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是国家禁毒日,毒患猛如虎,直接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毒品不仅伤害自己,伤害他人,也易滋生各种犯罪,笔者通过一些案例讲述一些身边暗藏的毒品犯罪,提醒诸位莫掉坑里!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只要你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并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都构成犯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要注意的是,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含共同吸食),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也会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案例
吸毒人员余某、李某、周某三人凑500元后,由余某联系徐某帮忙购买冰毒。徐某同意后,从陶某处购买了0.3克冰毒给余某。后徐某同余某三人在周某(另案处理)的车上共同吸食冰毒。另查明,徐某在帮助吸毒人员王某购买冰毒时通过微信转账收取了20元“劳务费”。
法院认为
被告人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非法持有毒品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毒品数量和情节严重的认定分别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
案例
被告人熊某通过微信接受黄某(已判刑)委托帮忙保管物品,随后二人在荆州区会合后,被告人熊某进入由黄某驾驶的黑色轿车副驾驶座位,黄某从车内拿出1包装有4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下同)的银色自封袋交给熊某,告知被告人熊某自封袋内装有约500颗“麻果”,让其代为保管,熊某接过“麻果”后,存放于荆州区草市街家中养鸡场内。同月19日,黄某从熊某处取回“麻果”。同月21日0时许,黄某随身携带从熊某处取回的“麻果”,进入沙市区某民宿909房间时,被荆州市沙市区分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从黄某身上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44克。经鉴定,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
法院认为
被告人熊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律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44克,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符合下列情形的:(1)1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2)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3)2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要注意的是,本条处罚的行为是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场所可以是可以是自己的住所,租房,宾馆开的房,也可以是自己经管的场所,如酒吧、KTV等。
案例
2021年5月至6月,被告人李某驾驶车辆载着旦某到重庆市万州区购买甲基苯丙胺,在返回利川途中,在车上多次容留旦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1年5月21日、6月4日,被告人李某驾驶鄂QA××小型汽车行驶至利川市××镇和重庆市万州区××镇××处,两次在车内与旦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21年6月14日,被告人李某驾驶鄂Q2××小型汽车载着旦某行驶至利川市××附近空坝处,与旦某在车内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21年6月21日,被告人李某驾驶Q2××**小型汽车载着旦某行驶至利川市××镇齐岳山山顶处,与旦某在车内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笔者提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不可碰,帮人保管毒品不可为,在自己的场所发现他人吸毒要制止。总之,远离毒品,远离与毒品沾惹的行为,因为一不小心就涉嫌犯罪,“喜提”“银手镯”。
远离毒品,这些犯罪比你想象的简单!
作者:黄庭军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6月26日是国家禁毒日,毒患猛如虎,直接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毒品不仅伤害自己,伤害他人,也易滋生各种犯罪,笔者通过一些案例讲述一些身边暗藏的毒品犯罪,提醒诸位莫掉坑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