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
王先生与吴女士在深圳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了一双儿女,两人趁着早年深圳的房价还没有涨起来,又购买了两套房产,分别登记在各自名下。王先生与吴女士恩爱有加,日子过得还算美满。
近些年眼看着深圳的房价大幅上升,王先生坐不住了,想趁着手里有闲钱再多买一套房产,一来可以保值增值,二来也可以趁着房价高涨小赚一笔。于是王先生就开始四处看房,终于物色到一个合适的房子,总价要五百六十万。
王先生手头有四百万资金够付首期款,还需要在银行按揭贷款一百六十万。可是,根据当时的银行信贷政策,王先生不具有贷款资格。于是,王先生就想到了通过假离婚从而达到贷款的目的。
王先生把想法和吴女士一说,两人一拍即合,随即马上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王先生与吴女士两人各自分得一套房产,吴女士取得夫妻存款四百万以便购买新房。王先生和吴女士还签订了一份《委托购房协议》,约定因男方贷款资格受限,男方委托女方以其名义代为购买并持有涉案房产50%的产权份额。
之后,吴女士顺利地从银行贷款并购买了房产、登记在其本人名下。王先生虽然和吴女士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是两人并没有分开,还一起搬进了新买的房屋居住。
谁料想,2015年年底的某一天,王先生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是吴女士一纸诉状将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从所居住的房屋中搬离。王先生抗辩说与吴女士本来就是假离婚,两人现在仍系夫妻关系。而且,涉案房产本就是两人出资共同购买,也协议约定吴女士只是名义产权人、代为持有涉案房产。案件经过一、二级法院的审理,法院最终未能采纳王先生的抗辩,支持了吴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王先生从涉案房屋中搬离。
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首先,我们需要明白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说法。夫妻双方一旦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的婚姻关系就正式解除了。夫妻之间关于财产共同所有、相互扶养、相互继承、夫妻忠诚等权利与义务也自登记之时起随之消灭。
其次,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我国采取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就本案而言,虽然王先生、吴女士之前签署委托购房协议,但王先生依据委托购房协议仅享有请求吴女士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债权请求权,但对涉案房产并不享有所有权。因此吴女士作为所有权人,请求排除妨害、即要求王先生从涉案房产中搬离具有法律依据。
吴女士要求王先生搬离房屋具有法律依据
最后,王先生虽然可以依据相应的债权请求权起诉吴女士,但这并不能改变双方已经离婚、涉案房产及其可能存在的增值由吴女士所有的结果。
本来一个幸福和睦的家庭,因为王先生一次自作聪明的举动而分崩离析、造成无法弥补的后果。这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着实让人唏嘘不已。
前几日,深圳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府办规[2018]9号)文件,其中专门对本文案例中“王先生“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和限制,希望今后这样损人不利己的事情会越来越少吧。
附:《通知》相关条文:
对购房人离婚2年内申请住房商业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各商业银行、市公积金中心按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执行。若无房贷记录且能提供离婚前家庭无住房证明的按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执行。若能提供离婚前家庭仅有1套住房证明的按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执行。
为买房“假离婚”,赔了夫人又折兵?
作者:卢俊峰来源: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 王先生与吴女士在深圳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了一双儿女,两人趁着早年深圳的房价还没有涨起来,又购买了两套房产,分别登记在各自名下。王先生与吴女士恩爱有加,日子过得还算美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