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蔽”的劳动关系

来源: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付某经朋友介绍入职某公司从事仓管工作,2021年11月3日,付某与某公司在网上签订《合作协议》,期限为2021年11月3日至2022年8月31日。
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付某经朋友介绍入职某公司从事仓管工作,2021年11月3日,付某与某公司在网上签订《合作协议》,期限为2021年11月3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付某在该公司服务站接受包括考勤打卡、绩效考核、上班时间安排等劳动管理,并由公司按月发放劳动报酬。2022年11月20日,付某主动提出离职。离职后付某发现公司未向其支付在职期间的加班工资,而公司却称与付某之间签订的是《合作协议》,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故而拒绝了付某的要求。
2023年3月1日,付某作为申请人,将该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该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3,914.14元。后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出具仲裁裁决书,驳回付某的仲裁请求。付某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法院。
那么
双方签订《合作协议》
付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吗?
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最终经审理,法院认定付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成立,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向付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88405.42元。


法条链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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