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现代化与刑事辩护法治化研讨会暨《刑事辩护八大学说》出版座谈会”于6月26日在广州举行。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贵方律师受邀出席并作发言。以下为整理的发言内容:
本次会议的主题是刑事辩护的法治化。简单说,没有法治就没有刑事辩护,同理,没有刑事辩护就没有法治。法治需要刑事辩护,刑事辩护也需要法治化。结合八大学说,我谈一些个人的感想。
第一是“木桶说”。刑事辩护是整个法治的短板,法治的水平从某种程度上说是由刑事辩护决定的。从1979年刑诉法草案到现在,刑事辩护及法治均有了很大的进步,但立法和执行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执行方面的问题,法律有规定,但没有很好地执行。比如会见问题,在立法中的规定应该较明确了,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实践中问题不断出现,需要我们不断去解决。刑事辩护的短板不仅是理论上的、立法上的,尤其需要补足实践上的、观念上的短板。
第二是控辩平等。控辩双方平等立法上有明确规定,但是实践中二者的实际地位并不平等,需要更好的实践制度来实现和保障。
第三是控辩协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目前已经是刑事诉讼最重要的制度。据统计,现在有85%以上的案件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对律师工作是机遇,也是挑战。律师要适应由对抗式到协商式、由法庭对抗到审前协商,以及由主要是说服法官到主要是说服检察官的转变。
第四是有效辩护。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律师要有效辩护,也就是认真的、有理有据的、符合法律的辩护。二是司法机关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采纳律师正确的辩护意见。
李贵方:律师要适应对抗式辩护到协商式辩护的转变
作者:德恒律师事务所来源:德恒律师事务所

“中国式现代化与刑事辩护法治化研讨会暨《刑事辩护八大学说》出版座谈会”于6月26日在广州举行。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贵方律师受邀出席并作发言。以下为整理的发言内容: 本次会议的主题是刑事辩护的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