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在线庭审概述
(一)概念
所谓“刑事在线庭审”就是在刑事审判的过程中,利用互联网技术让法官与诉讼参与人在不同的空间通过音视频系统的连接实现开庭的需要。2012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四条首次明确了在线庭审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包括讯问被告人、证人出庭、宣告判决,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那么在线庭审的适用范围是否仅限于此呢?笔者认为,十年来,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和“互联网+”开庭模式的广泛应用,刑事在线庭审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早已远远突破当初的外延,已由刑事审判工作内在的需要而全方位、多视角地渗入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各个环节。
(二)特点
1.打破空间的局限性
相较于传统庭审受限于须在同一空间,在线庭审则打破了这一空间限定要求,诉讼参与人无需前来法院就能开庭。这一优势,有效解决了当事人无法到庭的问题,疫情期间当空间被隔断的时候,法官正是通过在线庭审的方式得以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真正展现了传统庭审所不具备的优势。
2.保障刑事诉讼的高效集约性
司法实践中,有些案情简单的案件,只是因为被告人被关押的看守所距离管辖法院很远,以致开一次庭耗费在往返于看守所提押、还押人犯的人力、物力、时间远甚于庭审本身,挤占了基层法院本已经很有限的警力资源,同时还对其他案件的人犯提押、值庭带来一定影响。在线庭审则无需将被告人带至法院,在节约司法成本的同时也提高了审判效率。而且在线庭审的技术手段被拓展延伸到向被告人及辩护人送达起诉书、讯问被告人、制作谈话笔录等各项刑事诉讼活动后,更是给工作带来了极大地便利。
3.提升了审判方式的灵活性
在线庭审相较于传统庭审而言,更具灵活性。比如刑事案件开庭可以不限开庭场所,法官、公诉人、被告人三方主体均可以在具备在线开庭设备的场所进行开庭,理论上只要有在线设备就可以在任何地方进行开庭,场所变成机动的,具有充分的灵活性,延展了法庭的空间,成为现代版的“马背上的法庭”。
(三)比较
从某种意义上是疫情让在线庭审模式真正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主动、广泛、深入地运用和发展,不过在线庭审在其他国家也同样被广泛运用。1998 年12 月1日起,德国在刑事调查程序和刑事诉讼中引入了通过视频会议方式讯问证人的规定(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58a 条、第247a 条、第255a条):如果刑事受害人未超过18 周岁并且因此能够更好地保护其正当利益,或者担心不能在主审理期日讯问证人而录制对于探查真相有所必要,法院就可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讯问证人(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58a 条第1 款)。英国在线法院改革启动于2016 年9 月15 日《司法系统改革联合声明》发布之后,由英国法院和法庭服务机构(HMC T S)主导。至2019 年,改革已行进至第三个阶段,涵盖民事、家事及刑事等领域。鉴于刑事诉讼具有特殊性,远程庭审适用更为谨慎。疫情之前,针对被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远程进行视频羁押庭审(Video Remand Hearings),2020 年3 月25 日发布的《冠状病毒法案2020》(Coronav i r us Act 2020)允许疫情期间使用音视频技术审理刑事案件,远程庭审主要用于羁押、拘留期限和宣判庭审,不适用于陪审团审判,而庭审是否使用远程方式由法官根据个案之司法利益予以考量。2021 年5 月14 日发布的《(刑事)远程庭审指引》将视频庭审的范围扩大至首述(ment ions)、庭前准备和保释庭审。而我国的在线庭审在刑事领域适用的更为广泛,在不影响实体、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都有实践与探索。
二、对传统审判方式的革新影响深远
基于在线庭审特有的技术特性,一旦为司法实践所接受,其功能就不再限于开庭,自然而然地渗入庭前、庭后各个诉讼环节,涵盖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由此带来的是对传统工作方式的变革与创新。
(一)在远程提审中的应用
依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等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远程讯问被告人以及在线送达起诉书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很常见的一种诉讼方式,这也是在线诉讼在刑事司法领域中的探索与创新。由于受制于技术条件的限制,远程讯问以及在线送达起诉书早期适用并不普及,但是随着远程技术的发展以及司法信息化改革的加速,大量基础工作的完成,在刑事审判中得到了广泛应用。比如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只需要在看守所设立远程法庭,在看守所管教民警的配合下,我们的工作人员不出法院就可实现远程提审,完成送达起诉书副本的笔录制作,无需再为了去看守所提审而找伙伴、提早登记领车、在看守所现场排队等候提人等等,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这种转变也体现了司法系统对于在线诉讼提高诉讼效率和节省司法资源作用的重视。
