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执行被执行人“唯一住房”?

来源:昶兴律师

文章摘要
唯一住房真的不可以执行吗?

唯一住房真的不可以执行吗?
执行案件经常出现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而无其他财产,有的法院遇此情形就不启动拍卖程序而将案件终本,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唯一住房真的不可以执行吗?其实不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 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唯一房屋,但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四)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执行“唯一住房”相关问题的解答》则进一步明确,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虽只有一套住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对登记在其名下的“唯一住房”仍可执行:
(一)对被执行人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一审诉讼或仲裁立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被执行人在其户籍所在地或拟执行的“唯一住房”所在地农村享有宅基地并自建住房或被执行人享有小产权房等权属上有瑕疵而无法自由流转的住房的;
(四)被执行人将其“唯一住房”用于出租、出借或虽未出租、出借,但超过一年无人居住的;
(五)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系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当交付的房屋的;
(六)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县级市、县、区范围)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房屋租金的;
(七)其他可以执行的情形。
如何认定 “唯一住房”是否超出“生活所必需” ?
是否超过“生活所必需”由各地法院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自行确定,原则上参照以下标准:
(一)面积过大。住房建筑面积达到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150%的;
(例:无锡三人以上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50平方米,若拟执行的“唯一住房”面积达到50×150%=75平方米,便可认为超过生活所必需)
(二)市场价值过高。住房建筑面积达到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且房屋单价达到当地(县级市、县、区范围)住房均价的150%的。
(例:若无锡拟执行“唯一住房”建筑面积为65平方米,其所在区的住房均价为10000元/平方米,但因“唯一住房”为学区房或其他因素,其市场价值达到25000元/平方米,则可认为超过生活所必需)。
如何执行“唯一住房”?
首先要有执行“唯一住房”的书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应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为前置条件,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对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
其次要先解决临时住房或先行垫付租房费用。对于确实无处居住的被执行人,在对其“唯一住房”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前,宜事先解决好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临时住房,由申请执行人提供临时性住房或先行垫付租房费用。
实务中,人民法院一般会要求申请执行人出具自愿提供临时住房或承担临时住房租金的承诺书,同意参照当地(县级市、县、区范围)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房屋租金,对于需要支付生活保障费用的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需在承诺书中一并承诺同意从变价款中支付此笔费用。
最后要注意的是,“唯一住房”的执行仅适用于权属明确的城镇房屋,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小产权房及其他无证房产等涉及国家土地制度和政策,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执行“唯一住房”相关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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