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产权证尚未过户,是否便无后顾之忧?

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仲裁案例 有了产权证尚未过户 是否便无后顾之忧? 购买房产后,支付了全部价款,且已经实际入住,但尚未办理更名过户,购房者是否就无后顾之忧了?

仲裁案例
有了产权证尚未过户 是否便无后顾之忧?
购买房产后,支付了全部价款,且已经实际入住,但尚未办理更名过户,购房者是否就无后顾之忧了?
案情简介
小美与小赵于2015年8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小赵将其名下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一处房产卖与小美,同月,小美交付房款142万元(其中包括2万元居间服务费),小赵如约交付了房产,且公证委托小美办理产权过户,但小美一直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2016年8月,小赵到房屋交易中心谎称其产权证丢失,申请办理了新的产权证书,导致小美手中的房产证无效,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故小美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小赵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争议焦点
小赵在房屋和产权证书均已交付的情况下,重新以自己的名字再次办理产权证,是否构成违约?
仲裁结果
被申请人小赵应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继续履行合同,协助申请人小美办理诉争房产之产权登记过户手续。
仲裁评析
小美与小赵于2015年8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相关合同义务。本案中,小赵应该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小美全面履行合同,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其向房产交易部门申请办理新的房产证书的行为,导致小美不能正常办理产权交易,构成违约。小赵以自己是房产权利人为由补办房产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卖方协助买方办理产权登记是合同规定的义务。小赵在明知原房产证在小美手中又办理新证,违反合同约定,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哈仲提示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日益增多的当下,哈仲温馨提醒广大市民:无论是卖方抑或买方,在交易房产的过程中,要时刻谨记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购房者在购买房屋后,也要及时办理产权登记,防止权利受损。
您签订合同时需要在合同中签署仲裁条款
标准仲裁条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补充仲裁协议示范文本:
双方因 XX 合同产生纠纷,现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约定送达条款:
本合同签订人所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法律文书等一切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若按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件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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