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民事诉讼过程中,原告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实现胜诉后可以顺利执行被告的财产一般会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法院要求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过程中须提供相应财产价值的担保,保险公司提供担保的保函以其灵活性、便捷性得到申请人以及人民法院的青睐。
然而,随着保险公司承保案件的增加,保险公司与申请人连带承担因财产保全错误导致的赔偿责任的案件也逐渐增加。由于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仅对原告提交的主要证据进行审查,不参与案件的诉讼过程且无法准确预判案件的诉讼结果,在申请人对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具有恶意或重大过失责任时,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文拟通过近期处理的诉责险诉讼案件,梳理、分析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下称诉责险)的构成要件和法院裁判思路,提供此类案件的处理路径和应对策略。
案件概况
原告:甘肃某建设工程公司
被告:马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下称人保某分公司)
案由: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2017年,被告马某因与原告甘肃某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将原告诉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原告支付其欠付的工程款。案件审理中,被告马某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对原告名下银行账户内2000万元的银行资金予以冻结,被告人保某分公司为马某的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法院出具了保函保单。该保函保单中承诺:若因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经济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019年7月21日,经法院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宁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马某要求原告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
现,原告以该案件中被告马某败诉、被告马某错误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致使其银行资金无法使用为由,将马某与人保某分公司一并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454380.17元。
要点分析
1、保全错误的定义以及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须按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判断是否构成保全错误。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主观有过错、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个要件。因此,只有满足以上条件,法院才会以保全错误判处申请人及保险公司对被申请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法院审查财产保全错误案件的要点:
1)财产保全申请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律师通过分析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此类案例以及最高院公报案例,法院判断有无过错并不是片面的看诉讼请求是否被支持或被支持多少,更重要的是申请人起诉程序以及保全程序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即申请人在申请保全前后,特别是在被申请人或案外人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异议申请后,是否已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法院根据申请人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证据情况审查申请人提起的诉讼是否合理,结合申请保全的标的额、对象及方式等审查其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适当,综合考量各种因素以此判断申请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具体情形有:
①保全对象错误。申请人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误将案外人财产当作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且在被申请人或案外人提出异议要求解除保全措施时不同意解除的,一般应认定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保全错误。
②基础事实范围外的超额保全。申请人申请保全时明知或能够预见被申请人应承担的责任,故意扩大保全金额,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存在超额保全错误的行为,给被申请人也造成损失,应认定为保全错误。
③无事实基础、败诉风险极高的恶意保全。一般指财产保全申请人明知其据以起诉的基本事实不存在,仍恶意申请保全的,此时主观上有明显过错,恶意程度较高,应认定为保全错误。
例外情形为:基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法律分析与判断能力各不相同,对裁判结果的预判能力也不尽相同,最终的结果与法院裁判的最终结果存在较大差异,案件可能部分或全部败诉。此时的败诉并不意味着申请保全错误,仅能作为考察“过错”情形的参考因素而非唯一因素。
④出现法定解除保全情形而未及时申请解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发生时,申请保全人应及时申请法院解除保全措施。
此时,被申请人作为被保全财产人,对财产的查封冻结等情况更为了解,法定解除情形发生后其亦有权申请解除保全措施。若放任损失的扩大,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责任。而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案件情况,酌定双方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11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保全人是否有过错,不仅要看其诉讼请求最终是否得到支持,还要看其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申请保全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损失,要根据其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考察其提起的诉讼是否合理,或者结合申请保全的标的额、对象及方式等考察其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适当;申请保全人提起的诉讼合理且申请财产保全适当的,不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系存在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202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保全的目的在于保障依法生效的裁判能够顺利执行,申请财产保全仅是民事诉讼中的程序事由,不是对实体权利义务的终局确认,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寻求司法救济而申请财产保全,仅需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申请人过错的认定,不应过于严苛,申请人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不应认定存在过错。
