元化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政策所规定、确立的刑事审判程序、制度的种类越来越多,刑事审判程序总体呈现多元化的趋势。我国当前各级人民法院使用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最早发布于1999年,它规定了“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共9类164种,其中裁判文书45种”,分为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五个部分,结构相对固化,程式化特点鲜明,个性化特点不足。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1999年、2001、2003年三次作出修改,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基本固定、逐步规范,但整体改革力度有限,仅针对特殊情形和案件审理程序的变更进行了相应的调整。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存在同质化现象,司法实践中的刑事裁判文书也是同质化的。长期以来,裁判文书在我国被强调为公文,法官拘泥于公文的程序化和格式化,裁判文书千篇一律,稍有变化即引来争议。不论是什么案件,也不论在什么程序中,裁判文书的格式大体相当,内容基本一样,不能反映不同刑事审判程序的特点,造成裁判文书和刑事审判程序相脱离,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事审判程序功能的正常发挥。
(二)繁简案件审判事务分工模式科学性有待加强
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法院的审判团队配置模式仍然基于传统庭室格局建立,鲜有根据案件繁简或者类型差异进行区分设置。案件“繁简分流”机制需与精细化审判相匹配,而在传统审判资源配置模式下,即便人民法院对案件繁简进行了有效划分,审判效果及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也会因为法官精力不够集中、专业化程度不够而大打折扣。此外,在当前形势下,法官所面临的各项事务异常繁多,既有审判工作,又有相关行政事务工作需要负责,个别法官还需要同时负责送达、卷宗归档等,审判辅助性事务占据了法官大量时间,让法官无法集中主要精力从事审判核心业务,直接导致了案件的大面积积压,严重制约了案件处理效率,错失了施行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良好契机。综上,缺乏科学的繁简案件审判事务分工模式是司法实践中制约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及裁判文书繁简分流制作水准的重要因素。
(三)案件繁简分流缺乏统一、明确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案件繁简分流意见》)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法院进行“繁简分流”改革的纲领性文件,理应成为刑事裁判文书繁简分流的基础性区分标准。虽然“繁简分流”的概念被屡次提及,但鲜有规范性文件对“繁简分流”的具体定义及分类标准作出表述。笔者认为,顾名思义,繁即是复杂,简即是简单。所谓“繁简分流”,结合司法审判工作实际,即是指在严格遵循客观司法规律和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程序权益的基础上,改革案件办理模式和审判方法,通过建立科学的繁简案件区分标准,并辅之以差异化的繁简案件审理规则,其核心在于建立科学的繁简案件区分标准和差异化的繁简案件审理规则。《案件繁简分流意见》虽然提出,要将案件的事实繁简程度、社会影响大小、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的指导意义等方面作为划分繁简案件的主要考虑因素,但该标准表述较为概括,难以直接适用。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对裁判文书繁简分流的标准做了一些规定:“根据不同审级和案件类型,实现裁判文书的繁简分流。加强对当事人争议大、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一审案件,以及所有的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说理性。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一审民商案件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的一审轻微刑事案件,实行简化的裁判文书,通过填充要素、简化格式,提高裁判效率。”明确了裁判文书繁简分流的标准是“不同的审级和案件类型”。但这一规定仍然存在简化裁判文书适用范围过窄,无法解决裁判文书与审判程序不匹配、不利于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缺乏客观性,不利于作为分类标准使用等问题。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区分繁简案件通常都是通过对立案材料的初步审查来进行的,具有较强的主观性,时有“繁案简立”、“简案繁办”的现象发生。缺乏科学的案件繁简区分标准是刑事诉讼中制约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机制准确运用的关键性问题。
三、刑事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改革路径探究
(一)合理设置刑事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标准
刑事裁判文书繁简分流的标准设立得正确与否,是刑事裁判文书能否成功分流的关键。对刑事裁判文书进行繁简分流的标准,要本着案件类型以及由它所决定的审判程序这个线索去寻找。我国《刑事诉讼法》把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划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以适用普通程序为一般原则,同时,把“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作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除此之外,《刑事诉讼法》还在特别程序中设置了公诉案件和解程序,对于一定类型的刑事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自愿、合法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不起诉或在量刑时予以从宽处罚。自2014年来,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都以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为基本适用条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四五改革纲要》中,提出“构建被告人认罪案件和不认罪案件的分流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由此可见,根据控辩双方是否就控诉事项达成“合意”,是设置审判程序的主要参考因素。而把审判阶段的刑事案件划分为控辩双方就控诉事项达成“合意”的案件和达不成“合意”的案件,应以“控辩双方在审判中的对抗程度”作为裁判文书繁简分流的决定因素。控辩双方在庭前可以达成“合意”的刑事案件,一般不存在对事实及证据的严重分歧,因此,法庭审理也不需要对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作细致详尽的审查,此类案件应着重于“高效”结案,适用简便快捷的审判程序,在制作裁判文书时,也应避免对事实及理由的繁琐表述及长篇论证,文书的类型理所应当是内容简要、论述精当的“简式裁判文书”。与此对应,倘若控辩双方无法在庭前就事实及案件定性达成“合意”,双方争议问题较多,或涉及社会重大敏感问题、引发公众广泛关注的案件,庭审对抗程度普遍较高,法官审理此类案件亦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及精力,在制作裁判文书时,不可避免的需要对诸如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审查、程序的合法与否及量刑标准等问题作出详细阐述和论证,这类与“简式裁判文书”相对应的文书类型,可称之为“要式裁判文书”。
