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下,政府采购应如何进行?

来源: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发展,各地各级人民政府纷纷启动了公共卫生事件的一级响应、二级响应机制,采取各种防控措施遏制疫情蔓延,为保证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从财政部到省市财政部门均针对疫情防控期间的政府采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发展,各地各级人民政府纷纷启动了公共卫生事件的一级响应、二级响应机制,采取各种防控措施遏制疫情蔓延,为保证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从财政部到省市财政部门均针对疫情防控期间的政府采购活动出台了相应的规范文件。
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结合长期为各级政府部门提供常年法律服务的经验,对政府采购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后,就疫情防控下政府采购在依法依规框架下如何进行,进行如下分析,供各级政府采购部门及监管部门参考。
一、关于“紧急采购”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2020年1月26日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及2月6日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属于《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中的“紧急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有关方式和程序,现将相关规范文件中的主要措施梳理如下:
1. 对于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采购项目,作为紧急采购项目。
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的规定执行,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2. 对于非紧急的采购活动,因疫情防控而无法开展或无法按规定时间继续进行的采购活动,可酌情暂停或延期,并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通知有关当事人。
(1)对于确有必要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工作,要尽量选择网络、电话、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实施。
(2)疫情防控期间需要选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原则上不采取现场抽取方式,可由采购人通过网络随机抽取或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定。
(3)对确需开展、按规定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的采购活动,因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暂停业务无法开展的,可在其他平台或其他场所进行。
3. 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
有条件的地方尽量在线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等流程。鼓励各地区电子卖场加强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货源组织,设置专区发布疫情防控采购需求信息和供应商供应信息,促进供需对接。加强对电子卖场的价格监控和供应商管理,依法处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4. 关于投诉处理工作。
疫情防控期间,各级财政部门可暂停现场受理、质证等工作,相关业务改为网上办理。现场业务恢复时间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疫情防控工作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告。因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召开专家审查会议,可酌情暂缓作出相关案件的处理决定,并提前告知相关当事人。
5. 关于工作日的计算。
在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质疑、投诉工作中需计算工作日的,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延长假期作为公休日,不计入工作日。
6. 自疫情防控终止之日起,即恢复正常采购活动。
二、疫情下,政府采购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1. 针对“紧急采购项目”的风控建议
根据前述分析,对于紧急采购,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方式、程序。但是,采购人应注意以下风险防范:
(1)严格把控“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范围,切勿以紧急采购为名违反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2)建议参照政府采购程序中的文件内容和格式,做好“紧急采购项目”的全过程资料留存、归档工作。
(3)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加强合同签订和履约验收工作,既要保证紧急采购物资需求,也要保证紧急采购物资质量。
2. 针对不属于“紧急采购”的其他项目风控建议
(1)未发布公告的处理建议
根据陕西省《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暂缓发布。
(2)已公告但未开标的处理建议
根据陕西省《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已发布公告明确开标时间、非必须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一律发布暂停或延期公告,并电话告知已报名的供应商。具体恢复时间,由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在陕西政府采购网公告。
(3)已确定供应商但未签订合同的处理建议
第一种情况,若采购任务已暂停或延期,暂停或延期结束后,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第二种情况,若采购任务已取消,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一款第(四)项“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及第二款“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依法废标并公告。
第三种情况,若采购任务未暂停或延期也未取消,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合同,但若因疫情导致供应商无法签订该合同的,供应商可以拒绝签订。
(4)针对已经签订合同的履行问题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疫情防控有关法律问题答记者问》,此次疫情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因疫情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可根据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根据不可抗力免除或部分免除当事人责任的,应合理把握以下要素:
时间要素:以2020年1月20日钟南山教授正式宣布新冠肺炎具备“人传人”特性作为“疫情发生后”的时间节点较为合理。
因果关系:若此次疫情对合同履行没有影响,一方当事人违约的,不得以此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
疫前违约:若合同当事人在疫情发生前就已存在延迟履行行为的,不得以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
扩大损失:一方当事人在疫情发生后,未采取适当的减损措施,导致的扩大损失,不得以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
免责范围:免责的范围必须在疫情影响所及的范围内发生,遵循原因与责任相适应的精神,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5)关于质疑、投诉事宜的处理建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第十七条及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规定,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工作改为网上办理,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延长假期作为公休日,不计入相关时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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