2)被申请人是否因诉讼财产保全遭受了实际财产损失
被申请人在诉责险中主张因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通常包括:
①利息类相关损失:存贷利息差;高利贷利息等。其一,对于保全银行账户错误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的损失认定,司法实践中,计算标准一般以错误保全金额为基数,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扣除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计算为宜。其二,对外借贷款利息认定,法院通常会根据对外借贷款的用途、合理性和必要性、与保全错误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综合认定,计算标准一般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息最高上限。
②房屋保全产生的损失。其一,查封房屋无法售卖,资金链断裂,向第三方借款并支付利息的损失,此时利息损失同①处理;其二,因房屋被查封导致已认购房屋无法交付产生的违约金,法院通常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约定的交付时间以及支付凭证等内容综合认定;其三,查封前后房屋贬值损失,一般房屋销售受多种因素影响,难以证明保全错误与房屋价值的因果关系,因此遭受的损失不易作认定。
③保全扣押车辆、一般物品的损失认定。一般情况下,申请保全扣押车辆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产生的车辆扣押期间的停车费;若车辆主要用于货物运输或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还应当承担车辆扣押期间合理的停运损失。申请保全扣押设备等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因保全所遭受的物品正常使用损失;委托第三方进行保管的,还应赔偿期间保管费等。
④保全冻结的股权的损失认定。申请冻结股权有错误的,一般根据被冻结股权的价值、冻结时间、银行的存贷款利率,结合案件反映的客观事实等因素酌定被申请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3)财产损失与申请人的保全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只有在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原因为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才承担保险责任,对承保范围外的原因引起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该申请保全的行为与被申请人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因此,被申请人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财产损失系财产保全行为必然导致的后果,否则法院难以认定二者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比如因自身资金被冻结不得已对外借贷产生的高额利息,除对外借贷合同和转账记录外,还需提供确实有资金运转困难、现有资金被冻结无额外可利用资金;查封的房产,房屋被查封前已签订买卖合同要进行出售而因查封未出售的实际情况等。
综上,法院认定保全错误,必须符合上述侵权案件的全部构成要件。
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马某向本院申请保全、申请续保、申请解除原告的银行账户是否有错误或过错。
经审查,涉案的工程项目因原告与的联营协议即《建设工程项目承包施工协议书》而承包,立达公司为发包方,马某为实际施工人对工程进行施工并交付使用,故在本院审理的(2016)宁01民初号案件中,马某所诉的公司、原告、立达公司等均是该案件的适格被告。因该案件中本院对工程委托鉴定之前,马某与公司、原告、立达公司之间未对账,涉案工程的工程价款处于不确定状态,马某不能知晓公司、原告之间的付款情况,马某按照实际施工情况作出造价预算并结合已收到的工程款,诉讼请求中向原告主张的工程款为25131690.1元及利息符合常理。2017年3月23日,马某向本院提出对原告的银行账户存款2000万元及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的保全申请,因保全申请数额并未超过该案的诉讼标的,同时马某提供了人保某分公司出具的2000万限额的保单保函,本院据此冻结了原告银行账户合法。经审理,宁夏高院(2019)宁民终号民事判决虽然最终驳回了马某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宁夏高院驳回马某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的理由并不是马某存在过错,而是因为二审审理时原告与工程公司进行了对账的结果。
综上,被告马某向本院申请保全、申请续保或申请解除原告的银行账户资金无错误或过错,亦不存在重大过失,且根据《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规定“被冻结的款项,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应计付利息,在扣划时其利息应付给债权单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不计付利息,如冻结有误,解除冻结时应补计冻结期间利息”,《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银行应否支付企业存款被冻结期间利息问题的复函》等规定,冻结的银行存款只是资金被封存在银行不能自由支取,冻结期间的利息银行是正常支付,原告主张存在利息损失不能成立。故原告所诉被告马某赔偿原告损失2454380.17元、被告人保银川某公司对原告前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采纳。
律师建议
在承保诉责险过程中,保险公司部分工作人员可能会为了追求业务承保的最大化而忽视了承保环节以及承保后的管理,进而被起诉保全错误要求承担赔偿。在此,律师建议:
1、保险人承保时,须进行专业的风险识别和控制。保险人应向申请人收集完备的证据材料,对诉请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结合申请人的起诉状、诉讼请求以及证据情况,分析是否存在虚假诉讼、恶意保全、主体不适格、证据以及保全的金额、对象适当等问题。对于民间借贷、合同案件中存在明显问题的保全申请坚决拒绝承保,而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案情复杂且标的金额巨大的案件,建议由专业的风控团队对法律风险综合分析、谨慎承保。
2、保险人承保后,应对诉责险项目跟踪、管理。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对诉责险的保后管理环节仍是缺失的,在出现被保全人提出解封复议申请或者法院认为超额保全等导致风险程度改变的情况下,不能及时跟踪案件,导致无法有效管控诉责险的风险,对此应当引起重视。
3、发生诉责险案件需要应诉时,保险人与申请人要积极沟通、相互配合。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是申请人保全错误,而保险公司并非前诉诉讼主体当事人,不会参与案件的诉讼过程,无法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反之申请人对于前诉案件情况会更加了解和熟悉,对于可能涉及的过错的认定等更为敏感,因此双方要积极合作,实现双赢。
浅析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处理思路和应对策略
作者:朱顺关来源:辅德律师事务所

引言 民事诉讼过程中,原告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实现胜诉后可以顺利执行被告的财产一般会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法院要求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过程中须提供相应财产价值的担保,保险公司提供担保的保函以其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