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期,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女职工产假期间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不再支付工资,但应落实相关福利待遇。

近期,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女职工产假期间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不再支付工资,但应落实相关福利待遇。”该通知虽系征求意见稿,但上述内容仍引发了巨大争议。基于此,本文将就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是否应当支付工资这一问题,做如下分析讨论,以供参考。
1.相关法律法规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18〕15号)规定,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转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于支付本人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除西安市外,国内很多其他省市对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的支付亦做出了相应规定,如《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法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停发产假期间工资。同时,综合各地方的规定来看,绝大多数都认为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产假期间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产假期间期间工资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天津市人社局发布的《通知》中关于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不再支付工资的内容,显然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国内绝大多数的地方规定相悖,亦与强化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的立法旨意不符。
2.相关案例
1.李勤、东莞诚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2017】粤19民终152号)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仅对上诉人在上诉中提出的问题予以审查。李勤于2016年3月11日向诚兴公司提交请假单并得到批准。根据该请假单,李勤向诚兴公司申请休年休假及产假。双方现对于李勤休年休假及产假的具体时间有争议;诚兴公司主张李勤先休年休假,并在2016年3月份工资中发放了相应的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结合李勤于2016年4月17日生育“出生孕周39+6”的小孩,本院认为,李勤申请的年休假及产假应当是先休年休假,即李勤于2016年3月14日至25日休年休假,自2016年3月28日至8月2日休产假。《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法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从双方确认的李勤的工资明细可知,绩效奖金只与正常工作时间相关,伙食补贴与满勤奖与加班时间无关,故原审法院认定李勤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应为基本工资1800元+绩效奖金2200元+伙食补贴240元+满勤奖60=4300元/月是正确的。因此,原审法院以4300元/月计算李勤应得的产假工资是正确的。诚兴公司应支付李勤的产假工资差额为4300元/月×(4÷21.75+4+2÷21.75)-1800元/月×(4÷21.75+4)=10855.18元。
如前所述,诚兴公司在李勤休产假期间,并未向李勤足额发放工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条“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的规定,产假工资属于工资范畴。故,李勤以此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诚兴公司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原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李勤于2006年3月3日入职诚兴公司,至2016年8月2日劳动关系解除;诚兴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696.62元×10.5=70314.51元。最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东莞诚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李勤支付2016年3月28日至8月2日期间的产假工资差额10855.18元。
2.姚舜智能科技(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靳听格劳动争议(【2021】陕0113民初31635号)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本案中,被告2019年10月1.5天未打卡、11月1天未打卡,其主张公司允许每人每月忘记打卡3次,以及忘带手机已和人事说明的意见,因均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于原告主张的2019年10月工资6416.67元、11月工资6666.67元的意见予以采纳。对于原告主张春节假期扣减工资的意见,本院认为,春节为法定节假日应当正常支付劳动者工资,2020年1月工资应当按照7000元计发。因双方对于2020年2月3600元、2020年4月份工资7000元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庭审中提交了被告的出勤考勤记录,能够证明被告在2020年3月及5月存在缺勤请假的事实,故对于原告主张该两个月工资为10838.7元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2020年6月实际出勤1天,原告应当支付工资322元。被告自2020年6月2日以后至生育前,因未提供劳动,不再计发工资。被告依法可享受158天产假,原告未依法为被告缴纳生育保险,应支付申请人2020年9月23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产假工资36931元(7000元×5个月+7000元÷21.75×6天)。以上金额合计78775元。因原告仅支付被告2019年9月工资1333.33元,故对于被告主张原告向被告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支付21000元中5000元是2019年9月份的工资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上述原告应当支付被告2019年10月、11月,2021年1月至6月1日期间以及产假工资合计为78775元,在抵扣16000元后,应为62775元。而仲裁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1日工资以及158天产假期间工资为56696.98元。被告对此未提出异议,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主张不向被告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6月1日期间以及158天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56696.9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3.律师评析
综合上述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中“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不再支付工资,但应落实相关福利待遇”的规定,显然与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主流观点不符,亦不利于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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