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领域的版权保护困境及监管趋势

来源:金诚同达

文章摘要
2016年以来,特别是在抖音、快手等社交类应用平台出现后,作为公共表达工具的短视频大量问世,短视频行业自此迈入快车道。

2016年以来,特别是在抖音、快手等社交类应用平台出现后,作为公共表达工具的短视频大量问世,短视频行业自此迈入快车道。近几年,伴随着短视频行业的快速发展,关于短视频的性质、保护、监管模式等问题,引发社会广泛热议,司法、行政监管部门对此亦高度重视。
短视频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系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短视频只有符合独创性、可复制性等要件后,才可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由于短视频一般以可复制的形式发布于网站或短视频平台,故,判断短视频是否属于“作品”的关键在于其是否符合“独创性”要件。对此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曾做出相关解释,即只要符合“作者独立完成”和“创作性”的条件,作者便对其享有著作权。
然而,由于短视频时长较短,多在一分钟左右,故对其是否符合作品“独创性”要件方面一直饱受争议。支持者云:时长较短会限制作者的表达,进而导致独创性条件较难达到;反对者则主张:有限的表达空间并不一定意味着内容不具独创性,若作者通过短视频进行了个性化表达,亦符合独创性要件,便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北京互联网法院首例短视频案件
2018年12月26日,“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宣判,这是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第一起案件。在此案中,法院首次认定涉案短视频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这对短视频行业而言具有里程碑意义。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判断涉案短视频是否构成类电作品,应具备两个要件:
是否由作者独立完成;
是否具备创作性。
关于“独立完成”的认定,法院认为判断涉案短视频是否符合“独立完成”的要求,应以该短视频与示范视频、网络图片之间是否存在能够被客观识别的差异为条件,主体相同并不影响涉案短视频是否系独立完成的认定。
关于“创作性”的认定,法院认为在判断短视频是否符合创作性要件时,对其创作高度不宜过于苛求,只要能体现出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即可认定其具有创作性。
在具体判断短视频是否具有创作性时,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首先,视频的长短与创作性的判定没有必然联系,只要能较为完整地表达制作者的思想感情,就具备构成作品的可能性。其次,若短视频构成了一个有机统一的视听整体,并包含了制作者多方面的智力劳动,便具有创作性。即使短视频是在已有素材的基础上进行创作,若其编排、选择及呈现给观众的效果,与其他短视频完全不同,且体现了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便满足创作性的要件。再次,短视频若能满足观众的某种程度的精神享受,亦能佐证其具有创作性。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的上述案件,虽不能完全平息关于短视频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争议,但鉴于该判决明晰了短视频独创性判断的要件及方法,无疑会对后续维权行为产生重大示范、指引效应,此案审结后,势必会有大量关于短视频的案件涌入法院,寻求司法保护。
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和内容审核标准
2019年1月9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了两个与短视频相关的重要文件,即《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和《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
与以往相关规定如《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相比,新的审核标准尚可预期,与先前的审核标准并无太大区别。《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和《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的最大亮点在于明确列举了诸多禁止性内容,这无论对网络用户,抑或对平台经营者而言,均属利好消息。从此,短视频审查终于有章可循,其可预期性也大大增强。具体而言,该规范的禁止性内容可细分为如下几个部分:
(一)攻击我国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的内容;
(二)分裂国家的内容;
(三)损害国家形象的内容;
(四)损害革命领袖、英雄烈士形象的内容;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内容;
(六)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
(七)损害民族与地域团结的内容;
(八)违背国家宗教政策的内容;
(九)传播恐怖主义的内容;
(十)歪曲贬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内容;
(十一)恶意中伤或损害人民军队、国安、警察、行政、司法等国家公务人员形象和共产党党员形象的内容;
(十二)美化反面和负面人物形象的内容;
(十三)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科学精神的内容;
(十四)宣扬不良、消极颓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内容;
(十五)渲染暴力血腥、展示丑恶行为和惊悚情景的内容;
(十六)展示淫秽色情,渲染庸俗低级趣味,宣扬不健康和非主流的婚恋观的内容;
(十七)侮辱、诽谤、贬损、恶搞他人的内容;
(十八)有悖于社会公德的内容;
(十八)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内容;
(二十)宣扬、美化历史上侵略战争和殖民史的内容;
(二十一)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社会道德规范的内容。
另外,在针对短视频平台管理方面,尤其在总体规范、上传(合作)账户管理、内容管理,以及技术管理等方面,《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均有所创新,作出了诸多明确且富有操作性的规定,这对短视频平台而言,无疑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短视频管理新规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的短板
《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和《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看似事无巨细、林林总总,但其在短视频著作权保护方面却着墨不多,仅在“内容管理规范部分”简单规定短视频平台自身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并未在内容、技术上要求短视频平台承担著作权保护的义务。
其实,在实践中针对部分短视频采取事前审查,已无技术障碍,且对平台经营者而言该版权审查成本亦非不能承受之重。例如,版权数据库、内容识别系统、会话水印等版权检测技术,已被部分短视频平台运用于版权审查和过滤领域。
新出台的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在版权保护方面的缺位或短板,不仅不利于网络平台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更不利于行业内版权侵权防范机制的建立,可以预见,后续短视频领域仍会是版权侵权的多发区。
新规对短视频平台监管的影响
《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的出台,对短视频平台而言无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会带来一系列挑战。
1.“先审后播”的要求将极大增加平台的审核负担。
根据上述规范要求,短视频网络平台应建立总编辑内容管理负责制,并实行节目内容先审后播制度。其中,标题、简介、弹幕、评论等内容,均应经审核后方可播出。因此,短视频平台需审核的内容无疑会急剧增加。
2.关于审核员比例的规定,会加重网络平台的人力负担。
根据新规的要求,短视频平台的审核员人数原则上应为本平台每天新增播出短视频条数的千分之一以上。然而,如抖音、斗鱼、哔哩哔哩等短视频平台巨头,因每天发布的短视频数量十分庞大,若按千分之一比例配备审核员,无疑会使平台承受很重的人力负担。更为重要的是,若严格按照“千分之一”的比例配备审核员,很多短视频初创企业,很可能会因人力成本过高而夭折,这无疑不利于短视频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3.相较于机器审核,人工审核效率低、难度大。
面对数量庞大的短视频,若网络平台全部采用人工审核,势必会受困于人数、成本等限制,进而影响审核效率,同时,在内容审核部分若一味摒弃技术手段,无疑会引发人力投入与产出之间的严重失衡,可谓事倍功半。其实,相比人工审核,机器人审核在某种程度上更为高效、精准,然而,机器人能否被视为“审核员”,并符合“千分之一”的要求,目前尚无定论,仍需相关管理部门澄清。
综上所述,对于短视频行业而言,加强监管已成常态,更属必然。司法判例和行业管理规范的出台,对于短视频行业的健康发展,无疑是重大利好。然而,对于短视频版权保护而言,现有判例或现行规范,尚不足以解决当前棘手问题,仍需依赖后续技术、制度建构上的持续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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