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过中介取得房主联系方式,
跳开中介直接成交,
省去买房中介费,
这到底行不行呢?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这期法官说典啥 来给大家说说
#买房“跳单” 到底违不违法#
近日,我院审理了一起中介合同纠纷。
王某在购房时找到某房屋中介公司,要求中介公司为其介绍合适的房屋。嗣后,双方就某房屋签订《看房协议书》,中介公司带王某实地看房。
几天后,中介公司了解到,王某儿子谎称该房屋是其同学家的,已跳过中介私下与房主达成了交易。中介公司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协议约定的违约金7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

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至于违约金的数额,虽然双方签订的《看房协议书》中约定,王某违约须按物业售价的3%支付违约金,但该约定明显超过王某给中介公司造成的损失。
且中介公司在中介过程中应履行的义务内容包括提供有用的房源信息、带看房屋、协助双方商谈价格、协助办理贷款、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而本案中中介公司仅提供了房源信息和带看房屋,其余义务尚未履行,故法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2000元。

“跳单”行为亦称为“跳中介”,是指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后,委托人为避免或减少按照约定向中介人履行支付中介费的义务,而跳过中介人私自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行为。这种行为到底违不违法呢?
《民法典》首次以法律形式对“跳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规定。《民法典》规定了: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 ,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因此,“跳单”是违法的!禁止“跳单”行为,一方面促进了中介行业的有序发展,另一方面也体现了诚实信用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约金条款虽然能够保护守约者的利益,惩罚违约者的失信行为,但在实际审判中,违约金的认定仍要坚持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原则。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在此呼吁大家,不管是买方还是卖方,亦或是中介公司,都应该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为和谐社会出一份力。
来源:民二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