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女职工产检、产假应如何处理?

来源:昶兴律师

文章摘要
顾问单位咨询 “三孩”时代开启,怀孕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如何保障是很多用人单位和职场女性倍加关注的问题。 产检请假可以扣工资吗?产假能休多少天?

顾问单位咨询
“三孩”时代开启,怀孕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如何保障是很多用人单位和职场女性倍加关注的问题。
产检请假可以扣工资吗?产假能休多少天?这是顾问单位常见的咨询,以下是针对怀孕女职工相关法律问题的律师意见。
咨询回复
01 关于产检的规定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三)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四)怀孕不满3个月和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日安排不少于1小时工间休息;
(五)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下有劳动定额的,减少相应的劳动量;第五项情形下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女职工怀孕后,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安排其在孕期休息的,休息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根据《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1〕56号)第二部分第二条之规定,孕期应当至少检查5次。其中,孕早期至少进行1次,孕中期至少2次(建议分别在孕16-20周、孕21-24周各进行1次),孕晚期至少2次(其中至少在孕36周后进行1次),发现异常者应当酌情增加检查次数。《出生缺陷防治健康教育核心信息》(国卫办妇幼函〔2019〕723号)再次重申:“整个孕期应当至少接受5次产前检查,有异常情况者应当在医生指导下适当增加产前检查次数。”
江苏省人民政府于1989年9月15日发布《关于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该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怀孕女职工的产前检查,定为十一次,每次半天,应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曾经针对产检假问题作出如下回答:“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其规定时间如下:(1)由开始妊娠至第6个月末,每月检查一次;(2)由第7个月初至第8个月末,每月检查二次;(3)最后一个月每周检查一次,有特殊病者不在此列。”但该页面目前已被删除。
02 关于产假的规定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生育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延长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
(三)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
(四)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
(五)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江苏省委、省政府印发《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第三条第四款第13项规定,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达到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
03 风险提示
根据上述规定,产假假期包括了产前假15天。
如果女职工坚持工作到生产当日,已发生法定假期事实,那么无须其履行请假手续,而是自子女出生当日起算产假假期;如果女职工提请产假包括了正常15日产前假,那么产前假开始日期为产假开始日期。对于超过15天产前假又无医嘱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批准,通行做法一般仍是作为病假处理。
无论女职工申请以病假、事假还是产前假开始待产,均应当配合劳动交接义务,遵守劳动规则,履行合法有效规章制度规定的请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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