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的本质,在大多数论述中,都将其当作是“虚拟现实”或是“增强现实”。在我之前所写《元宇宙的法律思考》文中,实际上也是将元宇宙当作“虚拟现实”予以接受。但是,有必要阐明的是,“虚拟现实”实质是相对于现实物理世界而言的。这样的表述,诚然能够在某种程度上概述了元宇宙的一些本质,但似乎又没有能够将元宇宙所关涉的众多问题阐释清楚。因此,我们试图从数字技术的路径来看待和理解元宇宙,从而得以一窥元宇宙的互联网本质。正是在此种意义上,我们认为,元宇宙并非完全是“虚拟现实”,也更非仅仅是“增强的现实”,而是以数字技术为基础构建的数据空间。
将元宇宙定位为“数据空间”,是想要说明,在对于元宇宙未来发展及构建的技术路径而言,元宇宙并非与物理空间一般是“先在”或“外在”于人类主体的。元宇宙的出现,完全是依循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人类可以以一种数字化生存的方式形塑数据空间,并在其中完成特定行为、体验和认知。这种“数据空间”既有别于现实物理空间,又有别于全然虚构的“虚拟空间”。因此,就元宇宙而言,以下不同表述之间的关系与差异,有必要予以甄别:
其一,元宇宙不能等同于“虚拟空间”。虚拟空间,言外之意是并非真实存在的“空间”,是基于特定理念、概念和技术勾勒出来的“空间”,是“镜中月”“水中花”,并非真实存在。这样的虚拟空间,从一般意义上而言,比如我们“想象的世界”“梦境”等,都可以认为是虚拟空间的一种型态。元宇宙不能等同于“虚拟空间”,元宇宙是经由数字化技术勾勒出来的数据空间,元宇宙的空间结构、场景、主体存在等,实质都是以数据方式存在的,这些数据本身具有一定的真实性,是经由特定程序收集、处理、综合之后得以存在的。这些数据在经过特定程序之后,具有独立性、客观性,并非是虚拟的数据。我们认为,数据的这种客观性、真实性以及可呈现性,决定了元宇宙不能等同于虚拟现实。
其二,元宇宙也并非“增强现实”。“增强现实”本身并不是针对“现实”而言的,因为就“现实”本身而言,无论是“增强”还是“不增强”,它都客观存在在那里。“增强现实”的说法,应该是沿用VR体验的过程中,也就是相当于我们所说的“太逼真了”“比真的还要真”,本质上是对无限接近现实的一种主观体验。如果从元宇宙对现实世界的无限接近的角度而言,数据主体置身元宇宙之中,也能给数据身份的实际拥有着“无比逼真的行为体验”。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化腾才提出“全真互联网”的概念,并且其“全真互联网”的提法,本质既是“元宇宙”,只是概念表述的差异而已。
其三,元宇宙有“数据现实”的成分,但依然不同于“物理现实”。如前所言,元宇宙是“数据空间”,这里的数据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和可呈现性,可以认为元宇宙至少是在数据的意义上是“现实”的。但是,这种数据现实,仍然与物理现实有着比较鲜明的差异。比如,我们以数学的公式和规律,计算高铁的速度、里程与时间,但记录高铁行程、速度和时间的这些数字是有别于高铁飞驰现实的。数据本质上是代表了我们对客观现实的认知,并可以独立于个体而得以存在和被运用。正是在此种意义上,元宇宙被认为是“平行独立于现实世界的、映射现实世界的、越来越真实的数字虚拟世界”。
尽管业界互联网大佬并未明确将元宇宙界定为“数据空间”,但在其中的系列表述中,已经有着“数据空间”的雏形和内涵在其中。在扎克伯格的愿景中,“在(元宇宙)这个虚拟环境中,用户不是链接到互联网之上,而是置身于互联网之中,可以工作、社交、游戏、消费,并且与现实世界进行互动”。元宇宙概念第一股ROBLOX将元宇宙定位为“体验平台”;IMVU的3D人物和场景聊天;马化腾所提出的“全真互联网”等等,都与数字化技术存在着不可割裂的关联。因此,在我们看来,元宇宙与其说是“虚拟现实”,还不如说是经由数字化技术构建的数据空间。
之所以将元宇宙认为是“数据空间”,是跟元宇宙的互联网本质存在关联。元宇宙的这种数据特质,体现在元宇宙空间存在的模式与方式、元宇宙的场景、元宇宙中的主体身份及交互关系等多个方面。为了阐释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探讨。
