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无小事,“程序漏洞”需警惕

来源:圣典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导读】: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一旦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人们经济交往自然变得稳妥可靠。

【导读】: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一旦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人们经济交往自然变得稳妥可靠。但是,合同是由人来订立的,不可能做到完美无缺,因此就有人利用法律漏洞把这个安全保障变成最危险的陷阱,他们精心编织着一个又一个的圈套,使大批企业和个人危台高筑,甚至濒临破产。
基于合同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为了应对复杂多变的经济生活和避免某些组织或个人投机取巧、言而无信,客观上就需要采取各种有效手段来规范约束企业的合同行为,以避免损害企业的预期利益。
订立合同需要哪些程序?合同何时生效?订立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吗?在商贸活动中,当事人应采取何种有利的合同形式?如何行使合同的撤回权?如何向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相对方索赔?CEO法律顾问小编团队精心整理了一些这方面的法律常识分享给大家,希望可以给您带来帮助。
【风险评析】
一份合同何时才能被认定为有效,合同双方何时才能被认为是达成了一致意见呢?合同的签订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企业应对合同签订的知识及相应风险有一个基本了解:
1、合同成立的风险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平时人们所提到“报价”、“发盘”或“发价”,即属于要约。
要约具有三个特点:(1)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不能含糊其辞、模棱两可。受约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否则视为其发出的新要约。(2)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不得因条件的改变而对要约的内容反悔。(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它是一份“行动”中的合同草案,要完备到对方只须同意就可以执行的程度。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商品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要约邀请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也不需要在要约邀请中详细表示,无论对于发出邀请人还是接受邀请人,都没有约束力。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在商业活动中又称为“受盘”、“接受”。承诺方一旦作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法》第26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合同法》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合同法》第31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2、合同生效的风险
在合同签订以后,什么时候可以要求对方履行义务,什么时候可以向对方履行义务,这就取决于合同是否生效。合同成立表明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一致认可,合同生效则是指合同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开始对当事人各方产生约束力。一般而言,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办理手续。
3、合同形式的风险
按照外在表现形式,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如果法律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采取口头形式也具有法律效力。采用口头合同有如下原因:(1)口头交易便捷,省事;(2)基于特殊的信用关系,无须以合同约束;(3)没有订立合同的习惯;(4)有其他证据能证明交易关系的存在,如销售小票等等。
【防范技巧】
1、巧妙利用要约、承诺的撤回权
按照《合同法》规定,当要约一旦到达受约人,就对要约人产生了拘束力。要约人不能随意撤销、变更要约,直至效力期满。至于要约的效力期限,要约人可以在要约中明确规定。如果未明确规定,则以一般公认的合理期限为准。但在要约到达受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撤回通知先于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约人时,撤回有效。此时如果受约人再向要约人作出承诺,要约人可以不加理会,合同依法不能成立。如果要约撤回通知迟于要约到达,,受约人此时已作出承诺且想使合同成立,那么受约人必须及时向要约人发出“撤回通知迟到”的通知,否则视为没有迟到,即使受约人已作出承诺,合同也不能成立。
承诺不是受约人的义务,如果受约人不理会要约,则视为对要约的拒绝,而不能视为对要约的接受。即使遇到要约人在要约中作出“三天之内不予答复视为承诺”的类似声明,受约人也不必着急地发出拒绝声明,除非要约人和受约人基于某种长时间的相互间的惯例,要约人有理由相信受约人以默示方法表示同意的,承诺才可以默示的方法来表示。
承诺自到达要约人示产生效力。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为成立。除非有法定事由,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能生效。但承诺人也可以撤回承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2、选择有利的合同形式
口头合同的缺点主要反映在发生纠纷以后证据力欠缺。倘若一方反悔,则处理起来比较麻烦。因此,口头合同一般适用于标的额较小或现场结算的交易等。
书面合同,一般是指合同书,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但在实际生活中,只要文件所载内容是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或补充,或修改,都应当认定为是书面合同。在社会实践中,对于不动产转让合同、涉外合同、合同标的大履行时间长、合同交易各方不太熟悉的合同,双方都应采用书面形式。
3、注意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条件
(1)采用书面合同形式订立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订立合同一般需要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单位三方面的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名,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身份的法律文件,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工作证等。同时,在签订合同时,双方有必要问清楚对方签订合同使用什么章。
(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合同成立。确认书是一种概括性的合同文书,它是确认合同内容完整、充分,受要约方同意要约内容的证明文书,一般由受要约人出具。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或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4)依法律规定,合同在成立之后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自批准或登记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这种情况主要指一些如房地产转让合同、车辆买卖合同等。此外,合同双方还可以约定如合同经过公证、见证或鉴证后生效等。
4、对于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依法提起索赔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合同法》第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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