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一般会产生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
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调解协商达成具体的赔偿数额,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是作为雇员,在交通事故中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赔偿后,能否再向雇主主张赔偿损害,法院是否支持,雇员能否获得双重赔偿?笔者分享经办的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通过分析解读争议焦点厘清双重赔偿的相关法律问题。
01 纠纷简介
张三与被告某养护站签订了书面雇佣协议,从事道路管理养护工作。某日,张三按照被告通知到某路段进行道路管理养护。当日中午,李四驾驶无牌电动四轮车沿某路由南向北行驶某路口处,遇张三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在前顺向行驶发生追尾相撞,致张三死亡。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李四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上路未按规定车道行驶,且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张三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上路,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行为虽有过错,但与导致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认定李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三不承担事故责任。此事故发生于雇佣期间。
原告三人系张三的配偶及子女,系全部继承人。事故发生后,肇事方李四(甲方)与原告三人(乙方)签订《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协议》一份,载明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本次交通事故赔偿达成协议:甲方一次性赔付乙方现金20万元整,乙方收到所有款项后双方再无任何法律关系的经济纠纷;双方一致认可由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划分,乙方自愿对甲方出具谅解书。后李四将上述赔偿款项支付完毕。
之后,原告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雇主责任。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处理事故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笔者作为被告代理人,参与一审、二审案件审理全过程。
02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
雇员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赔偿后,能否再向雇主主张赔偿损失?能否获得双重赔偿?
代理过程中,笔者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2条第2款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该条规定了第三人侵权行为致雇员伤害的赔偿问题,“接受劳务一方”与“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之间的关系是不真正的连带债务。
2.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
3.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特征:
(1)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对债权人负有不同的债务。即,不真正连带债务是基于数个法律关系发生的债务。
(2)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独立的请求权。
(3)数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各个债务人之间主观上并无联络,也未共同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作出某种约定,数个债务发生密切联系,给付内容的同一,纯属相关的法律关系偶然地发生巧合。
(4)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为同一或基本上是相同的,且债务的清偿不分比例、份额,每个债务人均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且一旦一个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务,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就得以全部实现,债权人无权再向其他债务人求偿。
(5)在多数情况下不真正连带债务有终局责任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不真正连带债务
(1)《民法典》第1192条第二款:“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民法典》第1198条第二款:“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民法典》第1203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4)《民法典》第1204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5.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的区别
(1)债务发生原因不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发生原因并不相同,一般是由相关的法律关系竞合而产生。连带债务的发生通常基于同一原因,如共同契约与共同侵权行为。
(2)主观目的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不具有同一目的,其为偶然标的之同一。
各债务人仅对自己的债务负责,因一债务人之完全履行而达成债权人之请求权满足之目的,他债务因而消灭。
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具有同一目的,即多数债务人依其意思或法律之规定,为满足共同之目的(债权人权利之担保及满足)而相互结合,其各个债务在此可视为达成共同目的之手段。
在连带债务中依一债务人之完全履行而受清偿,他债务因而消灭。
(3)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必有分担部分,从而相互之间存在内部求偿权,即对外连带,对内按份。不真正连带债务原则上各债务人无分担部分,从而也不发生内部求偿,即使有,也是基于终局的责任承担。
综上,在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与“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之间属于不真正连带债务,从终局责任承担的角度考虑,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因此,雇员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达成终了性赔偿协议并获得赔偿后,不能再向雇主主张赔偿损失,不能获得双重赔偿。
03 审理过程及裁判结果
审理过程中被告答辩:原告在张三去世后,已选择向侵权第三人李四主张权利,双方已达成《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协议》并放弃了其余权利,原告无权再向雇主主张权利。本案事故的发生系因案外人李四驾驶电动四轮车遇张三驾驶电动三轮车在前顺向行驶发生追尾相撞,致张三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2 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属于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李四造成雇员张三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李四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李四追偿。因此,侵权人李四是终局责任人,系最终承担责任的一方。原告在张三去世后选择向侵权第三人李四主张权利并达成了一次性、终了性的赔偿协议,放弃其余权利,就无权再向雇主主张权利。
因此,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三人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驳回原告三人的诉讼请求。后原告上诉又撤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04 律师观点及评析
本案中,张三受雇于某养护站,向养护站提供劳务,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张三在为被告养护道路过程中与李四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继承人原告三人有选择请求权,其既可以请求李四即交通事故侵权方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被告即雇主承担提供劳务受害赔偿责任,雇主在承担补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因为发生事故后,原告三人与李四就本次事故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且协议中明确载明双方再无任何法律关系的经济纠纷,应视为原告三人作出选择,因李四的履行及原告三人的放弃,使该赔偿责任归于消灭。即原告三人既然选择在第三人侵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达成终了性赔偿协议且已实际获得赔偿,就不能再依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起诉讼,否则, 被告作为雇主将无法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三人的诉讼请求。
在遇到此类案件时,赔偿权利人应当具体分析“接受劳务一方”与“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中,哪一方具有承担赔偿责任的“实际能力”,择优维权,从而最大化程度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
雇员在交通事故纠纷中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赔偿后,能否再向雇主主张赔偿损失
作者:刘芳欣来源:文康(莱西)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一般会产生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 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调解协商达成具体的赔偿数额,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