首先,数据化主体或者主体数据化。事实上,在元宇宙中,主体的存在是以数据化主体得以展现的。在我们日常的经验中,可以对现有的主体的生物属性及其存在以数据进行解构和重组,比如对生物体的组成、器官的组成与构造、生命体的物理数据等,也正是对这些数据的把握,可以以数据为基础“复制”生命体的身份。这种虚拟身份,不同于现有互联网中注册一个账号或者身份,而是经由特定的技术端口,实现生命体与元宇宙的链接,并从而可以将特定生命体的外观、特性投射于元宇宙之中。比如,在不久之前的网易云音乐上市过程中,就通过元宇宙的技术实现了丁磊和“虚拟的丁磊”“不同时代的丁磊”共同敲钟的场景。根据已有的有关元宇宙的咨询,歌手林俊杰在推特上宣布,自己已经在“分布式大陆”上买了三块虚拟土地,正式涉足元宇宙房产界。诚然,其购买的“元宇宙房产”诚非林俊杰本人所能入住,而是“数据化的林俊杰”入住。对个体生命体征和行为的数据化发展,为生命体的数据化构建提供了技术上的便利。这种脉络,从更深层次上理解,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中已经初露端倪。
其次,场景数据化。场景的数据化,已经不是面临多少困难的技术问题了。现实当中已经有了多个领域、多个行业的实际应用了。比如:场景聊天、云端旅游、云端体验等。在这些场景的设计中,无论是基于游戏心态,还是基于互联网生存,都在很大程度上是数据化的场景。场景的数据化,其实是比较好理解的,比如根据我们现有的科学认知,场景中的各种元素、各种要素、各种成分、各种组合等,都可以通过数据收集、数据处理、数据呈现等方式,构建数据化场景。这种数据化场景,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是“元宇宙的空间结构”,也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揭示元宇宙的本质。
再次,行为及交互行为的数据化。场景的数据化,为数据化主体提供了活动的空间。数据化主体在数据化场景中,是否可以产生独立于现实物理世界的行为,以及数据化主体在数据化场景中是否可以互动,我们认为这完全是可能的。对行为的数据化,很多人可能觉得不可思议,但在技术条件达到特定的境界或层次时,我们认为将行为以及交互行为数据化是完全可能的。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其实,我们日常的起居饮食、交流互动,个人的喜好与偏向,个人在不同环境下的心态、选择等,的确可以用数据化的方式呈现。甚至可以说,即使没有元宇宙,个人的行为和交互行为,完全可以理解和归结为一堆主体活动的数据。从这样的意义上来理解,将数据化主体的行为进行数据化处理,通过特定的技术手段,就完全可以实现行为和交互行为的数据化。
诚然,当我们从数据化空间的角度来理解元宇宙的时候,可能还存在许多的疑问需要逐一加以解答。尤其是,现有的技术手段是否可以达到以及何时可以达到可以实现数据化处理前述议题的高度,或许还需要更多的时间来予以实现和证明。从我们的角度而言,这样的数据化空间是完全可以实现的,从现有的人像采集、声音采集、活动轨迹采集等方面的数据,到对客观环境中空气、水流、土壤、山川、河流、海洋等的数据处理,一个以技术依托为路径构建的数据空间。诚如有论者所指出的,元宇宙需要以六大技术支柱作为基础和前提,这六大技术支柱分别是:区块链、交互、游戏及引擎、人工智能、智能网络和物联网。这六大技术之间尽管各有特色且各有差别,但是,在我们看来,数字化技术才是其背后最为根本的数据技术。也正是在此种技术意义上,我们提出元宇宙的本质,即是数字化技术构建的数据空间,而并不完全是“虚拟空间”。
元宇宙:数字技术构建的数据空间
作者:郑雯 杨璐 郑禹迪 江贝蒂来源:疑难案件研究院

元宇宙的本质,在大多数论述中,都将其当作是“虚拟现实”或是“增强现实”。在我之前所写《元宇宙的法律思考》文中,实际上也是将元宇宙当作“虚拟现实”予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