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苗助长”谁之过?从法律角度谈“昆明小学生研究癌症获奖”事件

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日,一则云南省昆明市六年级学生陈某某通过研究突变基因“在结直肠癌发生发展中的功能与机制”获奖,引发争议。

近日,一则云南省昆明市六年级学生陈某某通过研究突变基因“在结直肠癌发生发展中的功能与机制”获奖,引发争议。
01 来龙去脉
此前,全国青少年科技大赛官网显示的一个名为《C10orf67在结直肠癌发生发展中的功能与机制研究》的课题,于2019年3月9日参加第34届昆明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终评决赛,获得一等奖,并于2019年12月获得第34届全国青少年科技大赛三等奖。公示中唯一的研究者是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某小学六年级学生陈某某。
7月13日,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官网发布声明称,经初步核查,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C10orf67在结直肠癌发生发展中的功能与机制研究” 获奖项目学生系我所研究员之子。

2020年7月14日,云南科协成立调查组调查“昆明小学生研究癌症获奖”。15日,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组织委员会已成立专项调查工作组进行核查。15日,云南省赛事组委会发布通报,撤销“小学生研究癌症论文”一等奖 。15日,研究癌症获奖小学生其父陈某彬发声明道歉并提出上交奖项。其在科学网(科学网由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发表书面情况说明,全文如下:

02 事实分析
(一)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是权威赛制
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是由中国科协、教育部、科技部、生态环境部、体育总局、知识产权局、自然科学基金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共同主办的一项全国性青少年科技竞赛活动。仅看主办方,这就是一个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的赛事活动。
(二)本次事件的核心是是否存在“代为”和“造假”
此次事件之所以能够在网络引发这么多人的关注,就是因为大家不相信这篇出自“神童”之手,认为该研究与小学生能力不相符。所以说,此次事件的核心应该是:在该论文创作上,到底有没有小学生陈某某的原创内容,有的话又能占多少比例。
(三)获奖小学生其父陈勇彬《情况说明》中的疑点
1.这位父亲首先强调题目是孩子自己选的,孩子之所以这样喜欢科研,主要是受家庭熏陶的缘故。说明,还是想解释,论文的灵感还是来源于孩子自己,家长只是启发而已。
2.这位父亲承认,孩子在这个课题中得到了学校老师、父母及所在课题组研究生的共同指导。这个“共同指导”,到底有多少人,组成人员的研究成果有哪些,指导到何种程度。
3.这位父亲称,在项目申报过程中,自己没有充分掌握项目申报的相关要求,没有领会“项目申报必须是作者本人撰写”这一关键信息,导致自己过度参与了项目的编撰过程,大量使用了专业术语等,给网友与媒体造成了诸多困惑云云。这个“过度参与”到底指“参与了多少”,一个长期从事科学研究的人员即便没有收到或者忽视了“项目申报必须是作者本人撰写”的信息,依常识也应当知道此次比赛是“青少年赛制”而不是“家长赛制”。

“神童”笔记
(四)本次事件的主角到底是谁
有的人说,大家关心的是小学生陈某某到底是不是《C10orf67在结直肠癌发生发展中的功能与机制研究》的原创作者,到底是不是“神童”,他应该是主角。有的人说,家长已经发表道歉声明,向公众承认错误,他应该是主角。也有的人说,云南省赛事组委会已经发布通报,撤销“小学生研究癌症论文”一等奖,说明组委会已经知错就改,他们才是主角。
笔者更关心的是,像这种“神童”有多少,像这类“家长”有多少,像这类“赛制”有多少,这次事件为什么会发生。
03 法律分析
(一)本事件侵害法益是什么
从表面上看,即便存在“代为”,依照《著作权法》,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代为行使,也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该权利。所以,不存在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另外,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最多也就是无效合同。
但是,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是由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主办的,其权威性毋庸置疑,如果存在不公平事件的发生,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必然受损。所以,此次事件侵犯的应该包含社会管理秩序。另外,在比赛中如果有人使用赛事中禁止的手段取得成绩,受损的必然是合法合规的其他参赛者。所以,其他参赛者的公平竞争权也是被侵犯的法益之一。
(二)本事件的受害人到底是谁
虽然,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的主办方因为此事件导致名誉受损,权威性受到公众质疑。但是,笔者认为,此次事件的受害者应该是其他参赛者。就如同,奥运会百米赛跑比赛一样,一旦有参赛者使用兴奋剂被取消成绩,排名靠后的一定依次递补名次前进一位。假如,此次事件没有被曝光,该小学生今后依据此次获奖证明在中考或高考等重大考试中得到加分,或者在自主招生中获得优势,那么又将产生新的受害者。

04 原因分析
长期以来,国家对于高考、中考等重大考试是严格管理,对于想投机取巧的人也是严惩不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正是由于国家法律规定十分规范,一些想投机取巧的人认为替考和作弊等犯罪行为违法成本太高、风险太大,便纷纷想通过其他方式来走捷径。于是,改变户籍甚至国籍,在与加分挂钩的重大赛事中作弊等等行为,便成了十分有效,且风险较小的选择。

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的评审规则已经明确规定:“必须由参赛者自己选题、自己设计和研究、自己制作和撰写,并明确要求设计中的创造性贡献必须是参赛者本人构思、完成”。本事件中,该参赛者及其家长显然破坏了公平、公正的竞赛规则。
但是,笔者认为,此事件绝不能“一撤了之”,社会需要的不只是“道歉”这么简单。相关部门在严肃处理此事件的同事,应当进一步深挖背后的原因和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同时,应当对历年来的获奖名单进行认真梳理,抓住每一条漏网之鱼。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等重大赛事,绝不应该是“拼爹大赛”。
参赛的孩子在这起事件中是无辜的,该承担责任的人,除了实施故意教唆和帮助行为的父母之外,赛制主办方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审核人员也应当承担玩忽职守的责任。
05 建议
一是依法追究造假事件的始作俑者的违法责任。
二是对未尽责的评审专家进行追责,维护赛事权威和国家公信力。
三是梳理存疑的其他参赛获奖项目,过滤和淘汰造假的参赛成果,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是进一步完善评审机制,倒逼评审专家负起责任,擦亮眼睛。
五是斩断各类中小学生竞赛背后的利益链,与学生评价脱钩。
结语
《孟子·公孙丑上》谈拔苗助长是违反事物的发展规律,急于求成,最后事与愿违。“昆明小学生研究癌症获奖”一案,不仅是“拔苗助长”,更是“滥竽充数”、“浑水摸鱼”和“偷梁换柱”。古代对于“学术造假”处罚是十分严格的,温庭筠、唐伯虎等人在古代科举考试中作弊被抓包后,后果是极为严重的,有的落下了“终身禁考”的重罚,更有甚者还被处以腰斩。当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已经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是将“公正”、“诚信”罗列其中。所以,期望相关部门能够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承担起应尽的责任,给公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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