(二)在庭前会议中的应用
2020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将在线方式扩展至庭前会议环节,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对庭前会议使用视频等方式,这也是庭前会议在线化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也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多名被告人且不认罪的案件在线庭审时面临举证困难的问题,采取庭前会议的方式,可以将有争议与无争议的证据在庭前会议中充分开示,然后加以归类整理,庭审时重点质证有争议的证据,无争议的证据只需向双方确认即可,庭审的效率可以得到极大提高。司法实践中还会碰到证据形式多样性的问题,有些案件涉及大量的音频、视频文件,随着在线技术的发展,音频、视频已可以导入在线庭审的示证模块,点击即可播放,从而获得在传统庭审中此类证据示证所不具备的便利,完全可以通过在线庭前会议开示这些音视频证据,从而保障后续庭审的顺利进行。
(三)在法庭讯问与举证环节中的应用
法庭审理主要涉及事实调查与法庭辩论两大版块,其中在线庭审在法庭调查中所遇到的问题相对较多,主要体现在讯问与举证环节。
1.在线庭审中对不认罪的多被告人案件分开讯问的困境
司法实践中常常会碰到多被告人的不认罪案件,目前受到技术条件的限制,在线庭审的端口数量有限,以笔者所在的法院为例,最多可以支持11条线路,这就需要对线路经济分配。对羁押的被告人,可将认罪的被告人与不认罪的被告人加以区分,讯问重点放在不认罪的被告人,认罪的被告人可以统一讯问不再分开。对取保候审在外的被告人,建议增设可切换或关闭线路端口的功能来保障分开讯问的有序进行。
2.法庭举证环节
在线庭审举证环节中目前面临最大的困境是,控辩双方对证据存在大量争议,或者遇到证据形式的复杂多样,有音频、视频证据需要在线播放,甚至有鉴定人、证人出庭的情况,应该说这种情况已经不适合在线庭审了,但只要有助于提高庭审的质量,即使是传统庭审也可引入在线庭审的技术功能,这就要求在线设备开发更多兼容功能,比如在线庭审时允许上传大容量的音频、视频证据,可以进行剪辑、节选式的播放。根据笔者所在法院在线庭审的实际开庭情况汇总,书证、音视频等均可实时上传至在线庭审的终端。同时也可将证据的开示与质证予以分开,如前所述证据开示用在线庭前会议的方式进行,从而保障庭审诉讼的高效运行。
(四)在文书送达上的应用
在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中均可充分利用在线的方式进行,并不局限于庭审中,庭前、庭后均可适用。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也可采用电子送达逐步替代如EMS等传统送达方式。针对不同的接收主体可以采取不同的送达方式,如向辩护人送达起诉书、裁定书、决定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完全可以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进行,这样不仅节约了司法成本,还可避免邮寄等传统方式无法送达或无法确认是否本人签收等情况。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涉及到需要送达看守所或司法局的执行通知书等服刑材料,仍采传统送达方式为妥,当然,随着后续平台的延展,不排除也可用电子送达。
三、在线庭审与传统庭审的融合
早期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线诉讼主要限定在刑事速裁程序以及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一旦控辩双方对证据或事实产生实质争议,法院则需要将在线诉讼转为线下审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在线诉讼的范围被不断扩大,疫情期间几乎完全代替了传统庭审方式,通过大量的审判实践我们认识到,在线庭审不应仅是传统诉讼方式的替代,而是在有机结合传统庭审基础上的再突破、再升级,在线庭审弥补了传统庭审的空间局限性以及司法资源的高昂性,两者之间并不是此消彼长的排斥关系,而是通过碰撞与交融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全新庭审模式,发挥出1+1>2的诉讼功效,对于后疫情时代刑事诉讼程序的运行有着更为宽广的意义。
(一)在线庭审与传统庭审通过线上与线下的结合是庭审方式的发展与突破
传统庭审是基石,在线庭审这一现代方式则是在传统的基础上进行的突破,两者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的。在线庭审的出现不是传统庭审的附属,也不是简单的只为了疫情期间开庭的需要才应运而生,在后疫情时代在线庭审仍旧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线庭审这种现代庭审方式的出现,不是为了替代传统庭审的,其有着自己的生命力,有自己存在的土壤。
