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之图文解析

来源: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立法初衷在于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对于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客体、范围、方式、期限等一系列问题,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均有不尽详细之处,给实践操作造成了一定的困惑。
针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这项法律赋予承包人极为重要的权利,本文依据现有法律、司法解释、会议纪要及地方法院(浙江)指导意见就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客体、范围、方式及期限等一系列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制作图文解析,希望给工程从业人士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优先受偿权、主体、客体、范围、行使、期限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是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仍享有优先受偿权;
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在总承包人或转包人怠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享有优先授权的条件:发包人是建筑的所有权人或承包人与建筑所有权人有合同关系,则享有优先受偿权。受偿的范围: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设备安装工程包括玻璃幕墙工程、空调、电梯等专业工程。
附属设施建造工程包括园林绿化工程、游泳池工程、附属用房工程等。
设备安装工程、附属设施建造工程以及水电安装工程、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铝合金工程等附属工程参照装饰装修工程享有优先授权的条件和范围。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客体

建设工程承包人只能在其承建工程拍卖价款的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对该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拍卖价款不能主张优先受偿。实际操作中可对建设工程和土地使用权分开进行价值评估,确定各自在总价值中的比例,然后一并拍卖,拍卖成交后再确定建设工程承包人可以优先受偿的金额。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为建设工程的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和用于建设工程的垫资款等。
工程款的利息不在优先受偿范围内。
发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或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
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授期权的行使

建设工程承包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仅要求判决或裁决由发包人向其支付工程款,未要求确认其对该工程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不视为行使优先权。
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授期权的行使期限

本文仅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会议纪要及地方法院(浙江)指导意见的内容进行图文解析,鉴于实践过程中建设工程案件错综复杂以及基于对承包人权利的保护,各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依据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会议纪要及地方法院(浙江)指导意见如下:
1、《合同法》
2、《物权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授权的函复》(2004年12月)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1月)
6、《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6月)
7、《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执行中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的解答》(2012年1月)
8、《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2月)
9、《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及房屋相关纠纷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解答》(2010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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