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政策
1.国务院常务会议:对政策支持、商业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
对缴费者按每年120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收入的实际税负由7.5%降为3%。政策实施追溯到今年1月1日。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税务总局配套出台了《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进一步细化了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有关执行口径,明确了办理退税手续和需提供的资料,以及税务部门服务征管举措。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关于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共分五部分十七条。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提出了动产融资业务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第二部分“加大动产和权利融资服务力度”提出了科学合理拓宽押品范畴、充分发挥动产和权利融资对薄弱领域的支持作用、加强动产和权利融资差异化管理三方面要求。第三部分“深化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创新”主要鼓励银行机构提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质效、优化商品和货权融资业务、推广供应链融资、开展特色动产融资业务。第四部分“提升动产融资风险管控能力”要求银行机构强化动产和权利价值评估、实施分类信贷管理、推进供应链融资“线上化”管理、落实担保登记公示要求、规范在押动产管理和第三方监管合作、推进新技术在押品管控中的应用、拓宽动产处置变现渠道。第五部分“强化组织实施”从落实各方责任、协同优化外部环境、总结推广经验做法三个方面推动动产融资业务开展。
一、新动态
截至9月30日,全国备案慈善信托总计974单,资金规模达43.16亿元,涉及抗击疫情、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拥军优抚、恤病、医疗卫生、乡村振兴、文化教育等诸多领域。
1.国务院常务会议:对政策支持、商业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
对缴费者按每年120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收入的实际税负由7.5%降为3%。政策实施追溯到今年1月1日。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税务总局配套出台了《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进一步细化了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有关执行口径,明确了办理退税手续和需提供的资料,以及税务部门服务征管举措。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关于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共分五部分十七条。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提出了动产融资业务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第二部分“加大动产和权利融资服务力度”提出了科学合理拓宽押品范畴、充分发挥动产和权利融资对薄弱领域的支持作用、加强动产和权利融资差异化管理三方面要求。第三部分“深化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创新”主要鼓励银行机构提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质效、优化商品和货权融资业务、推广供应链融资、开展特色动产融资业务。第四部分“提升动产融资风险管控能力”要求银行机构强化动产和权利价值评估、实施分类信贷管理、推进供应链融资“线上化”管理、落实担保登记公示要求、规范在押动产管理和第三方监管合作、推进新技术在押品管控中的应用、拓宽动产处置变现渠道。第五部分“强化组织实施”从落实各方责任、协同优化外部环境、总结推广经验做法三个方面推动动产融资业务开展。
一、新动态
截至9月30日,全国备案慈善信托总计974单,资金规模达43.16亿元,涉及抗击疫情、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拥军优抚、恤病、医疗卫生、乡村振兴、文化教育等诸多领域。
