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因感情不和分居”为由诉讼离婚策略!

来源:南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为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到民政局登记申请离婚,经过一个月的冷静期后,共同到民政局申请颁发离婚证书;另一种为诉讼离婚,诉讼离婚也分为两种情况,一种诉讼过程中达成和解,人民法院出具民事

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为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到民政局登记申请离婚,经过一个月的冷静期后,共同到民政局申请颁发离婚证书;另一种为诉讼离婚,诉讼离婚也分为两种情况,一种诉讼过程中达成和解,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离婚。第二种就是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及法律规定确认是夫妻感情破裂,作出准许离婚的判决。
判决离婚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只有“感情确已破裂”才是判决离婚的标准,那么如何确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呢?《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条件: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7、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以上法定判决离婚的理由中第1、2、3、5、6、7项在有证据的情况下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相对较为容易;但第4项这种“因感情不和分居”主张离婚的案件,与重婚、家庭暴力、酗酒赌博等有明显伤害家庭行为的案件不同,“因感情不和分居”主张离婚的大多都是生活中积累的矛盾冲突并没有明显的伤害性行为,此类案件在实践过程中很难被人民法判决准许离婚,诸多当事人经过一诉、二诉甚至三诉未得到人民法院准许离婚的结果。
在实践中应如何应对这种“因感情不和分居”离婚难的困境呢?
一、从离婚程序角度考虑:笔者建议,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尽量上诉,得到二审结果,为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做好的铺垫。
离婚案件的程序与普通民事案件程序不同,离婚案件程序比较特殊,第一次起诉,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无新的事实理由6个月内不能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针对一审判决不准许离婚的结果,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等判决生效6个月后,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二是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中如果没有新的证据新的事实理由,二审法院一般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这样就会导致,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时间自二审判决后开始起算6个月后再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
你以为第二次起诉就一定会判离婚吗?答案是否定的。第二次起诉,人民法院审查的仍然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在没有新的事实理由情况下,拿到驳回离婚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的大有人在;实践中,经常遇到第二次起诉离婚时,一审法院以原告对第一次一审判决未上诉“服判”为由,从而认为夫妻还有缓和感情的余地,反而分析出对原告不利的观点。因此,笔者认为,即使牺牲一次二审的时间,也要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向人民法院表明坚持离婚的决心,更有利于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
二、在诉讼策略考虑,尽量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生效满一年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这样就在原有离婚事实理由基础上,又满足前述“第7条”确认感情破裂的条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当然,有些当事人认为离婚是很急的事情,可能认为前第一、二条的方案周期太长。笔者认为,能够更精准的把控诉讼策略,增加胜诉机率,减少“三诉”发生,反而会节省离婚诉讼时间成本,当事人可以尽快在不幸福的婚姻中解脱出来。
三、“分居”的证据
普通人群理解的分居为:夫妻没有性生活、分开房间居住、冷战等,还保持在一个屋檐下共同生活;这与法律定义的分居大有不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分居”是指夫妻之间虽然维持着婚姻关系,但已停止共同生活,并各自有了自己独立的生活方式。因此,分居是要彻底分开居住生活,不能在同一个房子居住;
分居证据有哪些?常见的证据有: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水电物业费缴纳凭证、加装监控录像;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不常见);3、双方来往的微信、短信、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4、人证,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以及分居是夫妻“私事”,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四、“感情不和”的证据
仅有分居证据,还不能完全达到判离的条件,还要证明因为感情不和导致的分居,这种感情不和可以体现在各个方面,也是人民法院在法庭调查时重点的调查方向,比如为人处事方式、生活习惯、对事物的观点、经常发生冲突、互不相让、长时间冷战等等,但一定要留有证据呈现给法庭,证明无法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程度。否则,即使分居三年五载无法证实是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仍然无法达到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目的。
婚姻家事案件错综复杂、千头万绪,在夫妻关系无法维持的情况下,处理好离婚事宜也是对家庭成员的一种安慰,更是维持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笔者以上的观点及分析希望能够帮助到需要的人。在此,希望社会各家庭美满和谐幸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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