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2022年10月初,公司安排全体员工国庆休假7天,一位女职工向公司申请本年度年休假5天,连着国庆7天一起休,公司予以批准。2023年4月,公司突然发现账上收到一笔生育津贴,了解下来发现是该女职工在2022年10月做了流产手术。为此,该女职工要求公司将该笔生育津贴支付给本人,但公司考虑在其休假期间,公司已经支付了相应工资待遇,而且支付的工资标准高于生育津贴,所以公司有权截留生育津贴以抵扣公司已支付的休假工资。那么,这笔生育津贴该不该发放给女职工呢?
二、法律规定
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3、《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4、《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女职工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三、律师分析
在本案例中,该名女职工出于个人隐私考虑,以年休假为由请假,实际是需要流产休养,这一点可以理解,而公司认为,休假已经休完,休假期间公司也正常支付劳动报酬,按照法律规定,生育津贴就应抵扣已付工资,似乎也很合情合理。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女职工休年休假或流产假期间,单位都应视为其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在本案例中,公司支付了该女职工休假期间的正常工资,该已付工资能否抵扣生育津贴,应根据该休假的性质而定!但是应当明确的是,休假只能认定一种情形,不能既认定年休假,又同时认定流产假。否则的话,就产生公司支付了该女职工一份假期工资、但实际抵扣了两种休假待遇的不合理情形,显然有违公平!因此,本案核心的问题是:该女职工2022年10月8日至12日的5天休假,如何定性?是年休假,还是流产假?为此,公司可以有两种处理方式:
第一种处理方式:
如果公司按照年休假处理,则公司支付的就是年休假期间的正常工资,相应的公司就没有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因此,基于公平原则,公司收到的流产假生育津贴就不能截留,应当返还给该女职工。
第二种处理方式:
如果公司按照流产假作出最终处理意见,则公司支付的就是流产假期间的正常工资,此时公司有权截留流产假生育津贴。但是,该女职工2022年度的法定年休假相应就没有休完,针对该未休年休假部分,公司可以与女职工协商后在2023年度内补休,或者直接按照法律规定将未休年休假差额工资支付给女职工。
以上两种情形,只能选择一种。从经济利益角度看,第一种方式下,公司仅需要发还收到的生育津贴,实际没有损失;如果按照第二种方式处理,未休年休假工资要按照300%支付,扣除已支付的1倍工资,公司还需要支付200%的工资。显然,第一种处理方式更合理也更经济!
流产女职工请年休假,生育津贴还要发放吗?
作者:许雪松来源:海辉律师事务所

一、案例简介 2022年10月初,公司安排全体员工国庆休假7天,一位女职工向公司申请本年度年休假5天,连着国庆7天一起休,公司予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