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的“资金监管人”是否需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资金监管人不同于保证人,如果仅约定资金监管人负有监督款项使用、归还的责任,但监管人无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则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仅能依据合同追究监管人的违约责任,而无权请求资金监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借条中“今借到”是否等同“已收到”?
借条载明“今借到”,但债务人抗辩未收到债权人支付的出借款项,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法院应结合其他证据对债权人是否实际提供出借款项作出认定,而不宜直接依据“今借到”认定借款事实。
律师支招:签订怎样的文书可“免除”债务人的还款责任?
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还款计划的,应视为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主张仅构成第三人代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债权人未作出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意思表示,应视为第三人出具还款计划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
签字要谨慎,啥都没做欠了一屁股债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仅凭非借款方在借条上签字的行为,不能认定其为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涉及公司的借贷纠纷,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借款人与签字方之间存在高度混同现象,且出借款项用于签字方的经营活动,则即使签字方不是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也应与借款人一起承担偿还责任。
协议约定“债转股”,债权人能否反悔,要钱不要股?
借贷双方约定将债权转变为股权的,债权人有权选择债转股这种受偿方式,也有权依据借款合同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本息。债务人无权强行要求将借款之债转为股权。借款协议对债转股另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精选案例合辑之“借款合同”
作者:李慧来源:公司法研

借条上的“资金监管人”是否需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