(二)组建专业化繁简案件审判团队,制定配套考核机制
专业化的审判团队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内在要求,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应当根据法官办案能力、审判经验及专业特长等因素,以及案件不同类型确定审理类型化案件的专业化审判组织,确定专门审理控辩双方达成合意案件与被告人不认罪、社会影响重大等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人员。“简案”集中审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快审”,倘若所有繁简案件平均分散到所有法官个人审理,并不利于“简案快审”机制的流畅运行,具体而言,可以类型化简单案件为定位,对近年来各类刑事案件收案数量、繁简类型、专业化程度三大要素进行分析,先行确定将受案量较大、控辩对抗程度较弱、对效率要求较高的案件,如危险驾驶类案件、盗窃类案件等纳入简案专业化审判范畴。同时,注重专业法官队伍的梯队培养,建立资深法官与初任法官、法官助理间的“传帮带”机制,实行法官定期轮岗,促进法官专业能力的全面提升。打造专业化的审判团队是确保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作用发挥的必然要求。
要让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真正发挥效能,还必须充分调动全体办案人员的工作热情和智慧,让简单案件和复杂案件都有人愿意且乐意办理。因此,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必须对传统考核模式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要在深入研究繁简案件工作量差异和换算标准的基础之上,建立健全考核到岗、考核到人的差异化业绩评价制度,实事求是、科学有据地设计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合理评价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办理繁简案件的实际工作量,进而调动各方面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简案快审,推广简式裁判文书
刑事裁判文书的繁简分流,需以简案快审保障难案精审,简案快审无疑需要在裁判文书改革中大力推广简式裁判文书。简式裁判文书是控辩双方能够达成“合意”的前提下所适用的审判程序中使用的刑事裁判文书,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即是控辩双方达成充分合意的一类审判模式。简式裁判文书可以在事实论证和裁判说理等部分,简化省略相关内容,缩减裁判文书篇幅,以达到节约诉讼资源,提升审判效率的目的。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需要划定简式裁判文书中,不可省略、必须载明的程序及实体事项。刑事裁判文书的基本结构要素,如首部、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名称、量刑情节的适用及最后的处理意见理所当然是不能被省略的。其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等审判程序适用的条件必须是被告人认罪、认罚,此类程序最重要的问题在于严格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被欺骗、引诱,或是否基于错误认识认罪认罚,因此,必须有对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客观性审查的记载。再次,简式裁判文书并不代表完全不用释法说理,而应当以简单、精炼的文字,将法官对案件定性及量刑的意见概括阐明,忌长篇大论式阐述理由。最后,应探索改革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等相配套的裁判文书格式及制作要点,使简式裁判文书充分体现所对应审判程序的特点及内容。对被告人认罪认罚、情节轻微、控辩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可大胆探索“要素式裁判文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及“表格式裁判文书”等形式。
(四)难案精审,强化事实论证和法律说理
分析当前我国刑事裁判文书实践,普通程序特别是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等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质量,普遍存在说理性不强、裁判理由泛化、辨法析理不足等不容忽视的问题。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不认罪、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疑难复杂案件裁判文书,应当合理安排案件事实的叙述、证据的分析认证等内容要素。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在经审理查明事实部分,对于控辩双方所陈述和提交法庭质证的证据及其反映的案件事实情况,应予以平等重视,对于辩护人提供的证据,也应逐项具体写明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实内容。第二,对于控辩双方各自发表的意见,应予以尽可能详尽地展示于裁判文书中,尤其要重视辩护人提出的法律依据明确的法律意见,对案件最终的公正、公平裁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第三,在定罪说理方面,应全面分析、阐述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要素,对控辩双方围绕质控所进行的举证、质证以及法庭的认证过程逐一评判,将法官究竟如何定罪量刑的“证据→事实→适用法律→裁判”逻辑思维过程全面展现于裁判文书中,展现于社会公众的视野之下。只要庭审结束时控辩双方对这些争点的认识没有达成共识,这些争点没有解决,裁判文书就应当对此有所回应,在这里必须坚持回应一切争点的原则。第四,通过对全案定性分析、量刑论证以及适用法律的论证,法院应当表明对案件定性处理的总结性意见,并针对控辩双方对案件的定性和处理意见,分析是非曲直,并表明采纳与否。第五,当前司法实践中,疑难复杂案件裁判文书普遍存在的“不说理”或“说理不充分”现象,其原因主要不是法官不会写,而是出于各种顾虑,法官不愿写、不敢写。所以,应从制度上对“要式裁判文书”的制作规范提出要求,完善裁判文书说理的刚性约束机制,为裁判文书说理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督促法官制作说理充分的裁判文书。此外,还可借助裁判文书公开上网的契机,在全社会建立裁判文书说理的评价体系,表扬奖励优秀“要式裁判文书”撰写者,为推动裁判文书说理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诉讼程序多元化背景下刑事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改革路径探究
作者:朱妙 黄擘 庞一超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编者按 在当前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框架下,刑事诉讼程序呈现多元化特点,刑事裁判文书亦应当反映相应诉讼程序的特点,需要进一步出台与之相配套的刑事裁判文书改革方案,实现裁判文书繁简分流,缓解法院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