如前所述,多被告人的不认罪案件需要对线路经济分配,即便如此还是会遇到线路不够的情况,应该说这不是一个单纯的技术障碍,技术再进步,资源的有限性仍然是一种客观存在。对此,我们既不因此否定在线庭审,也不回避在线庭审的局限性,而是转变思路,打破传统庭审与在线庭审的固式思维,大胆创新,充分利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来开庭。如可以根据被告人羁押情况的不同加以分类,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可以相对集中在法院或是律所,羁押在看守所的被告人则可以集中在法院设在看守所内的远程法庭,辩护律师也可相对集中在法院或是律所,这样就可以有效利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来弥补在线庭审时线路不足的问题。需要提醒的是,受线路的限制,只有分配到线路的人员才会收到用来电子签名的二维码,因此集约化后,相对集中在一起的被告人或辩护人,可由其中一人收取电子签名二维码扫码打开后,其他人可在该打开的界面上共同签名。
也就是说,刑事审判的过程中遇到诉讼参与人人数多、分布地域广等情况,为了更好的提高庭审效率,可以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庭审,这就是在线庭审在传统庭审的基础上,与传统庭审有机结合后进行的突破。
(二)在线庭审与传统庭审通过线上与线下的结合更好地适应程序保障现代化的要求
这种线上与线下混合适用的方式体现为刑事诉讼过程的环节性与贯通性相结合。也就是说案件既可以全流程在线审理,也可以部分环节在线进行;既可以庭审环节在线化,也可以其他诉讼环节在线化。
在庭审过程中,完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调整开庭的方式,如果当事人人数不多,被告人所在地也均与法院在同一城市,这种情况下完全可以开庭采用线下方式,送达选择线上方式,将两者有机结合,在不影响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工作效率。但针对被告人分布地域广泛且与法院不属同一城市或者羁押于各地看守所的情形,就可以充分利用线上开庭的方式,节约诸如提押、还押人犯等司法成本。
对于定期宣判的案件,可以采取线下审理,线上宣判的模式。除此之外,一次庭审的过程中,也不是必须全部在线审理,也可以考虑部分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来院参加诉讼,而羁押在看守所的被告人在线到庭。总之,坚持的原则就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在不影响实体正义的情况下来达到资源使用的更优化。
四、完善与发展
通过这次疫情,让我们充分认识到一旦遇到非常时期,在线庭审的重大意义和价值就立即突显出来。但是,不可否认,相较于传统庭审的完备、严谨,在线庭审受制于现阶段的技术局限,在审判实践中还会经常发生各种意外状况,还有着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这也为后续的完善与发展,真正实现美好愿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笔者有一次下午5点开庭,公诉人事先已经上传需要开示的证据,但没想到的是等到出示证据时,云端服务器关闭了,上传的证据无法打不开,只能紧急召回已经下班的技术人员,但技术人员对此也没办法,只能采取临时应急的方法先保障庭审进行。还有一次,庭审结束之后,辩护人在线签名时却始终无法收到发送的二维码,后来也是通过加微信发送二维码照片的应急方法先完成在线签名。通过对各种意外状况的处置,我们总结出一条在线庭审应对突发状况的原则:先解决当前问题,再解决系统问题。
同时,在线庭审的技术需要与时俱进,而不是“推出即完成”,这就要求技术开发人员能在技术落地后仍然继续研发,安排专门的技术人员到庭审现场蹲点,随时发现问题,听取一线审判人员反馈的问题和需求,不断改进、更新和升级技术,这样才能让在线庭审系统更好地贴近审判实践,技术只有真正服务于一线审判工作,才会真正受到广大一线审判人员的欢迎,技术也才会真正得到应用、发展和提升,而不是一味地用行政考核手段去推。
(一)稳定性要求
1.在线庭审网络的稳定性
在线庭审目前在实践中面临网络稳定性差的问题普遍存在,这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制约了在线庭审为广大法官所接受。最常见的如声音传输的滞后与杂音,这就要求法官要注意各方的反应,特别是要向被告人确认是否听清。不同于传统庭审的线下操作方式,当事人到庭参与诉讼,不需要借助互联网来进行连接,所有的材料递送主要通过纸质方式进行,网络的作用充其量也就是辅助而已。但是在线庭审完全依赖于网络,试想如果网络不稳定,那庭审的效率就会大大降低,甚至需要耗费更多的时间来完成一次庭审。考虑到固定网络的稳定性优于移动网络,因此笔者所在的法院也做了一些积极的探索,如与法律援助中心合作专设固定开庭场所,使用专门的固定网络在线设备,并配备人员定期维护,法律援助中心安排的辩护律师或诉讼代理人不必来院,对于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的案件可集中排庭,相关案件的法律援助律师可集中在援助中心依次等候在线开庭,这样既能节约律师来回奔波、等候的时间,还能有效防止律师使用移动网络开庭时出现来电干扰、网络掉线等问题,确保在线庭审的稳定,让公平公正“不掉线”。
