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民交叉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常出现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可能不少人都有这样的疑惑: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财产的清偿顺序该如何确定呢?下面,就让万益执行律师来给您介绍一下吧!
案例检索
《赖仕云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 号
(2020)粤20民终4683号
案情简介
异议人赖仕云对被执行人邓凤兰累计享有债权100余万元,且已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案号为(2016)粤2071执11556号、(2017)粤2071民初21975号。2016年12月23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2071刑初20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凤兰犯信用卡诈骗罪,并责令邓凤兰向各被害人退赔。2019年10月11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针对被执行人邓凤兰的系列案件作出(2016)粤2071执11556号之二执行分配方案,对被执行人邓凤兰名下房产的拍卖得款在各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刑事被害人债权本金因属于刑事退赔款项而得以优先受偿,因拍卖款不足以全部支付刑事退赔案件本金,普通债权本息、刑事罚金不再纳入该次分配范围。赖仕云即对该分配方案提出异议。法院将该分配异议送达给申请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后,部分刑事被害人提出反对意见,赖仕云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后又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民事债权与刑事退赔的执行顺位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本案中,根据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粤2071刑初2052号刑事判决,邓凤兰退赔民生银行中山分行、中信银行、工商银行中山分行、中国银行中山分行、建设银行中山分行、农业银行中山分行、光大银行广州分行、招商银行中山分行的本息应属于“退赔被害人的损失”;而赖仕云享有的债权经(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3983号、(2017)粤2071民初2197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属于普通民事债权。在被执行人邓凤兰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其同时承担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时,则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应优先于民事债务的执行,一审法院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6)粤2071执11556号之二执行分配方案依据生效的、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文书而制作,遵循了上述分配原则,并无不妥。赖仕云主张其债权属于“被害人损失”,并无法律依据,其要求按照被害人损失优先受偿其债权,于法无据,一审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本案中,一审法院作出的执行分配方案是依据(2016)粤(2016)2071刑初字2052号刑事判决,其分配涉及的范围属于“退赔被害人损失"。赖仕云主张要求纳入分配的债权,虽经一审法院作出的(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3983号、(2017)粤2071民初2197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但其债权属于普通民事债权,不属上述生效刑事判决的“退赔被害人损失"范围,本案被执行人邓凤兰被执行的财产并不足以全部退赔刑事案件所涉被害人的损失。赖仕云主张优先参与到该顺序的分配,不符合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律师解析
由此,我们可以知道:
一、刑民交叉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确定执行顺序。该条第一款规定的执行顺序为:(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
二、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在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受偿后、退赔被害人损失前受偿。
三、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分配顺位有异议的,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若未提出异议的其他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提出反对意见,则异议人应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结 语
经过上述案例的分析,相信您对在刑民交叉案件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的清偿顺序有了初步的了解,但在实务和个案当中仍有许多要注意的疑难问题,如有疑问,敬请联系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案件执行部,我们将为您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2014.11.06生效)
第十三条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五百一十条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之: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刑事、民事责任时,执行顺序该如何确定?
作者:黄文柳 吕奇文来源:万益说法

在刑民交叉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常出现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可能不少人都有这样的疑惑: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财产的清偿顺序该如何确定呢?下面,就让万益执行律师来给您介绍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