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向荣律师。很高兴今天能在建纬梦想空间和大家一起交流、分享、学习。今天我想和大家谈谈最近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出台的《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取消生育登记结婚限制由此引发的热议与相关法律问题。
一、《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随着国家生育率不断下滑,人口出现了负增长,人口老龄化问题不断加剧,202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强调人口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发展的大事情,出台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
2021年12月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为适应三孩生育政策的新要求,改进和规范生育登记服务,作出《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该规定第一项内容为:“(一)完善登记流程。夫妻生育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夫妻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也可在生育后补登。”
2022 年12月29日,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出台了《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公民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生育前未登记的,可在生育后补登。”相比四川省卫健委2019年3月20日出台的《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办法》第三条:“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生育前未登记的,可在生育后及时补登”,取消了生育登记是否结婚的限制。
不难看出,《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是根据当下我国人口现状,适应三孩生育政策作出的配套性规定。
二、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引发公民热议及与之对应的相关法律问题
四川省卫健委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政策出台后,引发广大网友热议:“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是不是意味着婚姻制度的消灭?”“小三合法化?”“鼓励未婚先孕、非婚生子?”
(一)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并不意味着婚姻制度的消灭
生育登记并非结婚登记,一夫一妻制度仍然坚不可摧。婚姻制度本身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生产关系的表现,我国自1950年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到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婚姻制度规定,婚姻制度在长期将约束我们的婚姻行为。
(二)“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及相关权利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是一样的。自1950年《婚姻法》颁布以来,我国对非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一直是有明确规定的。1950年《婚姻法》第1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最新《民法典》第1071条也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则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包括继承权,接受抚养权,教育权等相关权利。
(三)生育登记与婚姻制度解绑,会面临哪些潜在的法律问题?
生育登记取消婚姻的限制,部分公民可能选择“代孕”、“形式婚姻”只为要一个孩子、对于被动选择非婚生育的女性(意外怀孕)医疗费如何主张,并没有与之相匹配的法律规定,由此衍生的一些问题没有办法得到良好的解决。
三、对四川卫健委出台取消生育登记结婚限制政策的个人观点
不可否认,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可能在一些人看来不符合传统的家庭伦理模式,或者存在道德接受层面的问题。
首先,该政策在人权方面是一个巨大的进步,既包含生育权,也包含生命权。2002年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若法律只是规定了公民有生育权,而未配备保障生育权的相应制度,生育权只会形同虚设。生育自由是不分已婚未婚的,取消生育登记结婚限制的政策在一定程序上是对生育权利的进一步保障。生育登记本身是一种行政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新生儿来到这个社会的认可。对于生命的认可不应建立婚姻制度基础上,而是尊重生命本身。
其次,该政策保护了少数群体(选择不申请结婚登记的父母、“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我国遵循婚姻自由原则,公民可以选择结婚,也可以选择不结婚,结婚与否不影响生育的权利。只要是生育子女的,就应享受到平等的生育服务。这充分体现了生育政策的包容性,更加尊重生育决策的自主性和生育状态的多样性,以政策的包容体现出生育友好的价值取向。
但是,想要以取消生育登记婚姻限制来提升生育率可能作用有限。提升生育率应降低生育成本,从结婚成本到抚养成本,都望当下年轻人望而却步;同时,应完善教育制度及医疗配套设施,从源头上解决生育担忧,才能让年轻人放心生、敢生。
以上就是我今天想分享的内容,个人观点不当之处还望指证,感谢聆听。
浅谈“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之法律问题
作者:向荣来源: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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