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地与香港民事判决互认、执行之解析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3年11月10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下称“香港”)宪报刊登《〈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生效日期)公告》(下称“《生效公告》”)及《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规则》(下称“《

2023年11月10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下称“香港”)宪报刊登《〈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生效日期)公告》(下称“《生效公告》”)及《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规则》(下称“《规则》”),宣布《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将于2024年1月29日起开始实施。《生效公告》的发布标志着2019年1月18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下称“《2019安排》”)在内地与香港两地(下称“两地”)即将迈入实施阶段。本文将主要围绕《2019安排》下的适用范围、如何在内地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判决,以及《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如何在香港申请登记和执行内地判决三个方面,进行介绍与解析。
?《2019安排》的适用范围
一、民商事案件范围
《2019安排》中的“民商事案件”是指依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均属于民商事性质的案件,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司法复核案件以及其他因行使行政权力直接引发的案件。
《2019安排》将适用范围拓宽至约90%的民商事案件类型,而非仅限于“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除少部分因两地制度差异等原因被排除的案件类型,将涵盖的判决案件类型从民商事合同纠纷扩大到包括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侵权责任纠纷等几乎所有的民商事判决类型。
二、适用判决类型
《2019安排》适用于2024年1月29日或之后由各级内地和香港法院作出的判决。
内地:除了二审判决外,《2019安排》亦明确包括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判决。
香港:涵盖终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区域法院以及劳资审裁处、土地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竞争事务审裁处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内地判决不包括保全裁定,香港不包禁诉令、临时济助命令。
三、不适用的民商事案件
1.内地人民法院审理的赡养、兄弟姐妹之间扶养、解除收养关系、成年人监护权、离婚后损害责任、同居关系析产案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应否裁判分居的案件;
2.继承案件、遗产管理或者分配的案件;
3.内地人民法院审理的有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案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有关标准专利(包括原授专利)、 短期专利侵权的案件,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有关确认标 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案件,以及有关本安排第五条未规定的知识产 权案件;
4.海洋环境污染、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共同海损、紧急拖航 和救助、船舶优先权、海上旅客运输案件;
5.破产(清盘)案件;
6.确定选民资格、宣告自然人失踪或者死亡、认定自然人限 制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7.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仲裁裁决案件;
8.认可和执行其他国家和地区判决、仲裁裁决的案件。
?如何在内地申请认可、执行香港判决
一、受理法院
判决认可及执行的管辖法院: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 法院管辖。
如财产所在地在西安市的,应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二、提交材料
1. 申请书
2. 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副本
3. 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



  1. 当事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如果判决是缺席判决,还需提供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考虑到内地与香港诉讼截然不同的送达机制,内地当事人应当对此类送达事项给予充分的重视)。

  2. 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交准确的中文译本。申请的具体期限、程序和方式需遵循内地的法律规定,目前主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框架内。这些程序性要求是为了确保申请过程的透明性和正当性。
    三、什么情况下判决不被认可、执行
    1. 原审法院的管辖不符合规定
    2. 传唤程序存在瑕疵
    3. 判决以欺诈方法取得
    4. 被请求方法院受理相关诉讼后,原审法院又受理就同一争议提起的诉讼并作出判决的
    5. 被请求方法院已经就同一争议作出判决,或者已经认可其
    6. 他国家和地区就同一争议作出的判决的;

  3. 存在其他相同争议的判决或仲裁裁决,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公共政策等情形。
    ?如何在香港申请登记和执行内地判决
    一、管辖法院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高等法院提出
    二、判决登记的必要要求

  4. 该判决需要是在《条例》生效日期,即2024年1月29日当日或之后作出;

  5. 该判决或部分规定该判决的原本法律程序的一方,须支付款项或履行作为义务;

  6. 在登记申请的日期之前2年内,出现没有遵从判决的情况;

  7. 在登记申请的日期当日,仍未对没有遵从该规定的情况作出补救
    三、如何登记内地判决
    申请人一方需要就此提出单方面申请(即无需通知被申请人),该申请须由誓章支持,并阐述相关内地判决符合登记条件:

  8. 申请人的姓名、通常地址或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如果申请人是公司,则需要列明公司的名称、通常营业地、一名董事或者授权代表的姓名、职位、通常地址或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

  9. 就申请人所知和所信,申请认可的判决属于内地生效的民商事判决;

  10. 该内地民商事判决要求被告支付一定的金额,或者做出一定的行为;

  11. 申请人相信其有权在内地强制执行该判决,并向香港法院交代申请人是否已经就该判决采取了任何强制执行措施;

  12. 申请人相信如果内地判决被香港法院认可,其不会存在 “拒绝认可”的情况;
    四、就获登记命令寻求强制执行
    在登记通知书中所列的被申请人可申请将登记作废的期限过后(除非香港法院对此另有命令,通常是送达登记通知书后的14天内),申请人可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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