2.在线庭审设备的稳定性
司法实践中,我们还遇到过开庭时设在看守所内的远程法庭里的网络设备更新后线上庭审系统无法开启的情况。当时,作为应急措施,在由技术人员进行远程维护的同时,看守所紧急启用移动网络设备保障开庭。通过这件事我们发现,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在线庭审设备只要调试好就不会有问题,设备的庭前调试与日常维护也是在线庭审的重要保障,准备工作要做在前面,需要更加细致周到。在线庭审常态化后,在使用固定网络开庭的场所还是有必要再配备一套移动应急设备以防意外发生,同时,也可以对这些场所中操作设备的人员做必要的设备维护使用的培训,从而保障在线庭审的顺利进行。
(二)多元化要求
在线庭审设备的功能设置要更为周全,由于在线庭审时要传输大量的音频、视频、书证等证据,所以设备的功能上要更多元化,比如开庭时要进行视频的播放,但为了节省开庭的时间,并不会将整个视频进行播放,这是就需对视频进行剪辑、快进、节选,那么在线庭审设备功能的开发上就需要把这些情况考虑进去。同时为了确保证据的传送流畅,可以再设置一套应急的传送设备,可以将证据以类似微信的方式传送,以备不时之需。
(三)简约化要求
无论是传统庭审还是在线庭审,目的都在于保障庭审高效有序的进行,因此在线庭审操作一定要以简约为原则,功能可以多元化,但操作必须确保简约化,太繁琐的操作流程对开庭的顺畅性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对审判一线大量四五十岁的资深法官们反而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在系统的开发上要多为他们着想,操作性的工作可设在书记员端,法官还是以驾驭、指挥庭审为主,具体的指令交由法官助理、书记员来执行,同时系统设计要便于操作,最好能在一台终端上完成所有的开庭、闭庭、签名、打印等操作。
(四)便携性要求
司法实践中曾遇到过羁押在看守所的被告人在住院期间面临需要开庭的情况,这就需要在线庭审设备的灵活便携,因为开庭的场所不再固定,任何地方都可能成为一个临时的开庭场所,这就需要一套便携的设备,一部手机加上一个网络就能开庭,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为保障开庭的严肃性,此时提供、操控设备的人员应予明确,对羁押在案的被告人,操作设备的人员可以由看守所安排管教民警来进行;而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操作设备的人员可以由执行取保候审的民警或者自己委托或者指定的律师来进行。
(五)权威性要求
与传统庭审相比,现阶段的在线庭审还是有着一些难以克服的缺陷:一是传统庭审的法庭礼仪难以兼容,如合议庭入庭、退庭的仪式;二是传统庭审中公开开庭的旁听问题在线庭审如何保障;三是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还是要采取传统庭审。传统庭审中,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通过肃穆庄严的法庭威慑,可以起到感化被告人,教育社会大众,从而实现惩罚犯罪、法治教育、预防犯罪的目的。而在线庭审由于被告人未亲临庭审现场,无法直面法官身着制服、国徽高悬、法警驻场、感受现场气氛严肃,无法感受庭审的仪式性,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司法权威、严肃性。为了解决以上的问题,要确保法庭纪律的充分落实,维护司法的权威性,要防止当事人在审判时不遵守法庭纪律出现偷录转录等行为,或者不能旁听的人员(比如证人)却参与了全程的庭审。这就需要法官采用在线方式开庭时也要做好法庭纪律释明的工作,告知当事人不遵守法庭纪律将会承担的法律后果。技术上也要为在线庭审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比如在线庭审设备上设置防止录屏的功能键,技术上实现能将被告人周边的旁听人员情况及时反馈到法庭内部,让主审法官充分知悉外部的情况,例如通过旋转式镜头能够拍摄被告人的全身及其周边环境,以排除第三人对作证施加影响等。
结语
传统庭审在刑事诉讼中已有悠久的历史,它在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开展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它的价值是毋庸置疑的。传统庭审让诉讼参与人到法院参与诉讼,体现了法律的威严性、神圣性、不可侵犯性,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在线庭审运用了互联网技术,提高了诉讼的效率,打破了空间的维度,使开庭不再固定于法庭这唯一的场所,对于保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及时、快捷开展庭审等工作具有积极意义。传统庭审与在线庭审在各自发挥自身优势的同时,又互为补充,相互交融,终将催生出全新的现代庭审模式。
在线庭审在基层刑事审判工作中的实践与探索
作者:孙颖 童晓婧来源: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一、刑事在线庭审概述 (一)概念 所谓“刑事在线庭审”就是在刑事审判的过程中,利用互联网技术让法官与诉讼参与人在不同的空间通过音视频系统的连接实现开庭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